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ts: 清廷开征子口税
| Event Details:
咸丰八年(1858),清政府按照中英《天津条约》的有关规定,开始向外国商人征收子口税。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自内地运销国外,除在口岸海关完纳百分之五的进口或出口税外,另缴百分之二点五的子口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卡应征的税、捐和厘金等。时称海关所在地为“母口”,内地之常关、厘卡所在地为“子口”。以后,外国侵略者通过中英《烟台条约》(光绪二)和中日《马关条约》(光绪二十一),又取得只交纳子口半税的特权。子口税的规定,不仅侵略了中国主权,而且起到保护洋商、洋货,排斥华商、华税货的作用。一九三一年一月一日,中国政府在实施关税新税则的同时,将子口税及其它通过税一并裁撤。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