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農村開始劃分階段成份 | |  |  | 事件經過: 
 1950年8月20日,政務院公佈《關於劃分農村階段成份的决定》,全國農村全部開始劃分成份。
 按規定,凡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而靠剝削為生的為地主。其主要剝削方式是收取地租,占有或租人土地、有比較優 良的生産工具及活動資本,參加小部分勞動但主要以剝削雇傭勞動為生的為富農。占有或租人土地、有相當工具、直接從事勞 動並以此為生的是中農。租人土地來耕作、有不完全工具、受地主、富農剝削的是貧農。全無土地和工具、主要以出賣勞動力 為主的是工人(含雇農)。
 《决定》規定:18歲以下的少年和在校青年學生,一般不劃成份,衹劃分家庭出身;地主、富農在土改後服從法令 ,努力生産,沒有反動行為連續5年與3年以上者,可按有關程序改劃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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