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頒布募役法
| 事件經過:
熙寧二年(1069)開始討論役法改革,製置三司條例司製定了"計産定賦,募民代役"的原則,但因受阻而遲遲未决。熙寧四年(1071)正月,曾布根據司農寺討論的結果在開封府及附近州縣試點推行。同年十月一日,正式頒布了募役法,其具體內容如下:衙前、戶長等差役不再差派農戶,衹有耆長、壯丁等徭役仍然輪流差派農戶,耆長從一、二等人戶中輪差,服役期為一年,在服役期間免除本戶十五貫文的役錢,如果上等戶數量少,也可以從第三等人戶中差派耆長。壯丁則從第四、五等農戶中有二丁以上的農戶中輪派,半年一替,服役期間免除本人役錢。衙前等差役則從第三等以上稅戶中召募。衙前依舊照管官府貨物,應募之戶必須有相當傢産作為抵押品。弓手則考試其武藝,典吏則考試其書計,合格後方能充當,應役期為二至三年。衙前等在服役期間,官府給予一定的報酬,雇錢有按日計算的,也有按月計算的,也有按照所管貨物的輕重大小計算的。在此之前,負擔各種差役、徭役的農戶衹出役錢,不再服役,稱之為“免役錢”。農戶按照傢産的多寡劃分戶等,交納免役錢,上等戶分為甲、乙、丙、丁、戊五等,中等戶分為上、中、下三等,下等戶分為上、下二等,坊廓戶(城鎮居民)則劃分為十等,鄉村四等、坊廓六等戶以下不輸免役錢。在此以前不負擔任何徭役的官戶、未成丁戶、單丁戶、女戶、寺觀戶也按戶等交納相當於同等民戶所出助役錢的一半,作為官府雇人服役之用,稱之為“助役錢”。免役錢和助役錢分兩次隨夏秋二稅交納,而役錢的徵收由當地官府按所需雇值多少按戶等平均攤派。除此而外,為了防備災荒之年拖欠役錢,官府徵收役錢時多收二分,叫做"免役寬剩錢"。為了使戶等按照實際變動情況得到及時調整,各州縣按照坊廓戶每隔三年、鄉村戶五年在農閑季節檢查各戶物業多寡,考核貧富情況,升降戶等。地方官不得行賄受賄,高下其手,任意升降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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