台湾政府是指拥有台湾主权之政府;今于现实情况而言,通常即是指管辖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等地之中华民国政府。在国际上,一般也称为中国台北政府,普遍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历史 而就历史上,有史料可查最早的台湾政府,是元明两朝驻于澎湖的澎湖寨巡检司地方官署,不过政府管辖范围仅及澎湖群岛。近现代之后,17世纪中期的台湾荷西殖民时期,统治台湾的政府,分别是台湾北部的西班牙殖民政府与同时据台的荷兰殖民政府,而后者并于1640年代成为台湾唯一官署政府。 1662年-1683年,台湾政府指的是郑氏王朝的承天府。1683年-1895年,长达两百余年的清朝统治下,成为中国地方政府的台湾政府则是指中国福建省所辖的台湾道或1885年从福建独立出来的台湾行省。 1895年,台湾迈入日治时期后,台湾官署或台湾政府则指行政与军事专制的台湾总督府。而50年后的1945年,成为中华民国新领土的台湾,其统治政府则变成了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1948年-1950年,中国国共内战最激烈期间,台湾政府则为台湾省政府,而自1950年代中华民国总统府暨行政院迁台并稳固阵脚后,台湾政府自然而然成为中华民国政府代名词。 碍于意识型态等因素,台湾政府等同中华民国政府说法,于台湾国内仍没有达成一定共识,不过除了台湾的各国政府机构或媒体,几乎都是以台湾政府称呼现今统治台湾的行政机器。 现今已自由民主的体制,且主权独立之国家,已达台湾人民所共识。 中央政府 总统府 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国家,统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与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以及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总统依据宪法行使职权,设总统府,置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第十二任中华民国总统 马英九 第十二任中华民国副总统 萧万长 秘书长 詹春柏 行政院 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置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副院长1人,兼任部会首长之政务委员10人,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7人,均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院长 刘兆玄 副院长 邱正雄 秘书长 薛香川 立法院 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之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得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犯内乱外患罪提弹劾案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职权。立法院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立法委员自第7届(2008年)起由225人减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长及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并可以决议或覆议行政院重要政策。 院长 王金平 副院长 曾永权 司法院 司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总统、副总统之弹劾及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宪法规定法官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职。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院长 赖英照 副院长 谢在全 考试院 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置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试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之职掌,依宪法增修条文第6条规定为: 1. 考试。 2. 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 3. 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 考试院下设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 院长 关中 副院长 伍锦霖 监察院 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置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监察委员须超出党派以外,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审计长应于行政院提出决算后3个月内,依法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报告于立法院。监察院为行使审计权,设审计部。 院长 王建煊 副院长 陈进利 地方政府区划 中华民国地方行政区政府,也就是台湾现行疆域内行政区划,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及地方制度法规定,总共管辖2个直辖市(一级)、18个县(二级)、5个市(二级)。 2直辖市:台北市、高雄市。 18县:台北县、桃园县、新竹县、苗栗县、台中县、彰化县、南投县、云林县、嘉义县、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宜兰县、花莲县、台东县、澎湖县、金门县、连江县。 5市:基隆市、新竹市、台中市、嘉义市、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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