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勞動部等發文重申 我國法律嚴禁使用童工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88年   十一月5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1988年11月5日,勞動部、國傢教委、農業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全國總工會聯合就嚴禁使用童工一事發出了通知。
   勞動部的一位負責人發表談話,指出我國嚴禁使用童工。
   這位負責人指出,我國法律和政策明確規定,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年滿16周歲,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但是近幾年來不少地方,特別是一些沿海地區的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無視國傢法律和政策,擅自招用未滿16周歲的少年、兒童做工、從商、當學徒,個別鄉鎮企業使用童工的人數甚至高達20%。國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雖然對此三令五申,但仍屢禁不止。這種違法行為的出現和發展,不僅使被雇用的少年、兒童的身體受到損害,精神承受痛苦,妨礙他們健康成長,而且引起一批批中小學生輟學,影響《義務教育法》的貫徹實施。如果聽任這種現象蔓延,必將帶來極其嚴重的後果,這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絶對不能允許的。
   這位負責人強調指出,徹底製止使用童工的現象,既是加強勞動管理的一項必要措施,也是當前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各有關方面共同努力,通力合作,采取有力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要通過國傢法律和勞動政策的宣傳教育,使各級幹部認識到,使用童工是一種侵犯少年、兒童合法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如果繼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關當事人要承擔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招工、用工的管理,對無視國傢法令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立即退回外,要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傷亡事故和使國傢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更要從嚴處罰。對那些迫使16歲以下少年、兒童做工、從商、當學徒的傢長,要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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