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事件经过:
1990年2月17日,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出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
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的委员
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同日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
条,另有序言和3个附件。
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
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
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在第1章“总则”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
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
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
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
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
入全归香港行政区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
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
以保留。
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以使用香港特
别行政区旗和区徽。
《基本法》在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规定:香港特别
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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