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府是指擁有臺灣主權之政府;今於現實情況而言,通常即是指管轄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之中華民國政府。在國際上,一般也稱為中國臺北政府,普遍承認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 歷史 而就歷史上,有史料可查最早的臺灣政府,是元明兩朝駐於澎湖的澎湖寨巡檢司地方官署,不過政府管轄範圍僅及澎湖群島。近現代之後,17世紀中期的臺灣荷西殖民時期,統治臺灣的政府,分別是臺灣北部的西班牙殖民政府與同時據臺的荷蘭殖民政府,而後者並於1640年代成為臺灣唯一官署政府。 1662年-1683年,臺灣政府指的是鄭氏王朝的承天府。1683年-1895年,長達兩百餘年的清朝統治下,成為中國地方政府的臺灣政府則是指中國福建省所轄的臺灣道或1885年從福建獨立出來的臺灣行省。 1895年,臺灣邁入日治時期後,臺灣官署或臺灣政府則指行政與軍事專製的臺灣總督府。而50年後的1945年,成為中華民國新領土的臺灣,其統治政府則變成了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8年-1950年,中國國共內戰最激烈期間,臺灣政府則為臺灣省政府,而自1950年代中華民國總統府暨行政院遷臺並穩固陣腳後,臺灣政府自然而然成為中華民國政府代名詞。 礙於意識型態等因素,臺灣政府等同中華民國政府說法,於臺灣國內仍沒有達成一定共識,不過除了臺灣的各國政府機構或媒體,幾乎都是以臺灣政府稱呼現今統治臺灣的行政機器。 現今已自由民主的體製,且主權獨立之國傢,已達臺灣人民所共識。 中央政府 總統府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傢元首,對外代表國傢,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佈法律、發佈命令、宣佈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傢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嚮總統提供意見,並備咨詢。 第十二任中華民國總統 馬英九 第十二任中華民國副總統 蕭萬長 秘書長 詹春柏 行政院 為國傢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决重大施政方針及嚮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院長 劉兆玄 副院長 邱正雄 秘書長 薛香川 立法院 為國傢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决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傢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産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嚮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决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院長 王金平 副院長 曾永權 司法院 司法院為國傢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院長 賴英照 副院長 謝在全 考試院 為國傢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幹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升遷、褒奬之法製事項。 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 院長 關中 副院長 伍錦霖 監察院 為國傢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决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 院長 王建煊 副院長 陳進利 地方政府區劃 中華民國地方行政區政府,也就是臺灣現行疆域內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總共管轄2個直轄市(一級)、18個縣(二級)、5個市(二級)。 2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 18縣: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慄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5市: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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