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柬埔寨和平協定》簽署
| 事件經過:
1991年10月23日,全面政治解决柬埔寨問題的協定在巴黎簽署。參加柬埔寨問題巴黎國際會議的18個國傢的外長,柬埔寨4方代表在和平協定上簽了字。它標志着延續了13年的柬埔寨戰亂從此結束。
《柬埔寨和平協定》包括4個文件,即:《柬埔寨衝突全面政治解决協定》、《關於柬埔寨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國傢統一的協定》、《柬埔寨恢復與重建宣言》和《最後文件》。這些文件各有英、中、法、俄、柬5種文本。
4個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柬埔寨衝突全面政治解决協定》。該協定規定,從它生效之日起至舉行自由公正大選為過渡時期,在此期間全國最高委員會是柬埔寨唯一合法的機構和權力來源,在整個過渡時期體現柬埔寨的國傢主權、獨立和統一;柬埔寨全國最高委員會對外代表柬埔寨,占據柬埔寨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機構和國際會議的席位。
根據協定,聯合國在過渡時期有很大的權力。聯合國權力機構控製柬埔寨的外交、國防、財政、公安和宣傳等部門。
協定規定最後裁决權屬於全國最高委員會主席西哈努剋,如果他提的建議符合和平協定的精神,那麽聯合國權力機構就應聽從。
協定要求任何仍在柬埔寨的外國武裝力量、顧問、軍事人員及其武器裝備應立即撤出柬埔寨,並且不得重返。聯合國權力機構將對此進行核查。外界應立即停止對柬埔寨所有各派提供軍事援助。柬各方應嚮聯合國提供有關部隊人數和裝備情況的報告。協定宣告,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停火即告生效。
協定指出,在柬埔寨境外的柬埔寨難民和流離失所者有權返回柬埔寨,享受安全的有保障的生活,應設法保證他們免受任何形式的恐嚇或脅迫。
協定規定,柬埔寨人民有權通過自由公正大選産生的製憲會議决定自己的政治前途。
根據《關於柬埔寨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國傢統一的協定》,柬埔寨要維護和捍衛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國傢統一,並把永久中立寫入憲法。該協定規定柬埔寨不得與其他國傢締結任何軍事聯盟或簽訂其他軍事協定,必須終止與此不相符的條約和協定,不利用本國領土或其他國傢領土侵害其他國傢,不允許以任何方式嚮柬埔寨引入或在柬埔寨駐紮外國武裝力量。協定呼籲所有國傢全面承認柬埔寨的主權和獨立。
《柬埔寨恢復與重建宣言》指出,柬埔寨的重建和規劃主要由柬埔寨人民和在大選後産生的政府負責。任何外界不得企圖嚮柬埔寨強加某種發展戰略或阻止潛在捐助者為柬埔寨重建作出貢獻。宣言強調聯合國係統將在柬埔寨恢復與重建中發揮重要作用。
《最後文件》則簡要地記述了柬埔寨巴黎國際會議的全過程及其成果。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