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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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1947年12月,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危害国家案件及重大之盗匪案件应设特种刑事法庭审判,并将上项军政紧急措施关于盗匪案件由军法审判之规定予以废止。
1947年 12月25日,在《中华民国宪法》施行的当天,国民政府公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规定如有将军队、军事要塞、军械及一切军需品交付“匪徒” 者,投降“匪徒”者,煽惑军人叛逃者,泄露军事秘密者,为“匪徒”间谍及招募兵工、募集钱财、供给军用品及其他物资者,意图妨害“戡乱”、扰乱治安及金融者,可处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文字、图画、演说为“匪徒”宣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例”的施行区域,起初只限于所谓“匪区”或“绥靖区”,1948年11月4日,在国民党统治全面动摇之际,由蒋介石下令施行于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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