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宋颁布募役法
| 事件经过:
熙宁二年(1069)开始讨论役法改革,制置三司条例司制定了"计产定赋,募民代役"的原则,但因受阻而迟迟未决。熙宁四年(1071)正月,曾布根据司农寺讨论的结果在开封府及附近州县试点推行。同年十月一日,正式颁布了募役法,其具体内容如下:衙前、户长等差役不再差派农户,只有耆长、壮丁等徭役仍然轮流差派农户,耆长从一、二等人户中轮差,服役期为一年,在服役期间免除本户十五贯文的役钱,如果上等户数量少,也可以从第三等人户中差派耆长。壮丁则从第四、五等农户中有二丁以上的农户中轮派,半年一替,服役期间免除本人役钱。衙前等差役则从第三等以上税户中召募。衙前依旧照管官府货物,应募之户必须有相当家产作为抵押品。弓手则考试其武艺,典吏则考试其书计,合格后方能充当,应役期为二至三年。衙前等在服役期间,官府给予一定的报酬,雇钱有按日计算的,也有按月计算的,也有按照所管货物的轻重大小计算的。在此之前,负担各种差役、徭役的农户只出役钱,不再服役,称之为“免役钱”。农户按照家产的多寡划分户等,交纳免役钱,上等户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中等户分为上、中、下三等,下等户分为上、下二等,坊廓户(城镇居民)则划分为十等,乡村四等、坊廓六等户以下不输免役钱。在此以前不负担任何徭役的官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也按户等交纳相当于同等民户所出助役钱的一半,作为官府雇人服役之用,称之为“助役钱”。免役钱和助役钱分两次随夏秋二税交纳,而役钱的征收由当地官府按所需雇值多少按户等平均摊派。除此而外,为了防备灾荒之年拖欠役钱,官府征收役钱时多收二分,叫做"免役宽剩钱"。为了使户等按照实际变动情况得到及时调整,各州县按照坊廓户每隔三年、乡村户五年在农闲季节检查各户物业多寡,考核贫富情况,升降户等。地方官不得行贿受贿,高下其手,任意升降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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