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初置刺史
| 事件经过:
元封五年(前106)武帝初置史。除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外,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即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幽州、并州、交趾、朔方十三州(部),每部设刺史一人,分管所在州(部)郡国,称州(部)刺史。刺史主要职责是督察侯王、郡守和地方豪强,按诏书规定的六条行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 ,袄祥论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刺史于每年秋冬到所属郡国巡察,称为“行部”,年终则回京师奏事。刺史之秩仅六百石,被督察的守、相为二千石。以卑临尊,相互制约。刺史内隶于御史中丞,还受丞相司直的监督。其出巡期间若不忠于职守,所察过诏条,便要受到举劾和处分。武帝创立的刺史制度,是一种比较严密的地方监察制度,对于加强中央集权起过重要作用。至东汉刺史职权地位进一步加强,有固定治所,逐渐演变成郡县之上的一级行政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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