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民政府佈《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國度: 中國  

朝政: 國共內戰

事件類型: 軍事

日期: 1947年   七月19日

地點: 蘇爾特

国民政府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国民政府公布《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
事件經過:

  7月19日,國民政府佈《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即《厲行全國總動員戡平共匪叛亂方案》。1947年7月4日南京國民政府第6次國務會議通過了由蔣介石提出的這一方案,7月5日正式佈。“總動員令”基本內容是攻擊、誣衊中共“擁兵割據,擾害地方,武力叛國”,“拒絶參加國民大會”,“拒絶政府派員赴延商洽和平之建議”,等等。重申了國民黨政府“戡平共匪”的决心,要求“全民一致奮起”,“全國軍民集中意志、動員全國力量”,“掃除民主憲政之障礙,達成和平建國之目的”。國民黨政府頒布“總動員令”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輓救其軍事上的失敗睏境,加強其反動統治,更大規模的搜刮民財民力。其後相繼發出《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後方共産黨處置辦法》等項法令,都是為了這一目的。但是國民黨的總動員輓救不了其總崩潰的命運。
  
  1947年7月4日,為解决國民政府軍事、政治上的危機,蔣介石問計於美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得到答復是“采取緊急措施的時刻,恐怕已經來到了”。7月4日,蔣介石頒布《戡亂共匪叛亂總動員令》,實行“戡亂”救國。該動員令稱政府决心動員全國力量,加緊“戡亂”。7月18日,根據動員令又在國會通過了《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基本內容為:“戡亂”所需之兵役、工役及其他有關人力,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徵雇及妨礙徵雇等行為,均應依法懲處:“戡亂”所需之軍糧、被服、藥品、油、銅鐵、通信器材等軍用物資,均應積極動員,凡規避徵用及囤積居奇等行為,均依法懲處;凡怠工、罷工、停業關廠及其他妨礙生産及社會循序之行為,均應依法懲處;對於“煸動叛亂”之集會及其言論行動,應依法懲處等等。南京國民政府還决定取消中共國大代表及國民政府委員保留名額,並將中共參政員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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