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新興公司非法集資案主犯鄧斌、姚靜漪被判死刑
| 事件經過:
1995年11月13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决:鄧斌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作為單位犯罪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韓萬隆作為單位犯罪的主管和直接責任人員,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决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姚靜漪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桂芬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犯商業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决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金惠珍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戴寶珍犯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宣判後,鄧斌等6人不服,均提出上訴。11月2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對鄧斌、姚靜漪的死刑判决,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决定》、《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的規定,裁定核準鄧斌、姚靜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介紹,是年58歲的原新興公司總經理鄧斌在1989年8月至1994年7月擔任新興公司總經理、深圳中光實業總公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李明(已死亡)和被告人韓萬隆等人的支持下,用上述企業名義,藉合作經營“一次性註射器”、“醫用乳膠手套”之名,以月息5%至10%的高利為誘餌,在無錫等地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集資總額高達人民幣32億元,涉及到12個省、市的368個出資單位和31名個人,造成經濟損失12億餘元。
案發後經有關部門組織大量人力、物力進行清退、追討,仍造成1.8億餘元的經濟損失。另外,鄧斌在非法集資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投資單位或個人賄賂款物計人民幣94.2萬餘元、港幣10.1萬餘元、美元5400元;侵吞公款人民幣28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12萬元;為牟取單位非法利益,嚮李敏(另案處理)、李明、韓萬隆等人行賄人民幣6.44萬元、港幣25萬元、美元6400元。
是年40歲的原北京興隆公司副總經理韓萬隆在1990年6月至1994年7月期間,作為新興公司上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鄧斌領導的新興公司非法集資,不僅不予製止,反而和李明一起積極支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為鄧斌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並從中收受鄧斌等人賄賂的人民幣5.36萬元、港幣12.6萬元、美元200元。
是年54歲的原無錫縣電子工業公司出納會計姚靜漪在1992年至1993年期間,為牟取個人非法利益,先後組織、介紹無錫縣南輝物資公司等單位的資金到新興公司非法集資27起,集資總額人民幣1.157億元。姚靜漪采取與出資單位利息分成、提取利息差等手段,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240餘萬元,並先後嚮鄧斌等人行賄人民幣44.27萬元。
是年45歲的原江陰市虹澄物資公司、新協物資貿易公司經理黃桂芬在1990年11月至1994年7月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後介紹江蘇省江陰市靈旭物資公司等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到新興公司非法集資40起,集資總額人民幣1.047億元。黃桂芬采取提取利息差的方法,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494.74萬元。此外,黃桂芬還接受他人賄賂人民幣6.52萬元,侵占本公司集資獲利款人民幣424.8萬元;嚮鄧斌行賄人民幣4萬元。
現年59歲的金惠珍在1992年10月至1993年6月期間,為牟取個人非法利益,采用嚮金融機構貸款或低息藉貸的方式,組織資金到新興公司非法集資7起,集資總額人民幣1876萬元,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99.99萬元。
是年49歲的原廣東深圳市華江服裝工業公司貿易部會計戴寶珍在1992年4月至1993年6月期間,為牟取個人非法利益,先後組織、介紹江蘇省江陰市多種經營服務公司等單位的資金到新興公司非法集資6起,集資總額人民幣1462.5萬元。戴寶珍采取利息分成和提取利息差等方式,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53.25萬元。
11月29日上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當地執行了對鄧斌、姚靜漪的死刑。韓萬隆、黃桂芬、金惠珍、戴寶珍4名罪犯將交付勞改部門執行刑罰。另外,有關人民法院還受理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與新興公司非法集資案有關的投機倒把、貪污、受賄等案件36件。涉案的38名被告人,都已經或將受到應有的法律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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