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財産歸加拿大 中國衹要賴昌星遣返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件類型: 人物

開端時間: 2011年七月23日

終結時間: 2011年  

地點: 蘇爾特

資料來源: 網絡

事件經過:

  7月23日,潛逃12年之久的賴昌星終於乘坐AC029班次從加拿大遣返回了中國。中國《財經》雜志披露,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諾包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産由加方罰沒;被遣返後不判處死刑,不會受到司法機關虐待,享有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其親屬及財産亦將受到相應法律保護;中加將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合作,等等。
  2011年7月23日,北京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悶熱而霧沉的桑拿天中,數十名帶着長槍短炮鏡頭的記者們守候各個出口,等待一位重要人物的到來。部分記者甚至想方設法,來到了停機坪邊上。
  但直到最後他們都沒有等到。下午約4點20分,加拿大航空公司AC029次航班降落。一小時後,這架航班的乘客們陸續在出口出現,而這位重要人物卻未見蹤影。
  據同機乘客介紹,航班被降落在二號航站樓附近的機位,趕來的數輛警車帶走一位乘客後,他們纔被允許下機。
  這位乘客就是賴昌星。大多數同機乘客甚至也未能一睹其容。由加方人員押送的賴昌星,在飛機上被用簾子和普通乘客隔開。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的畫面上,53歲的賴昌星戴着黑框眼鏡,身穿灰色T恤和深色長褲,從機尾設置的專用舷梯上被兩名中國警察押下飛機。
  自1999年8月因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潛逃加拿大之後,12年來,賴昌星成為中國傢喻戶曉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此前1999年4月20日,中央領導作出批示,决定以海關為主,中央紀委組織協調徹查遠華案。當年9月,這一案件被正式列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大案,中央各部門抽調力量進駐廈門,展開全面查處。
  遠華案被稱為1949年以來被查處的最大一起經濟犯罪案件,600多人涉案被審查,300多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廳級及以上幹部就達20多人。作為主犯的賴昌星,則在專案組實施抓捕前,從香港成功逃往加拿大。
  十多年來,中國政府多次嚮加拿大方面提出遣返賴昌星的要求,但因法律程序冗繁,延宕至今。期間,中方多次公開承諾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2009年,中國領導人與到訪的加拿大總理史蒂芬・哈珀(Stephen Harper)會談,也要求加方盡快遣返賴昌星,了結相關案件。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司法部官員稱,為了讓賴昌星盡早被遣返回國,以公安部國際合作局牽頭,司法部、公安部等多個部門都做了大量工作。
  從2000年加方向他下達離境令,至2011年7月被遣返回國,時隔11年,賴昌星遣返案風波不斷。從難民申請被否、遣返前風險評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簡稱PRRA)被否,到申請暫緩執行遣返令被否,賴昌星一路敗“訴”,也用盡法律程序,以拖延歸期。
  2006年6月11日,在可能要被遣返的關鍵時刻,賴昌星以頭撞柱,換來加拿大聯邦法院受理他對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的司法審核申請。
  2009年至2010年,其前妻曾明娜和子女陸續回國,這被外界認為是賴在回國前的投石問路之舉,這在最後也確實成為遣返判决書中重要的支持理由之一。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聯邦法院下達的IMM-4373-11號判决書,最終决定了他的命運。該判决書第79條稱:賴昌星先生是中國司法體係的一名普通逃犯,在過去的11年裏,他得到了加拿大移民程序的充分救濟。基於部長代表所得到的有效特別保證,茲發現,若賴先生被遣返回國,並沒有風險。所以,便利衡平原則不再支持推遲他的遣返,而是支持這次將之遣返。
  中加之間目前並未簽署引渡條約。一個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歷經12年,耗費了雙方無窮的耐心與堅持,終被以非法移民的方式遣返。對此,上述判决書解釋:“法治和正當程序是加拿大崇尚的價值的標志。儘管為此付出的代價很高,但也不如加拿大力爭和珍視的這些價值珍貴。”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曾任司法部司法協助外事司正司級巡視員的黃風教授表示,此事最大的意義是震懾外逃貪官。因為加拿大被當做中國外逃貪官的天堂,其中大部分人都是以與賴昌星同樣的理由申請難民資格。賴昌星被否决,意味着司法慣例將形成。
  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諾包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産由加方罰沒;被遣返後不判處死刑,不會受到司法機關虐待,享有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其親屬及財産亦將受到相應法律保護;中加將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合作,等等。
  七年前,同樣有一位重要人物抵達首都國際機場。他叫餘振東,是第一位由美國押送移交給中國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餘振東原為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後被認定夥同他人貪污挪用巨額公款,總額達數十億元人民幣。現場圖片和視頻顯示,當年餘振東在美方人員押送下,自由走下飛機舷梯。
  賴昌星則沒那麽自由。在跨出飛機艙門的那一刻,他已經被兩名中國警察牢牢押住,雙手戴銬。隨後其被宣佈逮捕,由特警押送離開。這一不同待遇,與遠華案對於中國官場、民間和海外産生的巨大影響有關,同時也因遣返結果來之不易,不允許再出現半點閃失。
  作為國際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引渡”是一國應外國的請求,把正處在自己領土之內而受到該外國通緝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該外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而由於各國的法律制度、文化習俗各異,對犯罪的定義也千差萬別,因此引渡通常需要兩國間簽訂引渡條約。
  自1993年中國第一次同外國簽訂引渡條約以來,至2010年底衹與35個國傢簽訂了引渡條約,其中並不包括加拿大,發達國傢也很少。
  遠華案之前,中加雙方就嘗試開始雙邊刑事司法領域合作。1994年,在時任加拿大總督納蒂辛訪華後,同年,中加雙方簽署《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該條約對司法協助的範圍進行了列舉,包括“涉及贓款贓物和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措施”。
  然而,條約簽訂後相當長時間內並未發揮作用。直到2002年底,兩國之間第一例追繳財物的司法合作纔發生。其時,中國海關總署把在加拿大被盜並走私到中國的兩輛轎車返還給了加拿大警方。
  外交學院教授劉文宗稱,即使對於財物的歸還,程序也相當復雜,況且一些國傢並不願意把中國貪官轉移出去的財産歸還給中國。
  然而,大多數外逃貪官之所以能在海外逍遙法外,在於提前轉移了大量財産。賴昌星即是如此。初到加拿大,他就在溫哥華近郊買下豪華別墅,而且還經常光顧賭場,揮金如土。
  為了順利遣返賴昌星,中方作了較大讓步。首先,中方多次公開承諾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包括死緩)。這在當時引發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作為遠華案主犯的賴昌星免死,對其他已執行死刑的從犯而言不公平。
  從知情人士處獲知,中方向加方作出的承諾還包括,賴昌星在加拿大的資産由加方罰沒;被遣返後其不會受到司法機關虐待,享有包括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在內的法定權利,其親屬及財産亦將受到相應法律保護;中加將開展大規模的經濟合作,等等。這其實等於放棄了對賴昌星轉移到加拿大的涉案款物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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