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 事件經過:
11月4 日,《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在南京簽訂
1946年中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的一個包括通商航海設領等內容的條約。簡稱《中美商約》。1946年全面內戰爆發後﹐國民黨為了在內戰中取得美國更大的支持和援助﹐於同年11月4日﹐由外交部長王世傑與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在南京簽署該條約。條約共三十條﹐六十八款。主要內容是﹕締約此方之國民有在彼方 “領土全境內”居住﹑旅行與從事商業﹑工業﹑文化教育﹑宗教等各種職業的權利﹐以及采勘和開發礦産資源﹑租賃和保有土地的權利﹔並且在經濟上享受國民待遇。此方商品在彼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國和彼方本國商品的待遇﹐此方對彼方任何物品的輸入﹐以及由此方運往彼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製”。此方船舶可以在彼方開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內自由航行﹐其人員和物品有經由“最便捷之途徑”通過彼方領土的自由﹔此方船舶包括軍艦在內﹐可以在遇到 “任何危難”時﹐開入彼方“對外國商務或航業不開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
條約表面上雙方享有對等權利﹐而實際上由於當時中國的遠洋運輸不發達及生産落後﹐根本無法與美國平等地實現其中規定的權利。通過條約﹐全中國領土均嚮美國開放。美國企業在華享有種種特許的待遇﹐使中國部分地喪失了關稅自主權﹑沿海及內河航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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