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民政府公佈《戡亂時期危害國傢緊急治罪條例》
| 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事件經過:
12月25日,國民政府公佈《戡亂時期危害國傢緊急治罪條例》
1947年12月,公佈戡亂時期危害國傢緊急治罪條例,規定危害國傢案件及重大之盜匪案件應設特種刑事法庭審判,並將上項軍政緊急措施關於盜匪案件由軍法審判之規定予以廢止。
1947年 12月25日,在《中華民國憲法》施行的當天,國民政府公佈《戡亂時期危害國傢緊急治罪條例》,規定如有將軍隊、軍事要塞、軍械及一切軍需品交付“匪徒” 者,投降“匪徒”者,煽惑軍人叛逃者,泄露軍事秘密者,為“匪徒”間諜及招募兵工、募集錢財、供給軍用品及其他物資者,意圖妨害“戡亂”、擾亂治安及金融者,可處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文字、圖畫、演說為“匪徒”宣傳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例”的施行區域,起初衹限於所謂“匪區”或“綏靖區”,1948年11月4日,在國民黨統治全面動搖之際,由蔣介石下令施行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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