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南丹发生特大透水事故 81名矿工遇难

国度: 中国  

朝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事件类型: 热门

日期: 2001年   7月17日

地点: 中国

事件经过:

  以下是新华社2002年5月29日播发的长篇报道:
  ●胆大包天策划瞒报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致使在拉甲坡、龙山和田角锌矿井下作业的81名矿工遇难。
  当天早晨7时许,拉甲坡矿矿长黎家西打电话给黎东明,说矿下出了很大的透水事故,估计死了很多人。
  然而,直到下午17时,黎东明才第一次把事故情况报告给当时分管南丹矿业的县委副书记莫壮龙。此时,距事故发生时间已过了14个小时。他请求县里不要上报,由龙泉自己处理,保证不会出事。莫壮龙对黎东明说:“此事报告到我这里就到此为止,不要再向其他任何人报告。”21时,龙泉总厂副总经理王国亮受黎东明指派,找到莫壮龙和当时分管南丹矿业的副县长韦学光。王国亮说井下确实出事了,“大概有40多人去(死了)”。莫壮龙和韦学光问“还有没有人有生还的可能”,王国亮说“没有”。
  莫壮龙当即向万瑞忠汇报,而万瑞忠并没有表示立即组织排险抢救,只是说“你们搞清楚情况,我先跟唐县长商量一下再说”。
  尔后,万瑞忠当面告诉了唐毓盛有关事故的情况,二人深感事故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如果龙泉被查封,南丹县的财政收入受极大影响”,于是都流露出瞒报的意思。万瑞忠交代唐毓盛,了解清楚龙泉矿是否有把握做好内部封锁消息的工作再做决定。22时,唐毓盛打电话给莫壮龙,要他和韦学光负责详细打探有关情况。
  7月17日一天就这么过去了。四名“县太爷”中竟没有任何人提议组织排险抢救,而是忙着策划怎么瞒报。至此,骇人听闻的悲剧就这样拉开了序幕。用万瑞忠后来的话说,“从那时起,我们已经走上了犯罪道路”。
  ●里应外合掩盖真相
  7月18日一上班,万瑞忠和唐毓盛就通了电话,约定晚上4人秘密商量有关事故处理的事情。晚18时许,莫壮龙、韦学光约见黎东明。黎东明说矿下可能死了70多人,并急切地问莫壮龙“是否上报”,莫壮龙问黎东明:“如果不上报,你内部一定稳得住吗?”黎东明把胸脯一拍:“完全能够,但是外面和上面就无能为力了。”莫壮龙交代黎东明:“死者家里困难的可以多给一点”。黎东明答道:“你放心,这点善心我还是有的。”
  当晚,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在万瑞忠办公室召开碰头会,4人先后表态。
  韦学光说,目前龙泉表面看起来很平静,死难矿工尸体沉在井底,很难发现,一点也看不出发生了事故,看来黎东明有能力自己摆平这件事,龙泉自己处理事故的方案是可行的,我同意。
  莫壮龙的意见是:龙泉是可靠的,不会出什么问题,还是由企业自己处理算了。
  听完他们的汇报,南丹县两名党政“一把手”终于定夺。
  唐毓盛说,由龙泉自己处理的方案可行,他要求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黎东明做好内部善后工作,防止消息泄露。
  万瑞忠最后“拍板”:一是事故由龙泉自己处理,县里不往上报;二是由莫壮龙、韦学光与龙泉协调,主要任务是防止消息泄露,同时密切关注社会上的议论;三是如果上级机关知道了,就说龙泉从没有正式的事故书面报告,把责任全推给龙泉,责任由黎东明自己承担。
  由此,“里应外合”的瞒报计划全面制定并迅速实施。
  22日晚20时,4人又在南丹县委招待所碰头。莫壮龙、韦学光说,外面已有事故的传闻,住在矿区搞整顿的自治区整顿大厂矿业秩序工作组副组长赵桂华听说后,已经派人去调查了。另外,龙泉已经安顿好了死者家属。听完汇报后,万瑞忠交代,一定要保证消息不能泄露,大家的思想和口径一定要统一,责任一起担。万一出了事,我们从没开过会,你们什么也没向我说过。他还“教”莫壮龙和韦学光:“找赵桂华商量,明天与自治区工作组开个通报会,看赵桂华怎么说,如果他掌握了情况,就把事情抖出来,如果没有,就继续隐瞒。”
  23日,万瑞忠主持召开南丹矿业秩序整顿通报会,自治区和河池地区整顿工作组与南丹县分别就有关情况作了通报和汇报。万瑞忠“投石问路”对赵桂华说:“在矿山治理整顿期间千万不要出什么事,最近外面传闻龙泉发生了大事故,你们调查的结果怎么样?”赵桂华说:“经过调查,矿井下只发生了严重透水,没有人死伤。”万瑞忠接过话茬:“要是真有其事大家就死定了!”赵桂华说:“要死首先是我死!”
  万瑞忠等人终于吃了“定心丸”,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欺上瞒下。从7月下旬到8月初,万瑞忠、唐毓盛等人多次以书面或口头向上级汇报调查结果时,一直称发生了严重透水,但是没有事实和迹象证明有人员伤亡,传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万瑞忠特意叮嘱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三人:“如果实在被逼到最后‘防线’,最多只能说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有一人失踪。”
  28日,河池地区有关人员到南丹听取事故调查情况的汇报,唐毓盛仍然把过去的汇报“拷贝”并“重播”。黎东明也参加了汇报。就在他的81名矿工的尸体被泡在矿井下长达11天的时候,这个每天念佛吃斋、被称为“有善心”的亿万富翁对调查人员信誓旦旦:“我们龙泉的矿山碰到过10多次透水,从没出过事故,我们很注重安全管理,每个矿窿都有专职的安全监察员,我从没听说有伤亡和失踪的事。”
  “7·17”事故已经引起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密切关注,万瑞忠等人还是死不回头。8月2日,在万瑞忠主持召开的县四套班子会议上,唐毓盛说,听说事情已经惊动了中央,但我们还是没有发现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依据。万瑞忠更是以“老大”的口吻发话:“今天我到现场看了,很平静,没有一点发生事故的迹象,直到今天为止,我仍没有接到任何事故的文字汇报,自治区、地区和县里反复组织调查,也是这个结果。”他要求大家不要听信、参与传闻,做好自己的事。
  ●不择手段封锁消息
  就在万瑞忠等人欺上瞒下的时候,黎东明一伙人在县主要领导的默许甚至授意下,不择手段、绞尽脑汁封锁消息,企图将事故真相与81名死难矿工的冤魂一道埋进漆黑的矿井。
  7月18日万瑞忠等4人碰头会后,莫壮龙、韦学光与黎东明会面,一再嘱咐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消息泄露。黎东明马上交代龙泉副总经理韦家农和拉甲坡矿矿长黎家西,指示其“一定按县委的布置去做好内部善后和保密工作”。7月17日、19日和26日,韦家农和黎家西在拉甲坡矿分别三次召开班长、工头、安全员以上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要求与会人员不要泄露事故真相,并分工做死难者家属和民工的“保密工作”。
  黎东明拿出400多万元用于死难者的赔偿,派手下分头到贵州独山、荔波和广西都安、宜州等地遇难者家中慰问。他们还把家属接到秘密地点协商赔偿事宜,超常规给每名遇难者家属5万元到6.5万元不等的赔偿,企图用钱堵住家属的嘴,并威胁:有人来问,不要乱讲,如果讲出去,什么困难都不帮解决。此外,他们在做矿工“保密”工作时还威胁:谁也不许说出去,如果上面知道事故情况,企业被查封,大家都要丢饭碗。
  26日,受黎东明指使,韦家农、黎家西等人找来等一批矿工,给他们每人3000元钱,要求他们:如果有人来问,就讲没有发生事故,没有人死伤。次日,韦家农还进行了抽查,对他们的表现很满意。往后,当公安及有关部门人员到拉甲坡、龙山矿调查时,这些人多次谎称“没有伤亡事故”。
  27日,龙山矿在抽水时发现两具死难矿工尸体浮出水面。龙泉有关人员及两名民工悄悄将尸体连夜拉到外地火化,事后给每个民工360元,交代他们不要泄露。
  31日,黎东明打电话给黎家西,指示他赶快想办法转移从矿难中出来、还在南丹住院的伤员。黎家西等人连夜赶到南丹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动员并出钱贿买伤员离开出院、离开南丹,交代他们不得跟其他人讲发生了事故,并威胁:如果乱讲就不发工资。
  事故发生后,矿工花名册被篡改。当新华社社记者在拉甲坡、龙山矿向矿工们询问事故情况时,矿工们竟然众口一词;“我们不知道,我们都是刚来的。”黎家西等所有管理人员都矢口否认发生了伤亡事故,拉甲坡安检科科长苏锦干脆说自己记忆差,“记不清”。
  ●瞒天过海罪责难逃
  法庭上,公诉人问万瑞忠、唐毓盛:作为南丹县的党政“一把手”,当得知事故发生的消息后,应该怎么做?万瑞忠和唐毓盛都回答:按规定,应马上向上级汇报,并到现场积极组织抢救。既然这样,他们为什么明知可为却偏偏不为呢?
  庭审中,万瑞忠用几乎呜咽的声音交代了瞒报动机:“我首先没有处理好党和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当事故发生后,先想到的是个人利益,丧失了一个党员干部的根本立场。2000年的‘10·18’垮坝事故(南丹大厂矿区一处尾砂坝崩垮,造成29人死亡和失踪)已经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去年5月刚对事故责任人处理,7月份又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我想如果报上去大家肯定死定了。所以我们抱着侥幸、投机心理瞒报。其次没有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我担心上报后,上级要大力治理整顿查处矿山,这会影响南丹的经济发展。”
  唐毓盛的瞒报动机几乎与万同出一辙。
  其实,他们“不敢上报”还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据公诉人指控,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唐毓盛在担任南丹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4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4.52万元,美元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5万元。如果把事故报上去,上级机关追查下来,他们害怕“老底”被翻出来。
  玩火者必自焚,等待万瑞忠、唐毓盛等人的是法律的严惩。
  另:
  2002年6月5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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