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保加利亞叛國案首犯科斯托夫處死刑

國度: 中國  

朝政: 國共內戰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49年   十二月14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1949年12月14日
  保加利亞叛國案首犯科斯托夫處死刑
  1949年12月14日,保加利亞最高法院宣佈對保加利亞叛國犯科斯托夫及其同謀犯的判决。判决書稱: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在12月7日到12月13日開庭審訊科斯托夫及其同謀犯的案件,審訊已告終結,特以人民的名義宣佈如下判决:
  法院判定被告科斯托夫、斯捷法諾夫、巴夫洛夫三人,犯有下列罪狀:曾組織旨在推翻依法成立的共和國人民政權的非法組織的領導中心,曾為推翻人民政權而利用暴力和恐怖方法;曾進行旨在使共和國與蘇聯及各人民民主國傢的友好關係惡化的活動;曾在他人的幫助下散布誹謗性和不確的讕言,圖激起對人民政府及其機關的不信任,並在人民群衆中散布不安。
  法院並分別判定被告犯有下述罪狀:科斯托夫曾賣身投靠英國、美國及南斯拉夫的諜報機關;斯捷法諾夫曾搜集事關國傢機密的情報交予英國情報處;科斯托夫及斯捷法諾夫在為國傢服務及執行國傢的與外國有關的任務時,故意乘機危害國傢。
  科斯托夫、斯捷法諾夫及巴夫洛夫曾進行旨在破壞國傢經濟的活動。
  根據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法院判决:科斯托夫處死刑,褫奪一切權利,罰款100萬利瓦,財産充公;斯捷法諾夫處嚴密監禁的無期徒刑,褫奪一切權利,罰款10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巴夫洛夫處嚴密監禁的無期徒刑,褫奪一切權利,罰款10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
  法院判定被告納切夫、剋裏斯托夫、鐘切夫、傑夫列諾夫及吐捷夫,犯有下述罪狀:曾參加科斯托夫、斯捷法諾夫及巴夫洛夫所組織與指導的旨在推翻依法成立的共和國人民政權的非法組織;曾經進行旨在使我國與蘇聯及各人民民主國傢的友好關係惡化的活動;曾散布不確的讕言,力圖激起對人民政府及其機關的不信任並在群衆中散布不安。法院並判定這批被告犯有下述罪狀:搜集事關國傢機密的情報交予外國諜報機關。在為國傢服務及執行國傢的與外國有關的任務時,剋裏斯托夫及吐捷夫故意乘機危害國傢。法院並判定被告納切夫、鐘切夫、傑夫列諾夫及吐捷夫犯有下述罪狀:曾進行旨在破壞國傢經濟的活動,意圖從而激起群衆的不滿,並阻礙政府措施的實現。
  根據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法院判决:納切夫處嚴密監禁的無期徒刑,褫奪一切權利,罰款10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剋裏斯托夫處15年嚴密監禁的徒刑,褫奪權利20年,罰款5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鐘切夫處15年嚴密監禁的徒刑,褫奪權利20年,罰款5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傑夫列諾夫處嚴密監禁的無期徒刑,褫奪一切權利,罰款10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吐捷夫處嚴密監禁的無期徒刑,褫奪一切權利,罰款10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
  法院判定哈德伊——潘佐夫及伊凡諾夫斯基,犯有下述罪狀:曾組織和領導旨在用武力使彼林區脫離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的非法團體,力圖從而削弱國傢政權;曾散布誹謗性的不確讕言,以圖激起對人民政府及其機關的不信任,並在群衆中散布不安。法院並判定兩被告犯有下述罪狀:曾經搜集事關國傢機密的情報交予南斯拉夫特務機關,並曾為其他國傢進行間諜活動。
  根據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法庭判决:哈德伊——潘佐夫處15年嚴密監禁的徒刑,褫奪權利20年,罰款3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伊凡諾夫斯基處12年的嚴密監禁的徒刑,褫奪權利15年,罰款20萬利瓦,全部財産充公。
  法院判定波雅爾查利耶夫犯有下述罪狀:曾參加旨在用武力使彼林區脫離保加利亞人民共和國的非法團體,曾散布誹謗性讕言,以圖激起對人民政府及其機關的不信任,在群衆中散布不安;並曾搜集事關國傢機密的情報交予南斯拉夫特務機關。根據被告所犯上述各罪,法院判决:波雅爾查利耶夫處8年嚴密監禁的徒刑,褫奪權利10年,罰款10萬利瓦,半數財産充公。所有被告先前的監禁均將計算在徒刑期內。本判决乃最後判决,不得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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