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作出裁决

國度: 中國  

朝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1981年   元月25日

地點: 中國

最高人民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作出裁决
事件經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宣佈《判决書》
   1981年1月25日, 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讀特別法庭判决書。判决書確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前後達10年之久,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和領域,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受到嚴重的危害,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
   判决書詳細列舉了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確認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首要分子。江青和她所組織、領導的反革命集團在十年動亂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顛覆政府、殘害人民的罪行,都負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對國傢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張春橋同江青一起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在十年動亂中,張春橋是嚮人民民主政權實行奪權的肇始者和煽動者、策劃者,對國傢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
   特別法庭根據江青等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別判處江青、張春橋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陳伯達有期徒刑18年,李作鵬有期徒刑17年,吳法憲有期徒刑17年,黃永勝有期徒刑18年,邱會作有期徒刑16年,江騰蛟有期徒刑18年,以上 7名罪犯均剝奪政治權利5年。
   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於1980年11月20日正式開庭。 1983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江青、張春橋原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
  王洪文、張春橋、江青、姚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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