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禁隴西李寶、太原王瓊等姓子孫不得自為婚姻
| 事件經過:
太宗時,山東士族在婚姻問題上非常看重地望,自己也非常高傲,不但多索財禮,而且不願與一般人通婚,太宗惡之。李義府為他的兒子嚮山東士族求婚,沒獲准許。尤對山東士族懷恨,故以太宗遺旨,勸高宗“矯其流弊”。顯慶四年(六五九)十月,高宗下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範陽盧子達、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各族子孫不得自為婚姻(即禁止以上諸姓互相通婚),並規定他們嫁女時接受聘禮的數額,不得接受“陪門財”。(一方門望不及,令納財給對方,以賠償門望),然以上諸姓終不與異姓為婚,或女老不嫁,自稱“禁婚傢”益增身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