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置均輸
| 事件經過:
為彌補軍事上的浩大開支和限製富商大賈經營購運貿易的牟利活動,元鼎二年(前115)武帝以孔僅為大農令,桑弘羊為大農丞,在郡國設置均輸官。其法是將各郡國應交納的貢物,連同輸往中央的運價一起按當地市價折合為商人一嚮販運出境的土特産品,就地交給輸官。由均輸官將其中一部分運往京師供官需或交平準出售,其餘部分與均輸官另行統購的物資都運往價高的地區出售,有時還將出售所得在賣地再收購當地産品,易地出售,輾轉販運交易。這樣,封建政府除了得到符合需要的地方貢納外,還可以從販運貿易中得到大量收入,又節省了貢輸轉運中的不必要耗費;同時也加強了各地的物資交流,並限製限製了從事長途販運貿易的大商人的活動。此外,政府還利用均輸所得物資發展與匈奴、西域等邊疆民族的貿易。均輸法實施後也發生違反立法原意的一些弊病,如嚮民勒買並非當地常産的物品,使百姓衹好賤賣自己的産品以滿足均輸官的要求;交納産品時受到吏的刁難;均輸官在出售産品時又往往進行欺詐等。但總的說來,均輸法的推行還是起了積極作用的。據載,西漢政府一年中均輸所入的帛即達五百萬匹。這些收入,與????鐵官營等收入一起,不僅滿足了對邊境少數民族戰爭和守禦開支的需要,而且供應了漢武帝巡行、封禪的巨額用費和賞賜支出,所謂“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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