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獲諾貝爾和平奬 | |  |  | 事件經過: 
 1988年12月10日在挪威奧斯陸大學的禮堂隆重舉行了諾貝爾和平奬授奬儀式,聯合國秘書長佩雷斯·德奎利亞爾代表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接受了挪威諾貝爾奬委員會授予的金質奬章和證書。
 在諾貝爾和平奬的歷史上,這是第一次將奬項授予“一個至少部分由軍事力量組成的組織”。這是由於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和觀察團在實現聯合國安理會關於停火的要求、維護聯合國憲章、和平解决衝突等方面作出了傑出的貢獻。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是由聯合國按照安理會或大會通過的决議,並經有關各方同意,嚮發生衝突爭端的地區派出的維持和平部隊,這些部隊主要是通過對停火、休戰或停戰協定和撤軍實行監督,防止衝突再起或擴大,推動衝突各方通過和平談判解决爭端。這些部隊的組成人員,一般由聯合國會員國中的中立國提供。其駐紮期為3至6個月,必要時經安理會批準可以延長。
 在60年代以前,聯合國派遣維持和平部隊的行動,有不少帶有強製的、干涉別國內政、鎮壓革命和民族解放運動的性質。60年代末以後,由於第三世界國傢在聯合國中力量增強,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逐漸被用於防止國傢之間的衝突擴大和再起。1965年2月,第19屆聯大設立維持和平行動特別委員會,任務是全面審查維持和平行動各方面的問題。
 聯合國在芬蘭設有一所聯合國辦的培訓軍事觀察員的學校,培訓每年舉辦2期,每期40到50個學員,時間為3周。訓練內容包括執行任務地區的特點、交通、通信、戰場救護、軍事英語、體格和小型武器的使用等。更重要的還有對違犯停火規定的現場處置、調查、書寫報告以及對非聯合國係統的標志的判認等。
 維持和平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之一,軍事意義上的維持和平行動大概有兩種形式:軍事觀察團和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秘書長對維持和平行動所作的定義是:為了幫助維護或恢復衝突地區的和平,由聯合國組織的有軍事人員參與,但無強製執行權力的行動。因此,聯合國無論是派出軍事觀察員還是維持和平部隊,它們的基本行動原則都是相同的。維持和平行動首先必須徵得駐在國政府的同意,通常也要徵得直接有關其他各方的同意。軍事人員由會員國自願提供,軍事觀察員是非武裝的,維持和平部隊的士兵裝備輕型防禦武器,但衹有出於自衛才能被批準使用武力。歷史證明,維持和平部隊的行動贏得了世界的公認,它在幫助建立並維護停火,在各衝突國之間形成緩衝地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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