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瀋太福被處决
| 事件經過:
1994年4月11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産業公司總裁瀋太福因犯有貪污罪和行賄罪,被押赴刑場,依法處决。
瀋太福及其妻於1993年3月2日以藉電機款的名義,從公司集資部提取集資款現金100萬元,其妻個人的名義存入銀行,後將此款據為己有。1993年2月,瀋太福以藉取專利提成費為名,先後填寫兩張各100萬元的藉款單,用其中的一張從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産業公司所屬的深圳太福公司支取100萬元,另一張交他人代提現金。此後他又指使他人,擬定了瀋太福個人可按銷售額的10%提取專利提成費的董事會决議,並把該决議的日期倒簽為1月4日。瀋太福提取的100萬元給了其妻40萬元,她即以個人名義存入北京市長城機電科技産業公司集資部,另60萬元被瀋太福送給他人。瀋讓他人代提的100萬元在他被羈押後,由公司的有關人員為瀋太福繳納了個人收入調節稅32萬元,衝抵他在深圳太福公司的部分個人藉款68萬元。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决:被告人瀋太福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决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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