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治理西藏
中華民國治理西藏的歷史地位一直倍受爭論。偏西藏獨立的人士認為在中華民國的大陸統治時期,西藏並不受國民政府直接管轄或支配,甚至達成事實上的獨立(de-facto independence);偏中國主權的人士認為西藏政府一直聽命於國民政府,儘管過程中西藏有過獨立的傾嚮,但從未正式宣佈獨立,亦從未受任何一國認可,則中華民國政府一直享有對西藏的主權。
目前的中華民國政府仍未放棄對西藏的主權要求。如達賴喇嘛來臺持有的是印度政府發放的國際難民證。時任陸委會主任的張京育還明確聲明“依憲法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一部分,達賴喇嘛也是中華民國的國民”。
時代背景
始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後,中國的國傢形式逐漸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清朝國力日漸衰弱,對西藏的防務也不斷鬆弛。而自十七世紀初,英國在印度成了東印度公司,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英國不僅完全占領印度,而且其周邊的喜馬拉雅山國和地區,如喀什米爾、拉達剋、不丹、尼泊爾、錫金等也相繼成為大英帝國的附庸。此種形勢下的西藏便處於英國勢力的包圍之中。
英國為了打開通往西藏的通道,同西藏直接進行貿易。在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多次派人秘密入藏,試圖與西藏上層進行接觸,均遭拒絶。1876年英國與中國簽訂《煙臺條約》,英國乘機在條約正文之外附加一個關於西藏的專條,其內容是:英人可以“探訪”印度西藏間的路程,探訪的路綫,一是由北京出發,經甘肅、青海,或由四川等處入藏抵達印度;二是由印度與西藏交界的地方入藏。
因此,英國在之後多次派人進入藏區。但藏人既堅决抵製英人到西藏活動,也反對清政府把英人放進西藏,並聲言要以武力相拒。噶廈政府甚至進行戰爭防備,應付可能發生的衝突。也正因為此,英國多次照會清政府。清政府屈服英方的壓力,從而對噶廈政府施壓,命其撤除軍事哨卡。噶廈對此表示堅决反對,並嚮駐藏大臣文碩多番申明,英人所謂與藏通商,不僅為經濟而來,主要是“志在地土”,“唐古特大衆僧俗,以英吉利人性陰鷙,教道不同,且見其與他處部落,並聞其復轍”,“此則邊境門戶攸關,更非邊外通商可比,藏人不允其所請,尤為情理所必至”。文碩因此上奏朝廷,力主抗擊英人,並且督促噶廈派高級官員奔赴前綫指揮,面授作戰機宜。但清廷指責文碩“識見乖謬,不顧大局”,文碩被革職回京,由幫辦大臣升泰暫主藏事。
後西藏和英印之間再次發生多番衝突。清政府則派升泰於1890年3月17日前往印度加爾各答,和印度總督蘭斯頓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約》。通過這個條約,哲孟雄(錫金)成為英國的保護國,一切內政外交皆聽命於英人。西藏由此失去藩籬,再無險可固;此外,條約劃定藏哲邊界,使西藏丟失了崗八宗以南的大片牧場和險要地區。西藏上層對此條約非常反對,嚮駐藏大臣衙門上稟帖譴責升泰的作為。
藏印條約中的多個問題沒有得到實際解决。在英國的壓力下,清政府派何長榮於1893年12月5日與英國代表保爾(A. W. PAUL)在大吉嶺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款》,其內容是:開放亞東為商埠,在五年內免納進出口稅;英人在該地享有領事裁判權;在哲孟雄遊牧的藏人應照英國在哲孟雄隨時立定遊牧章程辦理。自此,英國人最終打開西藏的大門。
1895年,第十三世達賴喇嘛阿旺·羅桑土登嘉措親政。由於清政府同英國簽訂了一係列有損西藏的條約,駐藏大臣在西藏的威信不斷受到考驗,西藏和清政府之間也逐漸疏遠。十三世達賴喇嘛首先對與涉外有瓜葛的人實行嚴厲懲治,凡查出確實與英人入侵有關的人或被處罰、或籍沒、或入獄、或梟首。再是派人推到印度人在藏印邊界上竪立的界碑,對印度進口貨物依舊課什一稅。
在英國對西藏的圖謀不斷擴大的同時,沙皇俄國也表示了他對西藏的“興趣”。俄國通過曾任十三世達賴喇嘛侍讀堪布阿旺·德爾智與西藏取得聯繫。德爾智作為達賴喇嘛的特使受到沙皇尼古拉二世的接見,尼古拉二世讓德爾智給達賴喇嘛帶去信函和禮品,贈給達賴喇嘛“大教主”銜及俄國主教服裝,並邀請達賴喇嘛訪問彼得堡。
1903年,英國正式入侵西藏。6月,西藏政府發佈徵兵廣告以回擊英軍。剛接替裕鋼駐藏大臣之職的有泰此時仍舊奉行妥協政策,對藏軍進行多方約束和限製,嚮清政府提出“今欲折服其(西藏)心,非任其戰任其敗,終不能了局”。七月初,英軍占領江孜,達賴喇嘛感到敗局已成,便派人與英人接觸以阻止其進犯拉薩。但英軍領率麥剋唐納仍舊率軍前進,七月底渡過雅魯藏布江。8月3日,榮赫鵬占領拉薩。達賴喇嘛已於7月27日率親信出走內地,臨走前指定嘎丹墀巴羅桑堅贊為代理攝政。達賴喇嘛的出走加之對西藏氣候的不適應,英軍不能在拉薩長駐。榮赫鵬找到駐藏大臣有泰,並拿出已經準備好的條約草案,要他誘逼西藏代表進行談判。1904年9月7日,代理攝政羅桑堅贊在《拉薩條約》上蓋上了達賴喇嘛的印章,其餘的噶倫、三大寺代表等也被迫簽了字。
此時的有泰更加上奏朝廷,說“達賴喇嘛兵敗潛逃,聲名狼藉”,請求褫革達賴喇嘛的封號,由班禪額爾德尼來拉薩掌理宗教事務。清政府於是下令“將達賴喇嘛名號暫行革去,並著班禪額爾德尼暫攝”。有泰同時將拉薩條約的內容報告給清廷,條約公佈後廣泛引起公憤,俄國也對英國在西藏獨傢牟利提出質疑。於是清政府决定和英國商談修改拉薩條約,賠款由清政府償還。
1905年1月,外務部右侍郎唐紹儀率參贊張蔭棠、梁士詒奉命赴印加爾各答與英印政府上一修改條約事宜。英人派外交大臣費禮夏為全權代表同中國代表談判。唐紹儀要求刪去條約中的第九條,堅持中國對西藏擁有主權,但英人堅持衹承認中國對西藏的宗主權。11月12日,英方提出停止談判。
1906年4月,英方再次恢復和中方的談判。27日,中國代表唐紹儀與英國代表薩道義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共六款,《拉薩條約》作為附約。條約第二款寫明“英國國傢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傢亦允不準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政治”。
這段時期西藏政局甚為紊亂。張蔭棠“領副都統”銜後,由清政府指派以駐藏幫辦大臣的身份進藏“查辦藏事”。張蔭棠入藏後,先嚮中央政府彈劾有泰以及其他相關十餘名滿漢官員。再提出治藏建設十九條及西藏地方善後問題二十四款。1906年11月29日,清廷下令革除有泰等人的職務。但“新政”建設未及實現,張蔭棠便被調離西藏前去印度商定《藏印通商章程》。
1907年6月,中英雙方談判關於藏印通商章程事宜。談判前,英方堅持要有權簽字的西藏官員參加會議。儘管張蔭棠識破其“志與藏人直接,不欲我國幹預”,“若一經承認直接交涉,西藏即成獨立國性質”,但勢弱之下衹便增派西藏噶倫汪麯結布,攜帶噶廈議事簽字全權文憑赴會。1908年4月20日,中英雙方簽訂《中英修訂藏印通商章程》,共十五款。中方代表張蔭棠,英方代表韋禮敦代表各自政府在條約上簽字,“西藏大吏選派嘎布倫汪麯結布為掌權之員”後“秉承張大臣訓示,隨同商議”。
出走內地的達賴喇嘛,開始駐錫青海塔爾寺,後聽德爾智之言前去外蒙古庫倫,受到俄國禮遇。為防備達賴喇嘛親俄,清政府同意恢復其名號,同時派蒙古王公前往宣慰,並準備送其回塔爾寺再則日返藏。時值拉薩條約的談判時期,英國反對達賴此時返藏。清廷最後令其移居五臺山。後清政府為給慈禧太後祝壽,召達賴喇嘛進京。達賴喇嘛抵京之後,請求今後有直接嚮中央奏事之權,以擺脫駐藏大臣的約束。但清政府拒絶了他的請求,僅加封他為“誠順贊化西天大自在佛”,並年給廩餼銀一萬兩。在見慈禧太後之時,達賴喇嘛被要求行跪拜之禮,使其朝見規格低於五世達賴和六世班禪。達賴喇嘛隨後返藏。
清政府任命趙爾豐為駐藏大臣兼川滇邊務大臣,但其未能赴任。1910年2月,鐘穎統帥二千餘名川軍抵藏。已回到拉薩的達賴喇嘛約見幫辦大臣溫宗堯,希望其令川軍停止越軌行為。溫宗堯同意約束川軍不再騷擾百姓,不侵害達賴喇嘛固有地位。達賴喇嘛遂將在各地阻擊川軍的藏軍調回拉薩,並奏謝朝廷封賞,恢復對駐藏大臣的一切供應。但駐藏大臣聯豫對達成的意見多加指責,並拒絶在給達賴喇嘛的復信上簽字蓋章。是時,拉薩盛傳聯豫的衛隊嚮群衆開槍,達賴喇嘛感到形勢嚴峻,於2月12日夜在布達拉宮召開緊急會議,午夜後再次出走。2月21日,達賴喇嘛由亞東英商務處代理麥剋唐納引至印度。聯豫反而奏報朝廷,再次褫奪了達賴喇嘛的名號和部分官員的官階品第。
國民政府與西藏關係重要事件表
1910年代
五色旗是中華民國初期使用的國旗,旗面為按順序是紅、黃、藍、白、黑五色橫長方條,表示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
* 1912年1月,在民國成立之初,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在宣言書中指出:“國傢之本,在於人民,合漢、滿、蒙、回、藏諸地為一國,則合漢、滿、蒙、回、藏諸族為一人,是曰民族統一。”對武昌起義後十數行省先後宣佈獨立也作了說明:“所謂獨立,對於清廷為脫離,對於各省為聯合,蒙古、西藏,意亦如此,行動既一,决無歧趨,樞機成於中央,斯經緯周於四至,是曰領土之統一。”
* 1912年3月11日,南京臨時政府公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青海”,“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青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自行定之。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决權。”
* 1912年4月22日,《大總統袁世凱命令》中強調:“現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為我中華民國領土,則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為我中華民國國民,自不能如帝政時代再有藩屬名稱。此後,蒙、藏、回疆等處,自應統籌規劃,以謀內政之統一,而冀民族之大同。國民政府於理藩不設專部,原係視蒙、藏、回疆與內地各省平等,將來各該地方一切政治,俱屬內務行政範圍。現在統一政府業已成立,其理藩事務,著即歸併內務部接管。”
* 1912年7月19日,國民政府决定設立蒙藏事務局(後改為蒙藏院),明確規定該局直屬國務總理。凡涉及蒙藏地方事務,均由該局(院)辦理或轉呈國務總理定奪。
蒙藏條約的原件
* 1913年1月11日,西藏和蒙古簽訂《蒙藏條約》,互相承認獨立主權地位。
* 1913年,中華民國國會在北京成立,其並製定了《西藏第一屆國會議員選舉施行法》。其第一條規定,西藏第一屆選舉參議院及衆議院議員得於政府所在地行之;第二條規定,西藏之選舉監督以蒙藏事務局總裁行之;第三條規定,選舉細則由選舉監督之。
* 1913年5月15日,中華民國國會公佈了西藏第一屆國會議員當選人名單,當選參議院議員:前藏地區──頓珠羅布、札西土噶、王賡、廈札噶倫、孫毓筠;候補議員:白馬認欽、於寶軒、孫江東、劉文通、李安陸;後藏地區──江贊桑布、傳諧、阿旺益西、龔煥辰、程亮;候補議員:王澤、阿旺麯札、汪有齡、鬍鈞、高路鼎。
* 1914年5月,新頒布《中華民國約法》中規定:“中華民國之領土,依從前帝國所有之疆域”,“中華民國人民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法律上均為平等。”
* 1919年,國民政府國務院派李仲蓮、朱綉入藏,會晤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當李仲蓮、朱綉離開拉薩時,達賴設筵祖餞,並聲明“餘親英非出本心,因欽差逼迫過甚,不得已而為之,此次貴代表等來藏,餘甚感激,惟望大總統從速派全權代表解决懸案,餘誓傾心內嚮,同謀五族幸福。至西姆拉會議草案,亦可修改。”在朱綉等人入藏前不久,達賴喇嘛亦派三大寺堪布駐京。
第十三世達賴喇嘛——土登嘉措
1920年代
* 1924年,達賴喇嘛派貢覺仲尼赴京充任西藏駐京總代表。同時達賴喇嘛還派代表參加了中央參衆兩院會議。
* 1925年1月27日,班禪喇嘛對即將參加國民政府臨時執政段祺瑞召開的善後會議的與會代表緻函,希望與會各方“本此次大會乃國傢之公事,非一人、一傢、一黨派、一地方之私事,各本公心,通盤計劃,利民富國。”
* 1925年2月1日,善後會議正式召開。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及中央駐藏辦事長官陸興祺被定為善後會議會員。會議召開時,其三人分別派出自己的代表頓珠旺結、羅桑堅贊、朱清華等出席會議。
* 1925年8月3日,國憲起草委員會成立,西藏地方代表貢覺仲尼、班禪堪布廳代表王樂階,應段祺瑞之聘參加了國憲起草委員會。
* 1927年,國民政府成立,達賴喇嘛派五臺山堪布羅桑巴桑到南京謁見蔣中正,蔣中正通過他緻函達賴喇嘛,函稱:“執事適派代表羅桑巴桑到京備述一切,藉悉法座高瞻遠矚,傾心黨國之决心,遙望西陲,至為佩慰。”“藏衛接壤強鄰,帝國主義者所壓迫久矣,幸賴法座深明大義,內嚮情殷。”嗣後又派貢覺仲尼等人拜見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閻錫山,面稱接達賴函,聲明三事:“(一)達賴無聯英之事,其與英國發生關係,不過係因英藏壤地毗連,不能不與之略事敷衍耳;(二)達賴仇華亦屬誤傳,民六、民九、民十三達賴均有派員來華;(三)達賴班禪感情素愜,其始之發生誤會,……並非達賴所逼。”
* 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蒙、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務。
* 1929年,班禪駐京辦事處成立,在其成立宣言中指出:“原西藏立於中國,自漢唐以還,關係日深,清季更置官兵戎守,徵諸歷史與地理上之關係,西藏欲捨中國而謀自主,實不可能;及之中國失去西藏,亦猶車之失輔,故中藏關係,合則兩益,分則俱傷,此一定之道也。”“帝國主義者,更從事其經濟文化之侵略,一石面慫恿西藏獨立,……此皆由於少數親英派之作祟,彼輩既磨滅中藏之關係,且不顧西藏本身之利益,盲目妄行,神人共怒……”
第十世班禪額喇嘛——確吉堅贊
* 1929年6月17日,國民黨在南京召開三屆二中全會,作出關於蒙藏之决議案,共六條:一、舉行蒙藏會議,……西藏由達賴、班禪喇嘛及西藏人民各推出代表若幹人,同來中央參加會議;二、……派員分赴蒙古、西藏,宣達中央扶植蒙藏民族之政策與决心,慰問並調查蒙藏人民之疾苦;三、於首都設立蒙藏學校,由蒙藏各地選送優秀青年應試入學;四、關於蒙古、西藏經濟與文化之振興,應以實行發展教育為入手辦法;五、蒙藏委員會根據施政綱領及實施程式積極籌畫實施;六、加緊對於蒙藏之宣傳,闡明蒙藏民族為整個的中華民族之一部,說明蒙藏民族所處地位之危險,帝國主義者侵略陰謀之惡毒,說明蒙藏各地教育、經濟之設施與交通、實業之建設,應由中央政府協助其地方政府進行,惟軍事、外交及國傢行政必須統一於中央,……
* 1929年9月10日,蔣中正接見貢覺仲尼一行,貢覺仲尼嚮蔣中正轉達了達賴喇嘛“不親英人,不背中央,願迎班禪回藏”的聲明。此後西藏地方還多次表示達賴喇嘛願意輸誠中央,西藏的行政、軍事、外交等事務歸中央管理,由中央派出駐藏長官,西姆拉問題達賴喇嘛聲明可由中央解决等。
* 1929年9月23日,蔣中正分別緻電達賴喇嘛和噶倫,表明了中央政府對西藏的態度。在緻噶倫書中指出:“政府秉承遺教,一視同仁,藏衛雖遙,其地為中華民國之領土,其人為中華民國之國民,無不盡力扶植地方自治之基,以爭存於世界。”
1930年代
* 1930年,國民政府召開了蒙藏會議,當時的駐藏辦事長官陸興祺奉令緻函達賴喇嘛和噶廈,命其派員參加。噶廈當即表示:“漢番歷來一傢,……西藏為我五族之一,唇齒相依、榮辱相與,斷無離異之理。”達賴在復信中也明確表示:“遵即特派雍和宮札薩剋及駐京堪布卓尼祿藏娃,並加派商上卓尼爾阿旺堅贊、納仔營官仔仲頃批土丹二人由藏前往會同辦理,該員等不日就道……”
羅布林卡
* 1930年,達賴喇嘛同意在京、平、康等地設立辦事處。同年,達賴喇嘛在拉薩羅布林卡會見了中央特使劉曼卿(藏名雍金),嚮她表示:“吾所最希求者即中國之真正和平統一,……至於西康事件,請轉告政府,勿遺暴力軍人,重昔吾民,可派一清廉文官接收,吾隨時可以撤回防軍,都是中國領土,何分爾我,倘武力相持,藏軍素彪悍,吾决無法製止其衝突,兄弟鬩墻,甚為不值。”又言:“英國人對吾確有誘惑之念,但吾知主權不可失,性質習慣兩不容,故彼來均虛與周旋,未嘗與以分釐權利。中國衹須內部鞏固,康藏問題,不難定於樽俎。”
* 1930年,新近成立的蒙藏委員會辦理了西藏駐京總代表貢覺仲尼呈請設立西藏駐京、平、康三個辦事處並撥解經費問題,審批三個辦事處正副處長人選和所擬辦事處組織大綱。
* 1931年5月5日,班禪喇嘛前往南京參加國民會議,在會上緻簡短祝詞。
* 1931年5月10日,班禪喇嘛在南京新亞細亞學會第三次會員大會上發表了題為《西藏是中國的領土》的講演,其中指出“一、西藏是中國的領土,如被帝國主義者侵略,可無異於自己的門戶被人拆毀,以免有唇亡齒寒之憂;二、如何使蒙藏與中國團结成整個的民族?要做到這兩點須先下許多功夫,上自中央政府,下至全國國民,一致努力。”
* 1931年6月1日,國民政府頒布《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其中規定:“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
* 1931年,國民政府召開國民會議。西藏所派代表,前藏是貢覺仲尼、麯批圖丹等6人;後藏代表是羅桑楚臣、羅桑堅贊等4人。此外,尚有楚臣尼瑪等8人列席了會議。九世班禪不僅親自參加了這次會議、還嚮大會緻頌詞:“秉承總理遺教,召集國民會議,周詢群豪,協謀國是,訂立約法,永固邦基。”
* 1931年11月,中國國民黨在南京召開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西藏地方參加會議的有羅桑堅贊、貢覺仲尼、劉曼卿、阿旺堅贊、格桑次仁等。貢覺仲尼和羅桑堅贊在這次會議上當選為中央執行委員。後來,中國國民黨召開的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亦有西藏代表參加。
* 1932年1月21日,西藏地方駐京代表貢覺仲尼、阿旺堅贊等還聯名具呈國民政府、行政院及蒙藏委員會,轉達達賴喇嘛關於産生西藏代表辦法的意見。呈稱:“在國難期中,應集中全國人民之意見,使之成為整體。西藏代表之産生,應由當地人民自由選舉,使西藏人民愛國意見得以充分表現。此為西藏地方之權力,亦是對於國傢之義務。”
* 1932年4月7日,行政院召開國難會議。出席會議的西藏地方代表是貢覺仲尼、羅桑堅贊、劉傢駒、劉曼卿。
* 1933年12月17日,十三世達賴喇嘛土登嘉措在拉薩圓寂。
熱振活佛
* 1933年12月20日,司倫、噶廈電告西藏駐京代表嚮中央政府呈報,電文曰:“達賴佛座於藏歷亥月三十日下午七時半圓寂,藏中事務暫由司倫及噶廈負責處理,希安供職,並呈報中央,詳情容後另電知照。”
* 1933年12月21日,國民政府發佈命令:追贈達賴喇嘛“護國弘化普慈圓覺大師”封號,“一切褒崇典禮,務極優隆,著由行政院飭主管部會同議定,呈候施行,以昭黨國懷遠旌賢之至意。”並特派參謀本部次長黃慕鬆為致祭達賴喇嘛專使,負責册封、致祭活動。黃幕鬆抵達拉薩後,受到隆重迎接,噶廈四噶倫齊往拜謁。
* 1934年1月8日,蒙藏委員會公佈達賴、班禪代表來京展覲辦法,共七條。規定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應每年輪派代表一人來京報告西藏政情;展覲代表應於每年指定日期攜帶委任檔及銜名履歷嚮蒙藏委員會報到;明確規定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引導謁總理陵、行政院院長、晉謁國民政府主席、嚮中央報告邊政情形、中央宣佈施政方針等展覲日期和程式等。
* 1934年,熱振呼圖剋圖被公舉為西藏政府攝政,其並得到國民政府的批準和册封。
* 1934年9月23日,黃慕鬆主持册封、致祭十三世達賴喇嘛,藏方自司倫以下各級僧俗官員數百人參加典禮,由總堪布代受玉册玉印。10月1日又在布達拉宮達賴靈堂舉行致祭。黃慕鬆在藏期間,還與西藏地方政府高級官員多次進行晤談,就西藏地方與中央關係等問題交換意見,雖未完全達成一致,但對“西藏是中國領土”,則取得了共識。黃慕鬆離藏後,留劉樸忱、蔣緻餘駐藏,進一步加強了中央與西藏地方的聯繫。
* 1936年2月10日,蒙藏委員會頒布喇嘛奬懲辦法,共25條。對受奬或受罰喇嘛應具備之條件及晉升等級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 1937年12月1日,班禪喇嘛在青海玉樹圓寂。其在遺囑中談到:“餘生平所發宏圖,為擁護中央,宣揚佛化,促成五族團结,共保國運昌盛。近十五年來遍遊內地、深蒙中央優遇,得見中國確對佛教尊崇,對藏族平等,餘心甚慰,餘念益堅。……最後望吾藏官民僧俗,本中央五族建國精神,努力中藏和好, 札薩喇嘛及各堪布,尤宜善繼餘志,以促實現。”
中華民國政府頒發“護國宣化廣慧大師班禪之印”金印
* 1937年12月23日,國民政府發佈命令,追贈班禪“護國宣化廣慧圓覺大師”封號,並特派考試院院長戴傳賢前往甘孜致祭。
* 1938年3月,國民黨臨時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組織國民參政會案。該地的組織條例第三條乙項規定:“西藏地方代表名額為兩人;其候選人之推薦依同條例第二、三、四各條之規定,應由該會就具有中國國籍之男子或女子,年滿30歲,並會在西藏地方公私機關或團體服務,著有信望或熟諳各該地方政治社會情形,信望久著之人員中按照定額加倍提出。”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現任官吏不得為參政員”。
* 1938年6月16日,國民政府公佈了第一屆參政會參政員名單,西藏地方代表喜饒嘉措、丁傑當選。
* 1938年7月6日,第一屆國民參政會正式召開,會議通過了擁護國民政府實施抗戰建國綱領案。喜饒嘉措等嚮一屆二次大會遞交了《關於團结邊民意志,以增強抗日力量》的提案。
* 1938年9月24日,蒙藏委員會頒布《喇嘛轉世辦法》。共13條。重申金瓶掣簽制度。明確規定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圖剋圖暨各處嚮來轉世之呼圖剋圖、諾門汗、班第達等圓寂後,應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備案;轉世靈童訪獲後,報由該管地方最高行政機關轉報蒙藏委員會查核,分別掣簽……等等。
* 1938年12月12日,在訪獲十三世達賴轉世靈童後,西藏攝政熱振呼圖剋圖致電中央:“三靈兒迎到後,舉行掣簽典禮之際,為昭大信、悅遐邇計,中央應當派員參加。”
* 1938年12月28日,國民政府發佈命令:“特派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會同熱振呼圖剋圖主持第十四輩達賴喇睏轉世事宜。”
* 1939年7月1日,西藏攝政熱振呼圖剋圖致電蔣中正,表示支援抗戰,電稱:“……頌我軍得勝之經,詛倭寇立滅之咒,繼續懺誦得最後之勝利……”。三大寺哲蚌寺大會緻國民政府公呈表示:“……現在需將敵人驅出境外,必須五族同心,為國事有錢者出錢,無錢者以血肉之軀來捍衛土地。是為迫切者,各級一心對付暴日,希望能將日本根本剿除……。我等三寺自前年盧溝橋事變起後,一年有餘,為國傢勝利而祈禱,晝夜恆未間斷”。班禪堪布廳致電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稱:“暴日侵凌,舉國同仇,正義感召,勝利必操。……唯遵先大師遺志,擁護中央,團结邊民,奠安後方,以抒西顧,誓竭所能,以利抗戰。”
參加製憲國民大會的西藏代表
1948年中華民國行憲國民大會西藏女代表
1948年中華民國行憲國民大會西康鬆安寺代表哲央丹增
1948年中華民國行憲國民大會西藏代表鄧珠娜姆和左爾汗
1940年代
* 1940年1月15日,吳忠信一行抵達拉薩。1月26日,熱振呈請對達賴轉世靈童拉木登珠免於金瓶掣簽,吳忠信嚮中央轉報核準,同時於羅布林卡察看了靈童。1月31日,行政院長蔣中正嚮國民政府呈請發佈明令準拉木登珠繼任十四達賴喇嘛。2月5日,國民政府發佈命名:“青海靈童拉木登珠,慧性甚深,靈異特著,查係第十三輩達賴喇嘛轉世,應即免於抽簽,特準繼任為第十四輩達賴喇嘛”,並撥給40萬元作為坐床典禮經費。
* 1942年7月,西藏政府宣佈成立“外交局”,並以斷絶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的供應相威脅,迫使駐藏辦事處與其發生聯繫。當時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處長孔慶宗將這一情況緊急報告國民政府,並在報告電文中指出:“查外交局性質係與外國洽辦事件之機關,今噶廈告職須嚮該局洽辦一切事件,是視中央為外國,示西藏為獨立國,如我予以承認,則前此國際條約所訂西藏為中國領土之文無形失消,而西藏與外國所訂明密各約未為中央所承認者,無形有效。事關重大,中央似宜明電噶廈不承認該局,中央駐藏官員仍須照舊與噶廈接洽一切事件。”
* 1942年8月5日,蒙藏委員會嚮西藏噶廈轉達了行政院訓令:“對藏方為處理地方涉外事務而設置機構應遵守的原則:(甲)有關國傢利益問題,即政治問題,必須秉承中央意旨處理;(乙)中央與西藏一切往還接洽方式,仍應照舊,不得經由上述外務機構。”並電令駐藏辦事處“仍照舊例接洽,不得與‘外交局’發生任何聯繫。”
* 1943年,西藏召開民衆大會,對“外交局”事接受中央政府意見,收回原議,表示“西藏應與中央保持感情,不應與中央西藏辦事處斷絶關係。”並責成西藏駐京辦事處總代表阿旺堅贊等嚮國民政府主席面呈此意。
* 1943年,國民黨召開六中全會,熱振被選為國民黨中央候補執行委員。
* 1946年11月15日,國民政府召開製憲國民大會。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禪堪布廳派代表參加會議。西藏地方代表共10人。他們是:圖丹桑批、索朗旺堆、土丹桑布、策旺頓珠、土丹參烈、土丹策丹、圖登生格、絳巴阿旺、益西達吉、多吉歐珠等;班禪堪布廳的代表是滇增堅贊、計晉美、拉敏益西楚臣、蔡仁團柱、何巴敦、宋之樞等。西藏地方代表圖丹桑批被選為主席團成員。11月28日,蔣中正夫婦在官邸宴請全體西藏代表。當時在京的達賴喇嘛之兄嘉樂頓珠、姊祁吉惠,姊丈多吉尼瑪以及吳忠信、蔣經國等應邀作陪。
* 1947年,新公佈的《中華民國憲法》中指出:“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决議,不得變更之。”“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關於國民大會也有明確表述,“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並規定在全國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中也包括有西藏地區的名額。
* 1948年3月29日,中華民國行憲國民大會召開。西藏地方政府派定代表13人出席會議,包括土丹桑布、土丹策丹、絳巴阿旺、丹巴彭措、丹增唐恪、絳巴札喜、來喜嘉措、瑣朗旺堆、班覺陳列、貢布策林、恪登班巴、凱卓坦丹、生格達結。班禪堪廳派定代表11人:滇增堅贊、拉敏益西楚臣、計晉美、宋之樞、洛桑喜饒、羅圖丹、高洛桑、羅桑、明慈仁、丹巴、計羅秀英。西藏地方代表土丹桑布當選為大會主席團成員。這次會議,西藏地方有立法委員三名:土丹桑布、絳巴阿旺、丹增當卻;監察委員三名:土丹策丹、絳巴紮喜、丹巴彭錯;班禪堪布廳有立法委員五名:計晉美、蔡仁團柱、圖丹尼麻、羅桑堅贊、納汪金巴;監察委員三名:拉敏益西楚臣、計宇結、何巴敦。羅桑堅贊還被總統府聘為國策顧問委員會委員。
* 1949年6月2日,國民政府代總統李宗仁頒布準予宮保慈丹繼任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的命令。8月10日,國民政府特派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關吉玉為專使主持十世班禪坐床典禮,並頒賜金印及禮品。坐床大典後,十世班禪額爾德尼致電李宗仁代總統致谢,電文曰:“班禪世受國恩,倍蒙優渥,此次蒙鈞座頒布明令,特準繼承九輩法統。即承特派關專使吉玉、馬副使步芳莅青主持坐床典禮,復荷禮連旺加,賜頒厚祝。拜領之餘,良深銘感。遵已於八月十日在塔爾寺舉行坐床典禮。今後衹有一本歷輩班禪傾誠中央,庇護衆生之一貫意志,竭盡天職,努力以赴,以期仰答優崇無上之德意。”
爭議
清末獨立
各地的清軍嚮當地的革命軍投降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爆發。隨之的兩個月中,中國內地的18個省中有14個省(鄂、湘、陝、贛、晉、滇、黔、蘇、浙、桂、皖、粵、閩、川)宣告獨立,中國最後一代封建朝代——清朝正式結束。清朝被推翻的消息傳到西藏後,駐拉薩等地的川軍先後發生內訌、嘩變,自相殘殺;又因缺餉,軍需無著而大肆搶劫。原清朝駐藏官員聯豫、鐘穎等人,以籌畫撤返內地為由,嚮西藏地方政府勒索錢物,得款後卻仍駐拉薩不動。川軍一部站到噶廈一邊,與鐘穎所部衝突,西藏局勢大亂。十三世達賴與英印總督明托在大吉嶺密談。事後,達賴喇嘛即派達桑占堆潛返西藏,迅速組成萬餘名西藏民軍,圍攻拉薩、日喀則和江孜等地的川軍。
1911年鼕,四川總督趙爾豐在成都被處死。康區隨即發生動亂。許多在改土歸流中失去權力的土司、寺廟,乘亂殺掉或趕走清政府委任的官員與軍隊,攻占縣城,恢復原有的權力。趙爾豐等在康區建立並經營了數年統治的約30個縣,大部分迅速瓦解,僅康定、巴塘、道孚、甘孜、德格、鄧柯等少數幾個縣未被占領,亦均告急。
在此期間,聯豫和鐘穎曾寫信給達賴喇嘛,請他派代表來拉薩議定解决衝突的辦法。達賴喇嘛當即派司倫強欽為首的代表去拉薩談判。幾經反復,至1912 年7月底,經尼泊爾駐拉薩的官員從中調停,雙方簽訂了議和事項,其要點是:川軍交出槍彈,封存於藏;川軍全部經由印度返回內地,欽差、官員仍舊駐藏;欽差、統領各可留槍30、60支;漢方賠償川軍滋擾西藏的損失。據此,8月中旬,鐘穎交出了各種毛瑟槍150餘支、炮3門並子彈多箱。
蒙藏條約
西姆拉會議
1913年10月13日,由中、藏、英三方參加的西姆拉會議正式舉行。會議由英國代表麥剋馬洪主持。會議之始,西藏代表夏紮就按照事先與英方秘密商妥的方案,提出六項要求。主要內容有:(一)西藏獨立。1906年在北京簽訂之中英條約無效。(二)劃定中藏邊界。其界綫盡括青海全部及川邊各地。(三)1893年暨1908年之藏印通商章程由英藏修改,中國不得過問。(四)中國不得派員駐藏。華商無西藏所發護照,不準入境。(五)中蒙各處廟宇嚮皆認達賴喇嘛為教主,由達賴委派喇嘛為住持,中蒙僧徒嚮以金錢布施藏中寺宇,以後一律照行。(六)中國勒收之瞻對(按:今四川甘孜州新竜縣)稅款及藏人所受損失一律繳還賠償。”
11月1日,陳貽範根據國民政府的指示,對夏紮的提案做了駁復,並提出七條議案,要點是:一、西藏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二、中國可派駐藏長官駐紮拉薩,所享之權利,與前相同,並有衛隊2600名。三、西藏於外交及軍政事宜均應聽受中國中央政府指示而後行,非經由中國中央政府不得與外國訂商。四、西藏人民之以嚮漢而被監禁、産業被封者,西藏允一律釋放給還。五、藏員所開之第五款可以商議。六、前訂之通商條款如須修改,須由中英兩方面根據1906年中英條約第三款商議。七、中藏邊界於附圖內約略畫明。
1914年2月17日,與會三方舉行全體會議。麥剋馬洪提議用西藏“自治”代替西藏“獨立”一詞, 用中國對藏的“宗主權”代替中國對藏的“主權”一詞,並提出劃分“內藏”與“外藏”的建議。英方的建議稱:中國在內藏享有若幹主權,外藏則由藏人自治。對於麥剋馬洪這一建議,夏紮等人假意表示不能接受,要求維持藏方原先所提六條。陳貽範當時衹是對建議中劃分“內、外藏”的範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在3月11日的全體會議上,陳貽範被迫放棄了“內外藏之名不可用”的立場,並在在3月18日、28日和4月3日的會議上連續三次做了大幅讓步,聲稱從原先堅持的川藏以工布江達為界,讓到丹達山,再讓到怒江,僅直綫距離就後退了約600裏。在此期間,英方同夏紮暗中將藏南 9萬平方公裏領土劃給英屬印度。在此基礎上,英國上尉貝利等按照英印政府的意嚮,在其繪製的地圖上另行標畫一條基本上沿着喜馬拉雅山脊,從西藏、緬甸接壤處到西藏、不丹接壤處等藏南9萬多平方公裏領土的東段“中印邊界綫”,即“麥剋馬洪綫”。
夏紮和三大寺代表考慮此事牽涉到大片土地上的西藏地方政府、寺廟和貴族的許多莊園、牧場及經濟收入,特別是六世達賴喇嘛就出生在門隅,未當即同意。3月24日,麥剋馬洪緻函夏紮,並附兩份紅綫標記“麥剋馬洪綫”作為印藏邊界的地圖,要求簽字蓋章並給予確認。3月25日,夏紮復信麥剋馬洪,最終確認“麥剋馬洪綫”為印藏邊界綫,並在兩份地圖上簽字蓋章,一份交英方,一份留西藏。
4月27日,麥剋馬洪將略加修改過後的“調停約稿”及附圖帶到會上,通牒中國方面當日必須對草約和地圖簽字做出肯定答復,否則即宣佈會議破裂,英國將直接與西藏訂約。該草案的要點是:(1)西藏分為內藏外藏兩區;(2)承認中國對全藏之宗主權,但中國不得改西藏為行省;(3)英國不並吞西藏任何部分;(4)承認外藏自治,中國不得干涉其行政,不派駐軍隊及文武官員(惟下(6)除外),不辦殖民,英國在藏亦不為此事,但仍保留商務委員及一定數量衛隊;(5)拉薩之西藏中央政府對內藏仍保留已有之權,包括管理大多數寺院,任命各地方長官,但中國可嚮內藏派遣軍隊、官吏,或辦殖民;(6)中國仍派大臣駐拉薩,衛隊限300人;(7)允許江孜之英國商務委員赴拉薩解决在江孜不能解决之事。草案簽字時,英方讓夏紮先行簽字,當陳貽範到場時,麥剋馬洪宣稱英藏雙方已簽字完畢,要中國方面立即决定。陳害怕被迫在草約上畫行,但聲明“畫行”與“簽押”,當截然為兩事;正式條約需經中國政府批準,如政府不認,尚可作廢。
陸興祺看到草約簽字稿後,立即致電袁世凱稱: “驚悉印度政府外交手段之老到不可企及,其內容之酷烈,直據西藏為己有,固不僅剝盡我國主權而已。”“事關領土主權,豈可因受人所逼而拱手退讓。”國民政府迅即於5月1日電令陳貽範不得在正式條約上簽字,同時照會英國駐華使館指出:陳貽範草簽純屬個人行為,已聲明無效。
1914年7月3日,英國令麥剋馬洪代表英國同夏紮在《西姆拉條約》上簽字,並增加一個附約,稱“中國政府因未在此條約上蓋印,故條約中所載中國政府所有一應權利均作無效。”對此,陳貽範當場發表中國外交部聲明:該約未得中國同意,英、藏方面簽字畫押,中國萬不能承認。
《西姆拉條約》最終以英、藏兩方代表簽字而中國代表拒絶簽字而告終。
達賴喇嘛的法律顧問、荷裔美人範普拉赫(Van Praag, Michael C. Van Walt)在其《西藏的地位》指出:“從三方協定對中藏關係或是對西藏的地位所産生影響來說,該協定並沒有多大價值。因為在條約草案後還不到一天,中國政府便拒絶承認他的全權代表草簽協定的行為,同時,拒絶接受這個協定。由於中國拒絶承認英國所認可的包括兩個區域在內的西藏的地理和政治範圍,所以,關於內藏和外藏的劃分實際上無效。”
國際政論傢內維爾麥斯威爾對西姆拉會議做出評論,他說:“西姆拉會議本身就是一篇故事,其中外交手腕、強權政治和間諜活動都有過五花八門錯綜復雜的表演。”他還指出“麥剋馬洪綫的實質就是把邊界嚮北推進大約六十英裏,把邊界從戰略上暴露的山麓提升到阿薩姆邦的喜馬拉雅山山頂上。”
吳忠信入藏
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後,按照西藏的傳統方式,開始尋訪轉世靈童,並於1938年在青海省湟中尋得幼童拉木登珠,1939年迎到拉薩,取法名丹增嘉措,確認其為轉世靈童,1940年舉行了坐床典禮。對於此次事件。西藏舊貴族夏格巴稱:“中國聲稱吳忠信是派到拉薩去主持達賴喇嘛坐床的。但實際上,吳的出席儀式比其他國傢的代表並沒有更多的意義。”範普拉赫說:西藏“對中國代表的禮遇和對其他外國政府代表的禮遇並沒有什麽不同。”
按清代舊例,掣簽典禮應由駐藏大臣親臨監視。但是,熱振等均偏重認定青海靈童,並有不願中央過問之意。後經蒙藏委員會反復交涉,熱振於1938年12月12日致電吳忠信表示:“為昭大信、悅遐邇計,中央應當派員參加。”
為此,國民政府於12月28日下達命令:“特派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吳忠信會同熱振呼圖剋圖主持第十四輩達賴喇嘛轉世事宜。”1939年4月23日,西藏駐渝辦事處奉噶廈電又嚮蒙藏委員會表示,歡迎吳忠信委員長入藏。在吳赴藏途中,噶廈擬不等吳入藏即在三靈童中,排除另外兩童,衹要青海一童,不行掣簽。對此,蔣中正迅即電示噶廈:靈童之“徵認手續暨各種禮節,應俟吳委員長莅藏後會同熱振呼圖剋圖主持辦理,會銜呈核,方足昭大信而杜糾紛,希即遵照為盼。”
吳忠信一行19人於1940年1月15日到達拉薩。噶廈特派藏軍前往亞東擔任沿途警衛,又派亞東總管負責沿途隨侍。噶廈在西郊接官亭處組織了歡迎儀式。熱振活佛的代表、三位噶倫並七品以上僧俗官員70餘人前往歡迎,藏軍700名列隊接受檢閱,城內鳴禮炮27響。吳忠信下榻後,四位噶倫前往拜見。當晚,噶廈設宴為吳洗塵。當時,專程前往拉薩的英國代表古德卻沒有受到對吳忠信這樣的歡迎和接待。至於尼泊爾、不丹的代表則原來就駐拉薩,更無需專門接待。
吳忠信在拉薩拜見熱振,面交了國民政府特派熱振主持典禮之特派狀、蔣中正的親筆信、中央册封熱振之册文及金印、中央頒發熱振的彩玉勳章等。熱振即於1月23日致電國民政府主席林森表示感謝。
當時西藏地方僧俗官員認定青海靈童即為達賴轉世,有不願吳忠信再予察看確認之意。這種情況,在十二世達賴和八世班禪轉世時,也曾出現,後由駐藏大臣呈報清廷請求免予掣簽。清廷因西藏嚮其呈報,體現了主屬關係,即批準免予掣簽。參照歷史定製,吳忠信堅持必須保有中央察看之權。
幾經交涉後,熱振同意吳忠信察看,並於1月26日呈交長函一封,詳盡敘述了尋訪靈童的經過和認定靈童的理由,請吳報告中央免予掣簽。吳忠信在取得察看權並核查熱振長函的情況下,審時度勢,於1月28日電請“國府頒布命令,準以該靈童拉木登珠繼任第十四輩達賴,俾得及時籌備坐床典禮,以昭鄭重。”1月 31日,吳忠信赴羅布林卡看視年僅五歲的靈童,認為其不同尋常。2月5日,國民政府正式頒令:“青海靈童拉木登珠,慧性湛深,靈異特著,查係第十三輩達賴喇嘛轉世,應即免予抽簽,特準繼任為第十四輩達賴喇嘛。此令。”對此,熱振於2月17日致電林森表示叩謝。
在坐床典禮上,噶廈一些官員提出將吳忠信在大典上的座位設在熱振對面,高低與司倫相同,並將英人的座位與吳排在一起。對此,吳忠信堅持自己代表中央,主管蒙藏事務,至少應循清朝駐藏大臣之例,在達賴喇嘛的平行左方設面南之座。經過嚴正交涉,在熱振的支持下,噶廈終於應允按吳忠信所提設座。
對於吳忠信是否主持了達賴喇嘛坐床大典,國內外藏學界至今仍有爭議。依照西藏習俗,舉行典禮,召開會議,確實沒有主持人一說。但國民政府的命令中,行政院、蒙藏委員會、西藏駐渝辦事處和熱振攝政、噶倫等相互之間來往的多次電報中,據粗略統計,達38處都是使用“主持”二字。如1940年3月6日,噶倫彭康緻函蔣中正稱:“此次承鈞座垂註,特派吳委員長莅藏,在布達拉宮主持第十四輩達賴喇嘛坐床典禮,極為圓滿。”此處使用的“主持”一詞或近似“主要負責”、“主要辦理”等義。
1946年底,黎吉生按照英國政府的旨意,敦請西藏參加在印度新德裏召開的泛亞洲會議。他說:“如果西藏政府這次派代表團出席會議,就能體現出西藏是一個獨立的國傢。從目前的形勢來看,如今正是搞西藏獨立的大好時機”,並囑咐此事要嚴格保密。大紮立即同意派西藏代表團出席泛亞洲會議。隨後,黎吉生又去函建議:出席這次會議的西藏代表團應該帶上一面國旗備用。於是,噶廈政府短時間製作了一面藏軍的雪山獅子旗。
1947年3月,在新德裏舉行的非官方泛亞洲會議正式開幕。西藏被邀請派出一個代表團,其雪山獅子旗同各國的國旗並列懸挂,主席臺墻壁上還挂了一張將西藏置於中國版圖之外的亞洲地圖。由於會議並非由政府主辦,因此這些行為在外交上並無實際意義。但中國駐新德裏大使及中國代表團依然嚮印方提出嚴重抗議。印度方面表示:這次會議是“尼赫魯以私人名義邀請有關代表參加的”,“沒有邀請官方代表”,並對更換了那幅亞洲地圖,並同時摘下了藏旗。
代表團出訪
1947年鼕到1948年,西藏嘎廈政府派出以夏格巴為團長的“西藏商務代表團”出訪印度和歐美一些國傢。當事人夏格巴說:“在他們整個海外旅行期中,他們都是使用西藏護照和旅行檔,在他們所訪問過的國傢都是加以承認和接受的。這樣就建立了史無前例的表示西藏獨立的證據。”而中國駐印大使羅傢倫接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報告該團將抵印度時,即嚮尼赫魯提出請勿承認西藏地方自發的護照。尼赫魯說,藏人入印嚮來不需護照,至於赴英國的護照係由英國駐印度高級專員簽證,不歸印度政府辦理。
在解决去美國的資金問題後,夏格巴經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取得簽證。國民政府得知後,即由外交部次長於1月12日嚮美國駐華大使館提出聲明與質詢。對此,美國駐華大使館人員答稱,美國嚮來承認中國在西藏的主權,美國政府亦無變更對西藏立場的意思。美國國務院人員還答復中國駐美大使顧維鈞說:駐香港的美國總領事並未在夏格巴等所持旅行證件上簽證,僅僅是在另一普通紙上簽註可以進入美國國境,此項簽證並無損害中國對西藏主權之意。
與此同時,中國外交部又電飭駐英國大使鄭天錫告知英國外交部,如果夏格巴一行申請赴英國簽證,英國方面應令其呈驗中華民國護照,否則不予簽證。據此,中國駐英使館段參事去英國外交部聯繫,英方答稱:夏格巴一行在南京時,已由英國駐華大使館給以赴英簽證。段當即指出英使館不應簽證。英外交部人員說,以英國慣例,對於國籍不明者如請求簽證,不需當地政府之護照,衹需其本人之宣誓書即予以簽證。段參事當即駁以西藏為中國領土,絶非國籍不明者。英方稱事已如此,微表歉意。
各國對於西藏商務代表團的態度,加拿大學者譚戈倫夫認為,美國“商業部的態度是把他們作為私營商人代表,僅僅同他們洽談商業事務。”1948年1月,英國政府通知美國政府說:英國將把接待夏格巴的代表團作為“一件私人商業事務,不具任何官方意義”。在整個接待期間,英國政府不斷將全部情況告知中國駐英使館。夏格巴等在瑞士的行程,瑞士政府都安排由一位中國使館的秘書陪同。
夏格巴到美國後即嚮新聞界發表談話,把中、蘇、美、印統稱“外國”。夏格巴等帶有達賴喇嘛給美國總統的相片及函件,打算謁見杜魯門總統。中國外交部電飭駐美大使顧維鈞嚮美方鄭重表示:該團赴美,未經中國核準,而美國又已表示尊重中國在西藏之主權,則美政府不應給予官方接待;美國總統如予接見,就是予以政治上的地位,中國政府不能贊同;如果美方堅持准許該團晉謁總統,也應由中國大使率領前往。
顧維鈞於 8月3日嚮美國務院提出約定晉見美國總統的日期,並即通知夏格巴。顧維鈞告以:凡國內官員晉見外國當局,需由本國駐外使館偕同前往,這是國際慣例,如果該團感覺不便,也可不去,而將所攜函件、相片等交給大使館代遞,將來如有復函,也由大使館轉達。夏格巴不願這樣作,遂放棄了謁見杜魯門的打算。
七·八事件
1949年夏,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中不斷退敗。是年六月,黎吉生對噶廈外交局局長柳霞等說:拉薩有許多共産黨的人,留他們在這裏,將來就會充當內應,把共軍引進來。黎吉生並提供一些被他個人定為“共産黨”的人名和住址。柳霞等即嚮噶廈和大紮攝政報告了此事。大紮聽後,迅即召開秘密會議。與會人員認為國民黨政府失敗已成定局,共産黨必然取而代之;為了阻止共産黨於西藏以外,必須在共産黨進藏以前驅逐在藏的一切漢人。
為此,藏軍第六團從日喀則調到拉薩,在市區到處搜查。噶廈政府還舉行了以詛咒漢人、共産黨為目的的“扣鍋”、“驅鬼”等重大宗教儀式,黎吉生到現場進行助威。噶廈於7月8日將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代處長陳錫章請去,由首席噶倫對他說:共産黨和國民黨內戰甚烈,國民黨的軍隊和官員走到哪裏,共産黨就追到哪裏,噶廈對駐藏辦事處人員的安全不敢負責;現决定與國民政府暫時斷絶政治關係,而宗教關係還是存在的,請駐藏辦事處並其他機關準備於周內啓程去印度,噶廈已指派藏軍照料、護送至印度邊境。陳錫璋表示即電蒙藏委員會請示。首席噶倫說:“國民政府方面,噶廈已直接去電通知,你不必再行去電,現在所有電報郵件均已封鎖,你也無法通信了。”
7月9日,噶廈嚮在廣州的國民政府代總統李宗仁發去電報,告知驅逐駐藏辦事處及有關人員的决定,並希望“勿起誤會,予以適當之諒解。”對此,行政院院長閻錫山致電大紮並噶廈:“通知中央駐藏人員,全體撤退,返回內地,事出非常,深為駭惋,”並提出要其“撤銷前議,迅速恢復中藏固有關係”。
7月中旬,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及其下屬機構全體人員離開拉薩,經亞東出境,由海路返回內地。對此事件,譚戈倫夫指出:“如果黎吉生從未嚮西藏官員提起驅逐之事,西藏人也决不會想到這點”、“極為肯定的是黎吉生以某種方式捲了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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