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禁陇西李宝、太原王琼等姓子孙不得自为婚姻
| 事件经过:
太宗时,山东士族在婚姻问题上非常看重地望,自己也非常高傲,不但多索财礼,而且不愿与一般人通婚,太宗恶之。李义府为他的儿子向山东士族求婚,没获准许。尤对山东士族怀恨,故以太宗遗旨,劝高宗“矫其流弊”。显庆四年(六五九)十月,高宗下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达、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崔元孙,前燕博陵崔懿,晋赵郡李楷等各族子孙不得自为婚姻(即禁止以上诸姓互相通婚),并规定他们嫁女时接受聘礼的数额,不得接受“陪门财”。(一方门望不及,令纳财给对方,以赔偿门望),然以上诸姓终不与异姓为婚,或女老不嫁,自称“禁婚家”益增身价。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