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簽訂
| 事件經過:
經過長達24年的談判,《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簽約大會於1993年1月13日下午在巴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部召開。來自世界120多個國傢的外長或政府代表出席了會議,其中大多數國傢在公約上簽了字,中國外長錢其琛代表中國政府在公約上簽字。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是迄今為止世界上第一個多邊裁軍協議,涉及到全面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具有大規模殺傷力的化學武器。所以,簽約大會的召開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關註。
化學武器,作為一種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國際社會尋求對其有效控製已有相當長的歷史。早在1899年及1907年召開的兩次“海牙和平會議”上,就達成一致協議,禁止在戰爭中使用含毒劑的炮彈。然而這些早期的協議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中被撕毀了。一戰期間,化學武器被大規模使用,造成了巨大的人員傷亡。出於對化學武器的憎恨,國際社會經過努力,於1925年達成了《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和其它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即《日內瓦議定書》)。然而議定書先天不足,未能有效禁止化學武器的生産和儲存,致使所有締約國均有權保存化學武器,其中不少締約國還宣佈保留進行報復性使用和非締約國使用的權利,由此導致化學武器禁而不止的局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簽署經歷了24年的艱難談判歷程。為早日達成公約,1978年的第一屆裁軍特別聯大把化學武器公約談判列為多邊裁軍談判最緊迫的任務。此後,國際社會又進行了多次的努力。然而,在當時的國際形勢下,有關國傢互相指責,誰也不願履行銷毀各自化學武器的義務,公約談判步履艱難,進展甚微。直到90代初,國際形勢劇變,公約談判進程纔出現轉機並最終達成協議。公約有嚴格的核查制度,規定任何締約國不得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任何擁有化學武器的國傢應在10年之內全部銷毀其所擁有的化學武器及其生産設施;締約國應負責銷毀其遺留在另一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實現公約這些宗旨有助於維護國際安全與和平,徹底消除化學戰的威脅。
公約的達成給世界人民帶來了新的希望,人類朝着無化學武器世界的目標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公約的宗旨與目標的實現仍是擺在全世界人民面前的一個艱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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