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裴光庭奏用循资格
| 事件经过:
先是,选司注官,惟视其人之能否,(惟才是选,不问其它)有的越级超迁,有的久居下位,有的已有出身(已取得做官资格),但二十余年得不到俸禄。又,州与县也不分大小远近,有的人当了大州大县官,后来却去当小州小县官;有的人先在离京畿近的州县当官,后来反而调到离京畿远的州县当官。这都是因为没有注官的制度。开元十八年(七三0)四月,吏部尚书裴光庭始奏用“循资格”。其法各以罢官若干选而集(谓罢官之后,根据各人“考选”的次数而累集到吏部),官高者选次一定少,官卑者选次一定多(照顾卑官)。选次一满,就可注官(注册授官)。按年升级,不得超越。只要不犯错误,都有升无降。因此,裴光庭的“循资格”和北魏崔亮的“停年格”都是重视年资,论资排辈的用人制度。当时庸愚之辈皆喜。称之为“圣书”;而才俊之士则无不怨叹。宋璟曾与光庭力争也无效果。光庭还令流外人员(非品官)也到门下省过官(即由门下省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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