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解放軍擬定渡江期
| 解放军拟定渡江期
事件經過:
1949年3月17日
解放軍擬定渡江日期
解放軍幹部嚮長江北岸船戶進行動員
194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軍委關於渡江日期及攻占浦口、炮擊南京問題指示第三、第二野戰軍:在南京的代表到達北平開始談判10天或5天後,我軍即實行渡江,迫使對方或者簽訂和平協定,或者破壞和談擔負繼續戰爭的責任。因此,攻占浦口、浦鎮的時機應在南京代表到達北平的那一天。至於是否炮擊南京,則要看談判情形才能决定。談判有利於我,則不炮擊,談判破裂,則要炮擊。
3月27日,陳毅、鄧小平關於4月15日發起渡江作戰嚮軍委請示:原定(軍委20日來電建議)的13日正是陰歷16日,月光通宵,我第一梯隊的突擊隊無法隱蔽,不能求得戰術上的突然性。因此,建議推遲兩天,即15日黃昏發起渡江。27日,中央軍委復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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