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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非百
作者  (1896年1984年)

法家类 Legalism class《管子轻重篇新诠》

阅读马非百在百家争鸣的作品!!!
  湖南隆回永固镇人,为治先秦史的名家,原为中国历史博物馆研究员兼办公室主任,1957年因言获罪,放到中华书局任编辑,著有《秦始皇帝传》《秦集史》《秦史纲要》《桑弘羊年谱》《管子轻重篇新诠》等。
  
  马非百-生平
  
  1896年出生于“三代秀才”之家。
  
  1919年4月前往北京考学时,在长沙途中暂住蔡和森家两个月,认识了毛泽东、周方等人。同年6月考取北京大学文科。
  
  1926年应成仿吾先生之聘,担任黄埔中央军事政治学校历史教官、政治教官。广州起义后回到开封任中州通讯社总编辑。
  
  1928年到河南中山大学文科任教,讲授“清史”。
  
  1930年春第二次到中山大学任教,讲授“中国经济史”、“世界经济史”等课。他讲课深受学生欢迎,用的讲义是以日本人山川均的《唯物史观世界经济史》和郭沫若的《古代社会》为基础自己编写的,公开宣布以商务印书馆印行的英文本《资本论》为重要参考书。这门课开始只有30人选修,后来听课的人越来越多,最后只好改在全校最大的一个教马非百室上课。
  
  1947年,第三次到河南大学任教,担任历史系教授兼训导长。在苏州曾是负责校务的“三人小组”成员之一。
  
  1949年参加了北京华北大学政治研究所的学习,后任中国历史博物馆设计员兼办公室主任。
  
  1957年被错划为“右派”。“文革”中失去自由。
  
  马非百-主要著作及学术思想
  
  马非百著有《秦集史》、《秦汉经济史料》、《秦史纲要》、《桑弘羊传》、《秦始皇帝集传》等
  《管子·轻重》从人性好利论出发,分析了利益集中体现的场所一一市场对治国的作用,井得出商贯与君主专制对立的结论,从而提出了一系列打击商贾的措施,包括:垄断货币、盐铁专营、官营商业、排斥商贾对农民的盘剥乃至用政治强权直接剥夺他们的财富等等;其押商贾思想集中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的实质,并最终破坏了市场。《管子·轻重》长期受到重视的原因即在于此。
  
  马非百认为:《国蓄》、《轻重甲》等“皆是著者主张排斥富商蓄贾之具体表现”,见其著《管子轻重篇新诠》,第227页,中华书局,1979年。巫宝三说:“《国蓄》篇以及《轻重》各篇从流通领域研究货币、价格、税利制等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各项政策,集中到一点,都是在于排斥富商蓄贾,强化封建国寂财力”,见其著《管子经济思想研究》,第229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轻重甲》说:“轩冕立于朝,爵禄不随,臣不为忠。中军行战,委予之赏不随,士不死其列阵。……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禄重赏为然耳。”君臣也好,父子也罢,本质上都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轻重乙》说:“民,夺之则怒;予之则喜,民情固然.”可见,好利是人固有的本性。因此,控制经济和利益分配就成为治国的基础。只有牢牢扼住人们的经济命脉和财富的得失予夺,才能真正控制社会政治局面。《国蓄》指出,“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才能使“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若父母”。《揆度》也说:“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
  
  当时的统治者主要是通过赋税徭役的横征暴敛等直接剥夺手段获得财富。《轻重乙》则指出了它的抢夺本质:“正籍者,君之所强求也。”《国蓄》更全面论述了它的消极影响:“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以正户籍,谓之养赢。”鉴于这种情况,《揆度》提出了“不籍于民”的口号。“不籍于民”,“利”从何来呢?轻重篇看中了市场在调节利益分配和财富聚敛中的巨大作用,提出利用市场交易的公平形式取利的办法,《轻重乙》称之为:“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比如,《国蓄》提出垄断谷物、通过粮食加价的办法来代替赋役的征发,《海王》提出垄断盐铁、通过盐铁加价的办法来代替赋役的征发。
  
  要实现从市场取利治国的目标,君主就不能不同商贾产生严重的冲突和对立。轻重篇全面论述了这种对立并提出多种抑商贾的措施
  
  马非百《徐福传》称徐福是有目的赴日本的,“其意初不在求仙,而实欲利用始皇求仙之私心,而借其力以自殖民于海外”,“岂非预定之计划耶!”战国先秦时期,中国东南沿海民众大量往日本移民,徐福的童男女是其中之一队,“徐福入海东行,必定真有其事。”
  
  马非百先生曾经指出,赵高17岁为史学童,20岁为令史,23岁为尚书卒史,进入秦宫。宦人不是指宦官,而是指“赵高曾早事二世,受诏教以法事而言。”有类家臣,也以“宦”称。
  
  马非百-作品展析
  
  百里奚与孟明视为一人辩
  
  《史记·商君列传》赵良云:“百里奚相秦六七年而东伐郑,三置晋国之君,一救荆国之祸。”可见秦穆公之东进政策,实以百里奚为其最主要之主持人物。而《左传》及《史记·秦本纪》则皆以伐郑者为孟明视。又《秦本纪》以孟明视为百里奚子,且谓百里奚与蹇叔为二老,曾会同谏止伐郑,及哭送其子。似乎孟明视等全为血气力刚之少壮派,东进政策亦全为少壮派之孟明视等所主持,而百里是则被认为与蹇叔同属于重保守而不重进取之元老派。到了班固,在其所作《古今人表》中,竟更进一步列百里奚于上下,而置孟明视于中上。化一人为二人,变一人之人格为二人之人格。这都是司马迁考证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经过马非百的初步研究,认为《史记·秦本纪》所载关于此一问题之错误,其最大者约有三端:
  
  第一,百里奚未为秦穆夫人之媵,为媵者是虞大夫井伯而非百里奚。关于此点,古人论之已甚详尽。《困学纪闻》云:“朱文公曰:‘按左氏媵秦穆姬者乃井伯,非百里奚也’。”太原阎若璩云:“按《孟子》言百里奚先去虞,自不至为晋所虏,益知井伯者另一人。且史载穆公四年乙丑迎妇于晋,《左》则僖五年丙寅,以媵秦穆姬,亦差一年。”今案《吕氏春秋·慎人篇》云:“百里奚之未遇也,亡虢而虏晋。”《楚辞·惜往日》云:“闻百里之为虏兮”。《韩非子·说难》云:“百里奚为虏”。据此,则奚被晋虏当可信。《孟子》言先去虞者,当是由虞奔虢,及虢灭,又为晋所虏。至其走宛,则系由晋迳去,而非媵秦后始亡者。不然,则赵良言“奚闻穆公之贤而愿望见”云云,如既为夫人之媵,就得见了,何必亡走后,又自鬻以求售呢?
  
  第二,伐郑之役,谏而哭送其子者止蹇叔一人。《史记》作“公访诸蹇叔与百里奚”,哭而送其子者亦为二人。(《公羊》、《谷梁》亦同,显系沿《史记》之误,足证二书之后起。)但观赵良之言,则奚乃伐郑之主谋者,不应又自行谏止。且《左传》只言“公访诸蹇叔”及“蹇叔哭送其子”。而同书他处,一则记晋原轸曰:“秦违蹇叔而以贪勤民”,再则记穆公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均不及奚。即《淮南子·道应训》及《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亦仅有“将伐郑,蹇叔曰不可”之记载。又《吕氏春秋·悔过》及《淮南子·道应训》谏而哭送其子者,亦止蹇叔一人。自当以《左传》为正。
  
  第三,《史记》以孟明视为百里奚子,西乞术为蹇叔子。谓二人哭送其子,就是哭送孟明视和西乞术二人,尤为荒谬已极。考《国语》载穆公既反夷吾求入使者梁由靡,乃召大夫子明及公孙曰:“夫晋国之乱,吾谁使先若夫二公子而立之,以为朝夕之急?”大夫子明曰:“君使絷也”云云。高诱注:“子明,秦大夫百里孟明视也”。此事在鲁僖公九年,亦即秦穆公九年。依《史记》百里奚以穆公五年入秦为政,至此时不过四年,穆公对奚,并无不信任之表现,如果子明即孟明视,而孟明视又为奚子,岂有国家大事不先与为政之父相商,而反问诸其子之理。又《左传》载肴战后,秦大夫及左右请杀孟明。穆公曰:“孤实贪以祸夫子,夫子何罪?”复使为政。此时奚尚健存,不应称其子为“夫子”,蹇叔称为“孟子”,理亦与此相同。可见视非奚子实甚显明。至《左传》称蹇叔之子与师,不过谓其子参加兵役而已,若是西乞术,则已身为将帅,不得云与。《吕氏春秋·悔过》云:“蹇叔有子曰申与视,与师偕行”。则蹇叔本有二子,一名曰申,一名曰视。“与师偕行”者,是说二子皆参加伐郑兵役,随军出发的意思。高诱注以申为白乙丙,以视为孟明视,而谓皆蹇叔子。则又以白乙丙及孟明视为蹇叔之子,更是无稽之谈。视与孟明视同名,并无妨。
  
  之所以主张百里奚与孟明视是一人而非二人,其理由亦可以举出下列几点:
  
  《左传》无百里奚之名。只有百里(僖十三年)、孟明(僖三十二年、三十三年及文元年)、百里孟明视(僖三十三年)、孟明视(文二年)。可见孟明视是姓百里而名视。僖十三年之百里,据杜注是秦大夫,而《史记》则说是百里奚。三十二年之“召孟明、西乞、白乙伐郑”,文元年之“复使孟明为政”,二年之“犹用孟明,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三年之“遂霸西戎,用孟明也”;皆指百里孟明视。而据赵良言,则相秦者为百里奚,伐郑霸西戎者亦为奚,又谓“奚之相秦,劳不坐乘,暑不张盖”云云,正与孟明视“增修国政重施于民”相同。考秦国在武王置左右丞相以前无二人同时执政之例,尤无以父子同时执政之理,故知百里奚、孟明视即是一人。这是第一点。
  
  《左传》于文三年取王官及郊,遂霸西戎之后,随即对穆公、孟明视和子桑三人,分别加以赞美。而谓西戎之霸,由于穆公之用孟明;而孟明之得以大用又由于子桑之能知人而举善。此点极为重要,乃我们解决这一问题之重要关键。考子桑即公孙枝。《左传》中无公孙枝举孟明视之记载,据《吕氏春秋·慎人》,所举者乃百里奚。《韩非子·说林下》也有“公孙支(支原误友,依卢文弨校改)自刖而尊百里”之文,百里即百里奚,可见奚、视本为一人,殆已成为铁案,这是第二点。
  
  《史记·蒙恬传》:恬言“穆公杀三良而死,罪百里奚而非其罪也,故谥名曰缪”。应劭《风俗通·皇霸》五霸条亦云:“穆公受郑甘言,置戍而去。违黄发之计,而遇肴之败。杀贤臣百里奚,以子车氏为殉。《诗·黄鸟》之所为作。故谥曰缪襄。”两书一作罪,一作杀,虽有不同,然各书皆无穆公杀百里奚之记载。且蒙恬秦人,其去穆公,亦较应劭为近。自当以恬言为是。惟从《风俗通》所述观之,则穆公之罪奚,实在肴败之后。考《左传》肴败之后,穆公素服郊次,乡师而哭曰:“孤违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过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夫既曰“不替”为“过”,又曰“一眚”,罪之之情,可谓深切著明,然则所谓“违黄发之计”者,乃专指蹇叔而言,而两书所云之百里奚,即《左传》中之孟明视,亦已毫无疑问了。这是第三点。
  
  又《左传》言“秦用孟明,遂霸西戎”。赵良则言“奚相秦,而西戎八国来朝”。《国策》姚贾亦云,“百里奚,虞之乞人,穆公用之而朝西戎。”“朝西戎”、“西戎来朝”与“霸西戎”实为一事,此亦可为奚、视并非二人之证。这是第四点。
  
  又李斯《谏逐客书》云:“穆公西取由余于戎,东得百里买奚于宛,迎蹇叔于宋,求丕豹、公孙枝于晋。此五子者不产于秦,而穆公用之,并国二十,遂霸西戎。”历举五人,下及丕豹,而不及《左传》所认为霸西戎之孟明。使奚外果尚有所谓孟明视其人者,则李斯岂肯故略之吗?这是第五点。
  
  或者谓《左传》僖三十二年,秦师过周北门,左右免胄而下,超乘者三百乘。王孙满观之,言于王曰:“秦师轻而无礼,必败。轻则寡谋,无礼则脱。入险而脱,又不能谋,能无败乎?”可见孟明视之性格,属于轻脱一派,与同书僖十三年以“救灾恤邻,行道有福”,劝穆公输粟于晋以赈其饥之百里,实不可同日而语。益僖十三年之百里,即百里奚,而僖三十二年之百里孟明视,虽亦姓百里,然两人相去前后几及二十年,其性格之不能一致,固无足怪。今案输粟赈饥乃一国应有之普通外交政策,不足据以为个人性格之判断。《史记》载奚自述其早年经历,游困于齐,则欲事齐君无知;之周,又以善牛干王子颓;至虞,明知虞君不用其言,而以私利爵禄之故,不惜委质为虞臣,此种情形,实完全为一急功好利不择手段之人,与《左传》中王孙满所描绘之孟明视的各种表现,若合符节。至赵良所云奚相秦之遗爱,乃晚年屡经失败之当然结果,与《左传》所载“孟明增修国政、重施于民”,亦可互相发明。所谓“三折肱知为良医”。这是第六点。
  
  或者又说:孟明视屡战屡败;与《吕氏春秋·慎人》所云“谋无不当,举必有功”之言亦不相合。然此亦易为解释。《吕氏春秋》盖要其终而言之,此如近代科学上之发明,往往有经过数十百次之试验而后成功者。则在最后一次之试验以前皆非成功可知。难道我们遂可谓其为失败之人吗?这是第七点。
  
  总而言之,百里奚就是孟明视,是一人而非二人,经过以上的论证,殆已无可怀疑。大概百里奚,是姓百里,名视,字孟明。其所以又名曰奚者,考奚之本义为隶役。《礼记》有《疏》:“有才能曰奚,无才能曰奴。”《周礼·酒人》:“奚三百人”。注:“犹今官婢”。百里奚曾自鬻于秦客,被褐食牛。后又传鬻以五羊之皮,为公孙枝所得。可见百里奚最初乃一卖身为奴之人,故秦人特称之曰奚,亦犹其传鬻以五羊之皮,而号曰“五羖大夫”,用意是一样的。《后汉书·西羌传》言“羌人谓奴为无弋。以其祖爰剑尝为奴隶,故名之曰无弋爰剑”。然则秦人之名视为奚,也许是他们的习俗有以使然,未可知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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