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我國試行《企業破産法》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86年   十二月31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1986年12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企業破産法(試行)》。
  多年來,國營企業約有1/4左右虧損。1982年有444傢建廠後虧損總額超過盈利總額,其中49傢歷年盈虧相抵後淨虧大於固定資産淨值。過去,這些實際上早已破産的企業一直由國傢給予財政補貼,讓它們長期無償地占有其他盈利企業的勞動果實。幹部和職工對虧損也不負擔任何責任。《企業破産法》適用於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依照該法規定宣告破産。
  該法的實施,標志着我國破産制度的建立,對深化改革,搞活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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