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際乒乓球比賽試行“輪換發球法”
| 事件經過:
1961年12月9日
國際乒乓球比賽試行“輪換發球法”
1961年12月初,中國乒乓球協會收到了國際乒乓球聯合會的一項通知,通知中責成國際乒乓球聯合會所屬會員協會在1961—1962年期間,在任何國際乒乓球比賽中,必須采用“輪換發球法”的規定;過去的“時間限製”規定暫停采用。這一新規定將進一步防止乒乓球運動員在比賽中衹守不攻、拖延時間的現象發生。通知中對“輪換發球法”的解釋是:當一局比賽進行到十五分鐘時,記時員將宣佈比賽暫時中斷,裁判員即應宣佈從下一個球起,比賽按“輪換發球法”規定繼續進行。
在裁判員宣佈“輪換發球”開始以後,發球運動員除發球的一擊外,必須在這以後的連續十二次擊球中取得分數,如果第十二次擊球仍未能取勝,則判對方得一分。因此,記時員這時便不需要記時,而衹是計算運動員的擊球次數。
每得一分輪換發球一次,這一局中以先得二十一分者為勝方,遇雙方各得二十分時,則以在這之後先得二分者為勝方。
每盤比賽中,如果有一局比賽在進行十五分鐘後實行了“輪換發球法”,那麽在這一局以下各局中,衹要進行了十分鐘就實行“輪換發球法”。
試行“輪換發球法”的規定,是在第二十六屆世界乒乓球錦標賽期間舉行的國際乒乓球聯合會代表大會上通過的。
為了限製“防守型”乒乓球選手在比賽中衹守不攻、拖延比賽時間,國際乒乓球聯合會原來曾經采取了“時間限製”的規定,即每一局比賽不能超過二十分鐘,如打滿二十分鐘時,當時得分領先的一方就被判為這一局的勝方。如每盤比賽有一局打滿了二十分鐘,則這一盤的以下各局每一局就衹能打十分鐘,打滿十分鐘時,也是以當時得分領先的一方為這一局的勝方。但實行這些規定以後,在比賽中仍然會出現長時間的“馬拉鬆”式的戰鬥,因此國際乒乓球聯合會這次纔采取了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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