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共停戰協定

國度: 中國  

朝政: 國共內戰

事件類型: 軍事

日期: 1946年   元月

地點: 蘇爾特

事件經過:

  1月,國共“停戰協定”簽字。事三人小組成立
  
  中華民國國及共産黨領導下之一切部隊,不論正規部隊、民團、民兵、非正規部隊,或遊擊隊,應實行下列命令:
    (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
    (二)除另自規定者外,所有中國境內事調動一律停止,惟對於復員、換防、給養、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事調動仍屬例外。
    (三)破壞阻礙一切交通綫之行動必須停止,所有阻礙該綫交通綫之障礙物,應即拆除。
    (四)為實現停戰協定,應即在北平設一事調處執行部;該執行部由委員三人組成之,一人代表中國國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國共産黨,一人代表美國。所有必要訓令及命令,應由三人委員一致同意,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名義經事調處執行部發佈之。
    雙方並聲明下開規定,亦經同意,並載入會議紀錄內:
    (一)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二節,對國民政府在揚子江以南整計劃之繼續實施,並不影響。
    (二)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二節,對國民政府隊為恢復中國主權而開入東北九省或在東北九省境內調動,並不影響。
    (三)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三節內所云之交通綫,包括郵政在內。
    (四)茲同意國民政府隊在上項規定之下調動,應每日通知事調處執行部。
    雙方並聲明事調處執行部一切協定建議及指示,衹涉及停止衝突所引起之直接問題。美國參加事調處執行部,僅為協助中國委員實施停止衝突命令。事調處執行部內設置執行組,包括若幹官兵足敷實地監察詳細辦法之實行。事調處執行部各委員得各別設置鞏綫,足保迅速而無阻礙之通訊。事調處執行部先設於北平。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國民政府關於中國共産黨叛亂問題案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政治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之决議(一九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决議:中國共産黨武裝叛亂,割據地方,破壞統一和平,危害國傢民族,政府以政治方式解决之途徑,已因共産黨之迭次峻拒而告絶望,為保衛國傢基礎,掃除建國障礙,拯救匪區同胞,亟應明令剿辦,戡平內亂。至如何動員一切力量,為迅速有效之實施,一並由主管各同志秉承總裁指示,詳擬辦法,提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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