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於定國罷相
| 事件經過:
於定國字曼倩,東海郯(今山東城北)人。其父於公為縣獄史,郡决曹,决獄公平。定國少習法於父,後為獄史、郡商曹,補廷尉史,以才高舉侍御史,遷御史中丞。宣帝即位後,遷光祿大夫,平尚書事,甚見信用。後遷水衡都尉、廷尉。其决斷疑案,持法公平。為廷尉十八年,遷御史大夫。甘露三年(前512)五月,代黃霸為丞相,封西平侯。元帝立,因定國為任職舊臣,十分敬重。時陳萬年為御史大夫,與定國並位八年,論議沒有不同見解。後貢禹代為御史大夫,論議與定國不同。定國明習政事,元帝常許定國所言。但元帝初即位,關東連年受災,流民亡入關中,上書陳事者皆歸咎於大臣。元帝於是數以朝日引見丞相、御史大夫,入受詔,條其以職事。定國上書謝罪。永光元年(前43),元帝復詔條責丞相、御史大夫。定國惶恐,上書自劾,歸侯印,請求退免。元帝不許,定國堅持。於是元帝賜其安車駟馬、黃金六十斤,免官傢居。後病死,終年七十餘,謚曰安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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