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我國大陸首例消費者名譽權案
| 事件經過:
1992年12月4日,北京芳草地日壇北路,朝陽區人民法院門前。
一場訟案剛剛息訴。
原告倪培璐、王穎走出法院朝衆人欣然一笑:“我們勝了,我們討回了公道。”
幾分鐘前,在法院主樓210室,被告國貿中心惠康超級市場的代表,嚮兩位姑娘表示歉意,並當場支付經濟補償2000元。
這是我國大陸首例消費者名譽權案。原告是20歲的倪培璐,21歲的王穎。
為什麽兩個小姑娘不惜奮爭11個月,非要讓商界大享低頭認錯呢?
她們的起訴狀是這樣寫的:去年12月23日,我們在惠康超級市場買東西,付完錢準備離開時,被兩位服務員攔住,盤問我們拿沒拿別的東西,我們說沒有,並打開包給他們看。他們不聽我們的解釋,反復逼問:“拿沒拿?”我們屈辱地回答了十多遍:“沒拿!”可他們還是把我們像押犯人一樣推進了一間倉庫裏,我們孤立無援,小倪一邊流淚訴說我們的清白,一邊接受他們的檢查。他們發現我們是無辜的,纔道歉:“對不起,你們可以走了。”見小倪流淚,一位服務員竟說:“別這樣嘛,這無非是一個女孩子的自尊心受到點傷害嘛。”
店方不加尊重的東西,偏偏是兩位姑娘格外珍視的東西。這一次,店方碰到的偏偏不是他們十分熟悉的忍氣吞聲者。
她倆决意捍衛自己的人格尊嚴。查看了法律條文之後,她倆得知,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有如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熱心人嚮她倆提供了法律常識: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衹有偵查人員和有關保衛人員,才能依法行使檢查權,至於搜查權,衹有偵查人員在具備法定手續之後方可進行。
惠康超級市場入口處、收款臺上都赫然寫着“本公司保留在收銀處查閱帶進本店各類袋之權利”。
儘管如此,姑娘們深信自己勝券在握。
鞏沙律師聞知此事,匆匆趕來明確表示:要幫姑娘討回公道。
於是,一張訴狀將惠康置於被告席上。
原告陳述、指控、追問,力求勝訴;被告解釋、申辯、緻歉,執意求和。
惠康頂頭上司——中國國際貿易中心的代表坦誠說出:“我們願意嚮被委屈的顧客表示我們的歉意,並希望得到她們的諒解。”此後,緊張態勢趨嚮緩和。
朝陽區法院副院長楊承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章第85條,居間斡旋將近半年,終於調解成功。
有人興奮地斷言:“這是中國消費者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成功範例。這對依法保護公民人格尊嚴乃至精神文明建設都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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