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鄐田之爭
| 事件經過:
晉的邢侯和雍子爭奪鄐地的土田,很久都沒有結果。周景王十七年(前五二八),晉負責刑獄事務的士景伯去楚,由叔魚代理其職。韓宣子命令叔魚判斷舊案。鄐田之爭,罪過在於雍子,雍子就把女兒嫁給叔魚,於是叔魚判邢侯有罪。邢侯發,在朝廷上殺叔魚和雍子。韓宣子嚮叔魚之兄叔嚮詢問怎樣治他們的罪。叔嚮認為,三人罪狀相同,殺了活着的人而暴屍,也暴露死者的屍體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的罪過,卻用女兒作為賄賂來換得勝訴;叔魚出賣法律;邢侯擅自殺人。他們的罪狀相同。自己有罪惡而掠取別人的美名就是錯,貪婪而敗壞職責就是墨,殺人沒有顧忌就是賊。《夏書》說:昏、墨、賊,處死。這是臯陶的刑法,請照辦。於是晉將邢侯殺掉並暴屍,又將叔魚和雍子的屍體在市上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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