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赦王去榮殺縣令罪

國度: 中國  

朝政: 唐代

國君紀年: 唐肅宗李亨至德二年

事件類型: 熱門

日期: 757年   六月16日

地點: 中國

事件經過:

  富平縣人王去榮,因私怨殺死本縣縣令,按罪當死。肅宗因其善用炮,至德二年(七五七)六月十六日,下敕免其死罪,以白衣使往陝郡效力。中書捨人賈至不肯下敕,上表說:王去榮無故殺死本縣之君。《周易》說:“臣殺其君,子殺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如果放縱去榮這樣做,可謂“生漸”。有人以為陝郡剛剛收復,非去榮不可守;然他郡沒有去榮,為何也能堅守?陛下以去榮有用炮之能,故免其死罪,但諸軍中有技能的人實在很多,如果這些人心恃其能,犯上作亂,不知何以製止?若衹赦去榮,而不赦其他,則是法令不一,誘人犯罪。今惜一去榮而不殺,來日必將殺更多如去榮者。凡逆亂之人,未有逆於此地而順於彼地,王去榮亦未有亂於富平而治於陝郡,悖於縣君而不悖於大君!伏望陛下能從大處遠處着想,則禍亂可以平定。肅宗下其事,令百官議之。太子太師韋見素等認為:法律是天下之共典,連帝王都不敢擅自殺人,而小人竟敢擅殺,是臣下的權力過於人主。王去榮殺人而免其死罪,則諸軍凡有技能者,皆可以橫暴,做郡縣官者,怎能治理!陛下為天下之主,愛無親疏,得一王去榮而失去衆百姓,有什麽利益呢!按法律,殺本縣令者,屬於十惡之罪。而陛下竟赦其罪,王法不行,人倫之道屈,臣等不知如何來奉詔行事。肅宗不聽,仍赦去榮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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