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
| 事件經過:
1978年3月7日
我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準了《關於兵役製問題
的决定》。
决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决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
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
對實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役的年限分別為:
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
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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