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務院發明奬勵條例發佈
| 事件經過:
1978年12月28日
國務院發明奬勵條例發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明奬勵條例子1978年12月28日發佈。該條例共分14條。條例中所說的發明是指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就,它必須同時具備前人所沒有的、先進的和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等3個條件。由國傢科學技術委員會統一領導全國發明奬勵工作。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領導本部門、本地區發明的申報、審查工作。奬勵按發明項目作用意義大小分4等,分別發給奬金10000元,5000元,2000元和1000元,並發給發明證書和奬章。特別重大的發明列為特等奬,由國傢科委報國務院批準,另行奬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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