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七君子事件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國抗日戰爭

事件類型: 政治

日期: 1936年   十一月23日

地點: 上海

參與者: 瀋鈞儒, 鄒韜奮, 李公樸, 章乃器, 王造時, 史良, 沙千裏

七君子事件
事件經過:

  11月23日,愛國“七君子”瀋鈞儒等被捕
  
  七君子:被國民黨當局逮捕的愛國會領導人瀋鈞儒,鄒韜奮,李公樸,章乃器,王造時,史良和沙千裏。
  七君子事件
  1936年5月31日,宋慶齡、瀋鈞儒等人在上海成立了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1936年11月22日深夜,救國會七位負責人,瀋鈞儒、李公樸、沙千裏、史良、王造時、章乃器、鄒韜奮被國民黨政府逮捕。11月24日,國民黨上海市政府發出佈告,宣佈他們的“罪行”:“李公樸等自從非法組織所謂‘上海各界救國會’後,托名救國,肆意造謠,其用意無非欲削弱人民對於政府之信仰,近且勾結‘赤匪’妄倡人民陣綫,煽動階級鬥爭,更主張推翻國民政府,改組國防政府,種種謬說均可復按。”
  瀋鈞儒等七人都是文化界知名人士。他們從事的抗日救亡活動,順應民心,代表民意。國民黨政府羅織的“罪行”,說到底無非衹是“謬說”。以言論治罪本身違反法製,何況種種“謬說”未必可以“復按”。
  消息傳出,全國嘩然。北平文化教育界進步人士李達、許春裳等107人;天津文化界、暹羅(今泰國)華僑文化界200餘人;新加坡全體華僑紛紛致電國民黨政府,要求立即釋放他們。著名作傢羅曼·羅蘭、著名科學家愛因斯坦等世界名人也嚮國民黨政府提出了抗議。
  北平各大、中學校的學生聽到這個消息,特地罷課兩天,派出5名代表赴南京請願。12月12日,北平學生舉行大示威,高呼“爭取愛國自由、釋放愛國領袖”等口號。全國許多報紙把他們稱為“七君子”,把他們的案件稱為“愛國無罪”案。
  按照國民黨政府法律規定,偵訊時間以兩個月為限,必要時可以延長兩個月。瀋鈞儒等七人一身正氣,光明磊落,國民黨辦案人員偵無可偵,訊無可訊,衹得延長羈押兩個月。1937年4月4日,也就是法定偵查期滿的最後一天的晚上八點鐘,檢查官纔炮製出了“起訴書”。這個“起訴書”洋洋數千言,東拼西湊地捏造了“十大罪狀”。鄒韜奮憤怒指出:“故意羅織,入人以罪。”曾任律師的沙千裏感慨地說:“我們萬不料偵查了四個月之久,起訴書理由竟然如此空洞、歪麯,真是污辱了國傢,污辱了神聖的職務。”
  “起訴書”出籠,立即引起全國人民的憤怒抗議。宋慶齡、何香凝和各界知名人士發起“救國入獄運動”,發表“救國入獄運動宣言”,嚮全世界莊嚴表示:“中國人民决不是貪生怕死的懦夫,愛國的中國人民决不衹是瀋先生等七個,而有千千萬萬個。中國人心不死,中國永不會亡。”宋慶齡親自率領愛國人士,攜帶寫給國民黨蘇州高等法院的文件,直赴蘇州高等法院“請求羈押”入獄,與七君子一道坐牢。國民黨政府無可奈何,十分尷尬。
  1937年6月10日,國民黨政府悍然開庭,公開審理此案。那天,法院門口擠滿了人群,前來瞻仰七君子風采,對他們表示敬意。法院當局見事不妙,貼出佈告,改公開審訊為不公開審訊。瀋鈞儒等七名“被告”一致表示:這個案子根本沒有秘密審訊的必要,如不公開審理,他們就拒絶答話。他們的律師嚮書記長傳達了他們的意見,同時表示:如果當事人個個緘默,律師也將保持緘默,不發一言。
  他們的律師都是來自上海的著名律師,全都是自願前來進行義務辯護的。因此每人都有三名律師,總共21人,組成一個律師團。他們不僅要為“被告”個人進行辯護,更重要的是為保障“愛國無罪”而鬥爭,為全國人民爭取愛國的自由。法院當局無法審理,衹得答應“被告”要求,把“被告”傢屬和新聞記者放進來。
  “起訴書”又臭又長,全然建立在誣陷、歪麯的基礎上,因此破綻百出,不堪一擊。
  瀋鈞儒等七人於1936年11月22日被捕入獄;1936年12月12日爆發了“西安事變”。他們不可能與張學良、楊虎城“聯絡接洽”。“起訴書”卻無中生有地把西安事變列為他們的“罪狀”之一。法院當局藉口救國會曾於11月間致電,籲請張學良出兵援助綏遠抗戰,誣陷他們“勾結軍人,圖謀軌外行動”,“釀成巨變,國本幾乎動搖”。西安事變中張學良發表通電提出八項主張,其中第三條為“立即釋放上海被捕之愛國領袖”。這就構成了彼此“勾結”的“證據”。這可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瀋鈞儒頭一個受審,他義正辭嚴作了回答:“我們發電報給張學良,是為綏遠事件共同抗日,同電還給國民政府和傅作義、宋哲元,希望他們一起督促中央抗日。至於拿西安事變的責任加在我們身上,我本人很奇怪,應請審判長傳張學良作證。”
  鄒韜奮也據理進行駁斥。他指着電報說道:“這個電報內容明明說希望張學良‘請命中央援綏抗日’,並非叫他進行‘兵諫’,並同時還打了同樣電報給國民政府和傅作義,為什麽不說勾結國民政府?為什麽勾結國民政府不管,而單問張學良?”
  辯護律師接着說:“起訴書中所謂‘勾結’,所謂‘互相聯絡’,是什麽意思。這是雙方的事,現在衹問單方,怎可判罪?所以無論如何,非嚮張學良調查不可。”
  這無異給法院當局將了一軍。西安事變中,蔣介石表示“寬恕”張學良、楊虎城,“既往不咎”,可是張學良陪同他返回南京,蔣介石就把張學良軟禁起來。怎會讓張學良到蘇州法院“作證”呢?
  審判鬧劇演不下去了。不久,爆發了“七七事變”,國民政府於1937年7月31日釋放了這七位愛國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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