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清廷開徵子口稅
| 事件經過:
鹹豐八年(1858),清政府按照中英《天津條約》的有關規定,開始嚮外國商人徵收子口稅。凡進口洋貨運銷中國內地,或出口土貨自內地運銷國外,除在口岸海關完納百分之五的進口或出口稅外,另繳百分之二點五的子口稅,以代替沿途所經各內地關卡應徵的稅、捐和釐金等。時稱海關所在地為“母口”,內地之常關、釐卡所在地為“子口”。以後,外國侵略者通過中英《煙臺條約》(光緒二)和中日《馬關條約》(光緒二十一),又取得衹交納子口半稅的特權。子口稅的規定,不僅侵略了中國主權,而且起到保護洋商、洋貨,排斥華商、華稅貨的作用。一九三一年一月一日,中國政府在實施關稅新稅則的同時,將子口稅及其它通過稅一並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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