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國民政府召開行憲國民大會

國度: 中國  

朝政: 國共內戰

事件類型: 政治

日期: 1948年   三月

地點: 南京

事件經過:

  3月,國民政府召開行憲國民大會
  
  1948年3月29日,第一屆“行憲國民大會”於南京國民大會堂召開。依選舉法規定代表總額為3045人,實際上依法選出了2908人,當日出席代表為1679人,已達法定人數。
  
  這次國民大會製定了“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選舉蔣介石為總統。當時中國已經進入激烈的內戰時期,國民大會召開之初,就有國大代表提議修改“憲法”。其主要原因是國民黨籍的國大代表企圖翻盤,通過修改“憲法”回歸五五憲草。張知本等689位代表提議修改憲法,增加國民大會的職權並國大改為每兩年開會一次,青年黨、民社黨兩黨代表堅决反對,會場發生激辯。最後采用折衷的辦法,用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形式對“憲法”作出一定修正。關於臨時條款的性質,王世傑有如下說明:其一,臨時條款屬於“修憲”;其二,之所以不直接修改“憲法”本文,是因為臨時條款適用的時間是有限的,這與“憲法”本身的條文不同。
  
  臨時條款主要內容有:其一,賦予總統“緊急處分”大權。其二,規定國民大會至遲於1950年12月25日召集臨時會,討論修憲問題,據此,國民黨內的保守派始終念念不忘督促蔣介石兌現臨時條款“修憲”的承諾,以回歸五五憲草。國民黨政府逃到臺島後,偽國大因為不足法定人數,便擅改法定程序、麯解“憲法”本意,以恢復集會,延續“法統”;其復會之始便與“總統”做交易,共同擴權。發展到極緻,它居然“修憲自肥”,增加出席費、設立常設機關,甚至於延長自己的任期,更利用“修憲”權打擊“立法院”、報復“大法官”。國大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終於“自作孽,不可活”,最終“修憲自殺”,徹底終結了國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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