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阜新市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死亡233人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94年   十一月27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1994年11月27日,藝苑歌舞廳因舞客邢勝利將點煙後未熄滅的報紙塞進沙發的破洞內,引燃沙發,導致3號雅間起火,未能及時撲滅,大火很快蔓延整個舞廳。由於舞廳嚴重超員,安全通道不暢,經營管理人員未能及時有效地組織疏散,致使233人被燒死,19人被燒傷;直接經濟損失280多萬元。17歲的肇事者邢勝利也在火災中喪生。
  藝苑歌舞廳原是阜新市評劇團的排練廳,1990年7月改造成營業性舞廳。1992年9月由阜新礦務局海州礦電務段技術員王文忠承包經營,其妻李革新協助管理。1994年6月,王文忠不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審批和驗收,擅自對舞廳進行改造裝修。公安、消防等部門多次進行安全防火檢查,對該歌舞廳安全通道不暢等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但王文忠置若罔聞,使歌舞廳留下嚴重的火災隱患。為追求個人經濟利益,王文忠、李革新不遵守有關部門額定140人的規定,經常嚴重超員和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舞廳。火災發生時,舞廳內有舞客299人,其中有61名未成年人。王文忠、李革新先後從入口逃出,沒有及時有效地組織舞廳內的人員疏散,使相當一部分人喪失了脫險的機會,增加了遇難人數。
  遼寧省委、省政府經過認真研究,决定對阜新市“11·27”特大火災事故主要責任者及有關責任者作如下處理:
  對這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藝苑歌舞廳經營者王文忠、李革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原評劇團團長趙素菊受劇團委托管理藝苑歌舞廳,對這起事故負有疏於管理的責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評劇團團長孫國興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收容審查;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市文化局副局長、文化市場管理辦主任許凡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並收容審查。1995年11月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四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王文忠、李革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對這起火災負有重要責任;孫國興、許凡嚴重失職,對火災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王文忠、李革新有期徒刑7年和4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孫國興、許凡有期徒刑3年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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