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公佈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布
事件經過:
1990年2月17日,黨和國傢領導人會見出席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
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委員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
政區基本法》,同日公佈,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基本法》共10章160
條,另有序言和3個附件。
在“序言”中,《基本法》指出:根據《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
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傢,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
的制度和政策。
《基本法》在第1章“總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可分割的部分。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
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
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
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
變。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傢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
入全歸香港行政區支配。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
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
以保留。
香港特別行政區除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以使用香港特
別行政區旗和區徽。
《基本法》在第2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規定:香港特別
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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