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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书 》 唐律疏議 》
故唐律疏議捲第一
長孫無忌 Changsun Moji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是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註的合編,亦為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三十捲。
唐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初以隋《開皇律》為藍本製定《武德律》,於武德七年(624)頒行,是為唐律草創時期。貞觀元年(627),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頒行,是為《貞觀律》。《貞觀律》的刑罰有所減輕,律條也比較完備,為《永徽律》所本,是《唐律》的奠基時期。
永徽元年(650)唐高宗李治命長孫無忌、李績、於志寧等修《永徽律》,翌年頒行。《永徽律》凡十二篇五百條(一作五百零二條)。其篇名及主要內容為:
第一篇《名例律》,相當於現代刑法總則,主要規定了刑罰制度和基本原則;
第二篇《衛禁律》,主要是關於保護皇帝人身安全、國傢主權與邊境安全;
第三篇《職製律》,主要是關於國傢機關官員的設置、選任、職守以及懲治貪官枉法等;第四篇《戶婚律》,主要是關於戶
籍、土地、賦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證國傢賦役來源和維護封建婚姻家庭關係;
第五篇《廄庫律》,主要是關於飼養牲畜、庫藏管理,保護官有資財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興律》,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將帥職守、軍需供應、擅自興建和徵發徭役等,以確保軍權掌握在皇帝
手中,並控製勞役徵發,緩和社會矛盾;
第七篇《賊盜律》,主要是關於嚴刑鎮壓蓄意推翻封建政權,打擊其他嚴重犯罪,保護公私財産不受侵犯;
第八篇《鬥訟律》,主要是關於懲治鬥毆和維護封建的訴訟制度;
第九篇《詐偽律》,主要是關於打擊欺詐、騙人的犯罪行為,維護封建社會秩序;
第十篇《雜律》,反不屬於其他“分則”篇的都在此規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關於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證封越國傢兵役和徭役徵發和社會安全;
第十二篇《斷獄律》,主要是關於審訊、判决、執行和監獄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長孫無忌等對《永徽律》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進行疏證解釋,以闡明律條文義,並通過問答形式,剖析內涵,說明疑義,撰成《律疏》三十捲,永徽四年頒行。《律疏》與《律》合為一體,統稱《永徽律疏》(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明末清初始名為《唐律疏議》)。《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後《律》文無甚改動,諸帝的增損、編纂多為“令”和“格”、“式”,可謂《唐律》已基本定型。唐朝法典至今衹有《唐律疏議》和《唐六典》傳世,餘均亡佚。
此後又對500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註釋,並附在律文之後,稱作疏議。律與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後人又稱之為《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保存至今的最具影響力的封建法典。
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是關於刑罰的種類及其適用的一般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的總則。第二篇衛禁,主要是警衛宮廷和守衛關津要塞方面的規定。第三篇職製,主要是懲治官吏違法失職的規定。第四篇戶婚,主要是戶籍、田宅、賦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規定。第五篇廄庫,是關於牲畜、庫藏管理方面的規定。第六篇擅興,主要是關於兵士徵集、軍隊調動及興造方面的規定。第七篇賊盜,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地主階級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財産不受侵犯的規定。第八篇鬥訟,是關於鬥毆傷人和控告、申訴等方面的規定。第九篇詐偽,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規定。第十篇雜律,不便編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歸入此篇,包括買賣、藉貸、市場管理以及姦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是關於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規定。第十二篇斷獄,是關於司法審判和監獄管理方面的規定。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係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傢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係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産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製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係”的代表著作。
現存《唐律疏議》的最古刊本,有上海圖書館藏宋刻本殘捲,北京圖書館藏宋到殘本,以及吳縣滂熹齋藏元刊本,元至正十一年(1351)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刊本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書中有唐寫本《律疏》殘捲(參見彩圖插頁第49頁)。在日本也藏有文化二年(1805)官版本等多種古寫本、刻本。1983年中華書局出版劉俊文校點的《唐律疏議》,校點者以涵芬樓影印滂熹齋本為底本,並參校其他版本作了詳細的校勘記。此外,宋刊本不附《律疏》的《唐律》,也已經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發行。
右圖為《唐律疏議》書影(元刻本)
《唐律疏議》——最早最完整的法典
《唐律疏議》30捲,唐代長孫無忌等奉皇帝之命編撰。
它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
《唐律疏議》實際上由兩部分組成,即唐律的律文部分及長孫無忌等人對律文的疏釋部分。因為文中疏釋部分以“議曰”二字開頭,所以被人們稱為《唐律疏議》,或者《唐律疏義》。
隋朝統治者的暴政和嚴苛的刑罰導致農民起義的歷史給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像。他們接受隋朝滅亡的歷史教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穩定專製統治體係。
立法活動就是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唐代法典包括律、令、格、式四部分。其中律居首位,律即刑法典,是用於定罪的。“令”就是國傢的制度和政令。
“格”就是對文武百官的職責範圍的規定,用作考核官員的依據。“式”是尚書各部和諸寺、監、十六衛的工作章程。
唐高祖時就命裴寂等人在隋朝《開皇律》的基礎上編製了《武德律》。唐太宗貞觀年間,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疏議》對解决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註解,並以問答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全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註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僅是唐律的註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傢法典之一。
《唐律疏議》編定後,歷經高宗、武後、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唐律疏議》是唐朝的一代之典。
《唐律疏議》作為封建法典,有着濃厚的封建思想意識,體現着封建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它反映了禮製、君主專製、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內容。《唐律疏議》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兩個特色:第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倫理道德和法律相結合,前者為主,後者為輔。第二,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如《貞觀律》中的刑罰,與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條,減流為徒者71條,其餘變重為輕者也很多。
唐律是秦漢以來封建專製時代較為寬簡的法律。《唐律疏議》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現代法律的總則,表達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其餘17篇相當於現代刑法的分則,具體規定了什麽行為構成犯罪以及犯罪後如何處罰的各種條款。
《唐律疏議》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十惡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所以列於首篇。所謂十惡都是指直接侵犯專製皇帝的統治基礎積封建統治秩序的行為,十惡具體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犯十惡罪者皆處以重刑,不享有贖、免等特權,所謂“十惡不赦?就是這個意思。
八議,八議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則規定得更為詳備。八議的對象主要指以下幾種人,親、故、賢、能、功、貴、勤、賓。總之不外乎皇帝的親戚故舊,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貴族。這些人衹要不是犯了十惡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過各種途徑減輕或免於處罰。這種特權制度,反映了等級和階級差別。
唐律《名例律》還規定了一些原則,對如何認定犯罪性質和確定刑罰方面具有指導意義。劃分公罪與私罪,關於自首減免刑罰的規定,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原則,關於合併論罪的原則,關於纍犯加重的規定,關於區分故意與過失,關於類推的一般原則,等等。關於老幼廢疾減刑的規定,關於同居相瞞不為罪的規定,關於涉外案件的處理原則。
這些基本原則的規定,充分證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當完備和相當細密的。
衛禁律是關於警衛宮室和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職製律是關於官吏職務及驛傳方面的法律。戶婚律是關於戶籍、土地、賦稅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廄庫律是關於國有牲畜和倉庫管理方面的法律。擅興律是關於發兵和興造方面的法律。賊盜律是關於保護封建政權及地主階級生命財産不受侵犯的法律。鬥訟律是關於鬥毆和訴訟方面的法律。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偽造方面的法律。雜律是關於買賣、藉貸、度量衡、商品價格規格、犯姦、國忌作樂、私鑄貨幣、賭博、决失堤防、破壞橋梁、放火失火、醫療事故、阻礙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關於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是在隋朝《開皇律》基礎上製定的,而隋律則繼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據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製及司法原則加以整理,對社會關係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成為宋元明清歷代製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並對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製産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被稱為世界五大法係之一的中華法係的代表。
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衹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與唐律的9篇相同,其他八議,十惡、官當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響。
日本文武天皇大寶元年(761年)所製定的《大寶律令》,有律6捲,共分12篇,其篇名與次序都與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內容也很多相似。朝鮮的《高麗律》不僅在篇目體係上與唐律相同,在內容方面,如刑名種類和對特權階級的優待條款等,也都與唐律極為相似。在越南,歷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唐律疏議》不僅完整保存了唐律,還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內容。同時記載了大量有關唐代政治、社會經濟的資料,是研究唐代階級關係、等級關係以及官製、兵製、田製、賦役製的重要依據。所以,清代學者王鳴盛稱《唐律疏議》為“稀世之寶”。
新版版本:
《唐律疏議》(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義、故唐律疏義)三十捲唐?長孫無忌等編。中華書局1993.9北京二刷,以上圖藏滂熹齋殘宋本、北圖藏滂熹齋殘元大字本、上圖藏滂熹齋元刻本、北圖藏滂熹齋元至正崇化餘志安勤有堂刻本、清嘉慶十三年戊辰(1808)孫星衍刊《岱南閣叢書》本、日本文化二年乙醜(1805)官版本為主校本,以北圖藏名抄本、上圖藏清蘭陵孫星衍覆宋抄本、北大藏清乾隆十二年丁卯(1747)麯阜孔氏鈔本、清乾隆四十二年丁酉(1777)麯阜孔氏鈔本、清諸可寶重刻本、江蘇書局本、清光緒十六年庚寅(1890)瀋傢本重校刻本、民國《四部叢刊》本、民國《萬有文庫》本、民國《基本國學叢書》本為參校本,並參考敦煌和吐魯番唐寫本殘捲及相關文獻排印而成,32開本。
故唐律疏議捲第一
名例凡七條
【疏】議曰:〔一〕夫三纔肇位,萬象斯分。〔二〕稟氣含靈,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瀋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傢。時遇澆淳,用有衆寡。於是結繩啓路,盈坎疏源,輕刑明威,大禮崇敬。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觀雷電而製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其所由來,亦已尚矣!昔白竜、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鷞鳩筮賓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鹹有天秩,典司刑憲。大道之化,擊壤無違。逮乎唐虞,化行事簡,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愧其心,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臯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三〕則風俗通所云「臯陶謨:虞造律」是也。律者,訓銓,訓法也。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故銓量輕重,依義製律。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註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昔者,聖人製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註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雲:「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史記雲:「前主所是着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四〕漢書云:「削牘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難嗣,皇風更遠,樸散淳離,傷肌犯骨。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穆王度時製法,五刑之屬三千。周衰刑重,戰國異製,魏文侯師於裏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商鞅傳授,改法為律。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並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復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五〕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以降綸言於臺鉉,揮折簡於髦彥,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沿波討源,自枝窮葉,甄表寬大,裁成簡久。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1笞刑五:〔六〕笞一十。贖銅一斤。笞二十。贖銅二斤。笞三十。贖銅三斤。笞四十。贖銅四斤。笞五十。贖銅五斤。
【疏】議曰:笞者,擊也,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漢時笞則用竹,今時則用楚。故書云「撲作教刑」,即其義也。漢文帝十三年,太倉令淳於意女緹縈上書,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帝悲其意,遂改肉刑:當黥者髡鉗為城奴令舂,〔七〕當劓者笞三百。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區分。笞擊之刑,刑之薄者也。隨時沿革,輕重不同,俱期無刑,義唯必措。孝經援神契雲:「聖人製五刑,以法五行。」禮雲:「刑者,侀也,成也。一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孝經鈎命决雲:「刑者,侀也,質罪示終。」然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來尚矣。從笞十至五十,其數有五,故曰「笞刑五」。徒、杖之數,亦準此。
2杖刑五:杖六十。贖銅六斤。杖七十。贖銅七斤。杖八十。贖銅八斤。杖九十。贖銅九斤。杖一百。贖銅十斤。
【疏】議曰:說文雲「杖者持也」,而可以擊人者歟?傢語雲:「舜之事父,小杖則受,大杖則走。」國語雲:「薄刑用鞭撲。」書云:「鞭作官刑。」猶今之杖刑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撲。源其濫觴,所從來遠矣。漢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畢,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損。爰洎隨室,以杖易鞭。今律雲「纍决笞、杖者,不得過二百」,蓋循漢製也。
3徒刑五:一年。贖銅二十斤。一年半。贖銅三十斤。二年。贖銅四十斤。二年半。贖銅五十斤。三年。贖銅六十斤。
【疏】議曰: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雲「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又「任之以事,置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捨,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此並徒刑也。蓋始於周。
4流刑三:二千裏。贖銅八十斤。二千五百裏。贖銅九十斤。三千裏。贖銅一百斤。
【疏】議曰: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於遠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於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國之外。蓋始於唐虞。今之三流,即其義也。
5死刑二:絞。斬。贖銅一百二十斤。
【疏】議曰:古先哲王,則天垂法,輔政助化,禁暴防姦,本欲生之,義期止殺。絞、斬之坐,刑之極也。死者魂氣歸於天,形魄歸於地,與萬化冥然,故鄭註禮雲:「死者,澌也。消盡為澌。」春秋元命包雲:「黃帝斬蚩尤於涿鹿之野。」禮雲:「公族有死罪,罄之於甸人。」故知斬自軒轅,絞興周代。二者法陰數也,陰主殺罰,因而則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問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贖法。未知贖刑起自何代?
答曰:書云:「金作贖刑。」註云:「誤而入罪,出金以贖之。」甫侯訓夏贖刑雲:「墨闢疑赦,其罰百鍰;劓闢疑赦,其罰唯倍;剕闢疑赦,其罰倍差;宮闢疑赦,其罰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罰千鍰。」註云:「六兩曰鍰。鍰,黃鐵也。」晉律:「應八議以上,皆留官收贖,勿髡、鉗、笞也。」今古贖刑,輕重異製,品目區別,備有章程,不假勝條,無煩縷說。
6十惡: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製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製,始備此科,酌於舊章,〔八〕數存於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左傳云:「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兇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註: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托雲「社稷」。周禮雲「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幹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註: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有人獲罪於天,不知紀極,?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惡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者,尊也。廟者,貌也。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其闕者,爾雅釋宮雲:「觀謂之闕。」郭璞雲:「宮門雙闕也。」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一0〕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一〕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一二〕愛敬同盡,〔一三〕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絶棄人理,故曰「惡逆」。〔一四〕
註: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一五〕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惡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為別,故立製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喪服製,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問曰:外祖父母及夫,據禮有等數不同,具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無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雲「不以尊壓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無服同凡人。依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若親母死於室,為親母之黨服,不為繼母之黨服,此繼母之黨無服,即同凡人。又,妾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嫡母存,為其黨服;嫡母亡,不為其黨服。禮雲:「所從亡,則已。」〔一六〕此既從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黨則已。「夫」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其有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謂殺一傢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註:謂殺一傢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議曰:謂一傢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數傢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或殺一傢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註: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惡。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盜及偽造禦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禦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製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雲:「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註:謂盜大祀神禦之物、乘輿服禦物;
【疏】議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廟等為大祀。」職製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神禦之物者,謂神祇所禦之物。本條註云:「謂供神禦者,帷帳幾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盜,亦是。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乘輿服禦物者,謂主上服禦之物。人主以天下為傢,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托「乘輿」以言之。本條註云:「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禦物。」
註:盜及偽造禦寶;
【疏】議曰:說文雲:「璽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傳云:「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是其義也。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庸。開元歲中,改璽曰「寶」。本條雲「偽造皇帝八寶」,此言「禦寶」者,為攝三後寶並入十惡故也。
註: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
【疏】議曰:合和御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註:若造御膳,誤犯食禁;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營造御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註:禦幸舟船,誤不牢固;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禦,故曰「禦幸舟船」。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但「禦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禦,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
註:指斥乘輿,情理切害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構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註:及對捍製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奉製出使,宣佈四方,有人對捍,不敬製命,而無人臣之禮者。製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註: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本條直雲「告祖父母父母」,此註兼雲「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詛猶祝也,詈猶駡也。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裏。」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名例雲:「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然祝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註: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註:若供養有闕;
【疏】議曰:禮雲:「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二0〕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註: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箎,〔二一〕歌舞,散樂之類。「釋服從吉」,謂喪製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着吉服者。
註: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父母之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並是。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雲:「講信修睦。」孝經云:「民用和睦。」睦者,親也。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故曰「不睦」。
註: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今直言謀殺,不言故、鬥,若故、鬥殺訖,亦入「不睦」。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鬥已殺是重,輕重相明,理同十惡。賣緦麻以上親者,無問強、和,俱入「不睦」。賣未售者,非。
註: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依禮:「夫者,婦之天。」又云:「妻者,齊也。」恐不同尊長,故別言夫號。大功尊長者,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類。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疏】議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此條元非血屬,本止以義相從,背義乖仁,故曰「不義」。
註: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
【疏】議曰:府主者,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二二〕於所事之主,名為「府主」。國官、邑官於其所屬之主,亦與府主同。其都督、刺史,皆據製書出日;六品以下,皆據畫訖始是。「見受業師」,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若殺訖,入「不義」;謀而未殺,自從雜犯。
註: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
【疏】議曰:「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衛士之類。此等色人,類例不少,有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並入「不義」。官長者,依令:「諸司尚書,同長官之例。」
註: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疏】議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而有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皆是背禮違義,故俱為十惡。其改嫁為妾者,非。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左傳云:「女有傢,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若有禽獸其行,朋淫於傢,紊亂禮經,故曰「內亂」。
註:謂姦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姦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着小功服而姦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類。
註: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父祖妾者,有子、無子並同,媵亦是;「及與和者」,〔二三〕謂婦人共男子和姦者:並入「內亂」。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
7八議:
【疏】議曰:周禮雲:「八闢麗邦法。」今之「八議」,周之「八闢」也。禮雲:「刑不上大夫。」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也。其應議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藝,或立事立功,簡在帝心,勳書王府。若犯死罪,議定奏裁,皆須取决宸衷,曹司不敢與奪。此謂重親賢,敦故舊,尊賓貴,尚功能也。以此八議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請,議其所犯,故曰「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帝襢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義取內睦九族,外協萬邦,布雨露之恩,篤親親之理,故曰「議親」。襢免者,據禮有五: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之四從兄弟是也。
註: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緦麻以上親,
【疏】議曰:太皇太後者,皇帝祖母也。皇太後者,皇帝母也。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稱「太極」,蓋取尊大之義。稱「皇」者,因子以明母也。其二後蔭及緦麻以上親,緦麻之親有四:曾祖兄弟、祖從父兄弟、父再從兄弟、身之三從兄弟是也。
註:皇后小功以上親。
【疏】議曰:皇后蔭小功以上親者,降姑之義。小功之親有三:祖之兄弟、父之從父兄弟、身之再從兄弟是也。此數之外,據禮內外諸親有服同者,並準此。
二曰議故。謂故舊。
【疏】議曰:謂宿得侍見,特蒙接遇歷久者。
三曰議賢。謂有大德行。
【疏】議曰:謂賢人君子,言行可為法則者。
四曰議能。謂有大纔藝。〔二四〕
【疏】議曰:謂能整軍旅,邪政事,????梅帝道,師範人倫者。
五曰議功。謂有大功勳。
【疏】議曰:謂能斬將搴旗,摧鋒萬裏,或率衆歸化,寧濟一時,匡救艱難,銘功太常者。
六曰議貴。謂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議曰:依令:「有執掌者為職事官,無執掌者為散官。」爵,謂國公以上。
七曰議勤。謂有大勤勞。
【疏】議曰:謂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遠使絶域,經涉險難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疏】議曰:書云:「虞賓在位,群後德讓。」詩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馬。」禮雲:「天子存二代之後,猶尊賢也。」昔武王剋商,封夏後氏之後於杞,封殷氏之後於宋,若今周後介公、隋後酅公,並為國賓者。
校勘記
〔一〕議曰原脫,據全書體例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以下凡脫「議曰」徑補不具校。
〔二〕夫三纔肇位萬象斯分按:原自此句至「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每句或段後附有釋文。據顧廣圻跋(以下簡稱顧跋),其文即此山貰冶子所著釋文之一部分;又據瀋傢本唐律釋文考,此山貰冶子釋文「本為刑統而作,非為唐律註釋」。今並刪除,附後:
夫三纔肇位,萬象斯分。
三纔,解見前。肇,始也。萬象,萬物也。左傳,物生而後有象,有象而後有滋,有滋然後有數。
稟氣含靈,人為稱首。
天以二氣、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靈。書太誓曰,惟天地萬物父母,惟人萬物之靈。謂稟受天地之氣而含虛靈者,萬物之中,惟人為先。
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釋見前。樹,立也。周禮六官,塚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禮,司馬掌邦政,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塚宰兼總六官。司宰,謂塚宰也。前漢志曰,劉嚮上疏曰:教化所恃以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故律疏雲:「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其有情恣庸愚,識瀋愆戾,
仁、義、禮、智,根於道心,性也;喜、怒、哀、樂、愛、惡、欲,發於人心,情也。聖賢存心養性,故其情發而中節,是為上智。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蹤恣其情,情之所發,皆是人欲,故為下愚。庸者,庸常無能之人也。瀋,下瀋也。氣之輕清者,上浮而為天;重濁者,下瀋而為地。人稟氣之清者,則見識高明。稟氣之濁者,見識瀋滯,不加澄汰之功,則其識愈下,所為必陷於罪戾矣。
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
文選石闕銘,區宇乂安。區宇,天下也。漢宣紀贊,樞機周密,品式俱備。品式,猶言法度也。此言犯法之人,大則為逆亂,小則違法製也。
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
言前此未聞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亂息姦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書大禹謨曰,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時乃功。懋哉!註云,雖或行刑,以殺止殺,終無犯者。
刑罰不可弛於國,笞捶不得廢於傢。
弛,廢也。此譬喻治國之不可廢刑罰,猶治傢之不可無笞捶。
時遇澆淳,用有衆寡。
澆,薄也。淳,厚也。謂遇時俗之淳,則用刑少;遭時俗之薄,則用刑煩也。
於是結繩啓路,盈坎疏源,
書序,伏犧氏王天下,造書契以代結繩之政。註云,伏犧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結大繩,小事結小繩。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險而不失其信。爾雅,坎,律銓也。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輕刑明威,大禮崇敬。
書湯誥曰,肆臺小子,將天命明威,不敢赦。言國傢所以輕刑罰,以明其威也。禮記樂記曰,大禮與天地同節。律疏雲:「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
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觀雷電而製威刑,睹秋霜而有肅殺,
易係辭曰,天垂象,見吉兇,聖人象之;河出圖,洛出書,聖人則之。易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蓋震為雷則威,離為電則明。明而威,用刑之象也。春秋符曰,霜者,刑罰之表也。季秋霜始降,鷹隼擊,王者順天行誅,成肅殺之威。
懲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愛,
懲,誡也。文選君子行詩曰,君子防未然。徽纆,釋見表文。言國傢製刑,懲一而誡百,使之畏於未犯之先,不幸而麗於法,則寬平其徽纆,而心則主於博愛之仁也。
蓋聖王不獲已而用之。
晉刑法志曰,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其所由來,亦已尚矣。
應劭曰,蚩尤作亂,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竜、白雲,則伏犧軒轅之代;
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皞氏,即伏犧氏也,以竜紀,故為竜師而竜名;黃帝氏以雲紀,故為雲師而云名。又,史記曰,黃帝,少典之子,姓公孫,名軒轅,官名雲師。註云,應劭曰,黃帝受命有雲瑞,故以雲紀事也。春官為青雲,夏官為紅雲,秋官為白雲,鼕官為黑雲,中官為黃雲。今白竜、白雲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則炎帝共工之年。
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農也,以火紀,故為火師而火名。共工氏以水紀,故為水師而水名。西,亦刑官。
鷞鳩筮賓於少皞,
左傳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摯之立也,鳳鳥適至,故紀於鳥,為鳥師而鳥名。下文:鷞鳩氏,司寇也。註云,鷹也鷙,故為司寇,主盜賊。言筮賓,所以出師,以筮賓旅。
金政策名於顓頊。
傢語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顓頊,黃帝之孫也,昌意之子,(曰)高陽。金政者,金屬西方,亦司刑之官。
鹹有天秩,典司刑憲。
鹹者,皆也。天秩者,書臯陶謨曰,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即君之祿也。典者,主也。司者,管也。憲者,法也。言自白竜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祿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擊壤無違。
尚書序,伏犧、神農、黃帝之書,謂之三墳,言大道也。周處風土記曰,擊壤者,以木作之,前廣後銳,長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將戲,先側一壤於地,遙於三四十步,以手中壤擊之,中者為上部。論衡曰,帝時,百姓無事,有五十之民擊壤於塗,觀者曰,大哉!(堯)之德也!擊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鑿井而飲,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言大道之時施教化,使民擊壤謳歌,尚不違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簡,
逮,及也。唐,堯。虞,舜。簡,要也,少也。易係辭曰,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論語曰,無為而治者,其舜也歟。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詔而萬物成。言唐虞之時,教化通行,其事簡少。
議刑以定其罪,畫象以愧其心,
周禮,以八闢麗邦法,附刑罰,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晉刑法志曰,五帝畫象而民知禁。舜典,象以典刑。吳氏曰,圖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於象魏是也。
所有條貫,良多簡略,年代浸遠,不可得而詳焉。
言唐虞之時,其法甚多簡略,但年代漸遠,不可得而備知之也。
堯舜時,理官則謂之為「士」,而臯陶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見。
理官者,齊職儀曰,大理,古官也。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劉馮事始曰,舜以臯陶作士,乃理獄之官也。書舜典曰,帝曰臯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剋允。故其法僅存,而往往見其大概也。
則風俗通所云「臯陶謨:虞造律」是也。
虞書,臯陶矢厥謨。謨,謀也。
律者,訓銓,訓法也。
律之與法,文雖有殊,其義一也。爾雅釋言曰,坎,律銓也。郭璞註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銓量輕重也。
易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
此周易下係之辭也。孔穎達疏曰,言聖人治理其財,用之有節;正定號令之辭,出之以理;禁約其民為非僻之事,勿使行惡事,謂之義。義,宜也。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銓量輕重,依義製律。
銓者,平也。書呂刑曰,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輕重諸罰有權,刑罰世輕世重。
尚書大傳曰:「丕天之大律。」註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謂之為律。該說律意。
昔者,聖人製作謂之為經,傳師所說則謂之為傳,此則丘明、子夏於春秋、禮經作傳是也。近代以來,兼經註而明之,則謂之為義疏。疏之為字,本以疏闊、疏遠立名。又,廣雅雲:「疏者,識也。」案疏訓識,則書疏記識之道存焉。
左傳序曰,春秋者,魯史記之名。又曰,懲惡而勸善,非聖人孰能修之?經者,夫子之文章;傳者,丘明之善志。蓋丘明受夫子之經,所謂傳師所說。又,子夏為禮經之傳。禮記經解曰,疏通知遠而不誣,則深於書者也。疏者,識也。謂疏識於經,顯彰其理而易通曉也。
史記雲:「前主所是着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
史記杜周傳,周為廷尉,其治大仿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擠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釋者,久係待問而微見其冤狀。客有讓周曰,君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簡書法律(按:此句乃註語竄入),專以人主意指為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
漢書云:「削牘為疏。」故云疏也。
該說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湯、周文武。肉刑,墨、劓、剕、宮、大辟。
赭衣難嗣,皇風更遠,
前漢書載刑法志曰,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嗣,繼也。言秦之暴虐,難繼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風化愈更懸遠也。
樸散淳離,傷肌犯骨。
前漢武帝製曰,殷人執五刑以督姦,傷肌膚以懲惡。言去古浸遠,淳士質樸之風離散,人多犯法為姦惡,故用刑傷肌犯骨以懲治之也。
尚書大傳曰:「夏刑三千條。」周禮:「司刑掌五刑」,其屬二千五百。
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時製法,五刑之屬三千。
書呂刑曰,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
周衰刑重,戰國異製,
前漢,嚴安上書曰,臣聞周有天下,其治二百餘歲,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餘年而不用。及其衰也,亦三百餘年。故五百(
按:當作伯)更起,五百(按:當作伯)常佐天子興利除害,誅異禁邪,匡國內以尊天子。五百(按:當作伯)既沒,聖賢莫續,天子孤弱,號令不行,諸侯恣行,強凌弱,衆暴寡,田常篡齊,六卿分晉,並為戰國,此民之始苦也。言周衰之時,刑法嚴重;戰國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師於裏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史記,魏文侯名都,師裏悝,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一、盜法,今賊盜律是也;二、賊法,今詐偽律是也;三、囚法,今斷獄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雜法,今雜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傳授,改法為律。
史記,商君者,衛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孫氏。鞅少好刑名之學,西入秦,事孝公,為相,封之商於十五邑,號為商君。欲變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於市南門,募人有徙置北門者與十金。人怪莫敢徙。復令曰,能徙者與五十金。一人徙之,輒與五十金,以明不欺。其言改法為律者,謂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
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戶、興、廄三篇,謂九章之律。
戶者,戶婚律。興者,擅興律。廄者,廄庫律。漢相蕭何又撰戶、興、廄三篇,與前六篇共為九章之律。
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改漢具律為刑名第一。
魏志,劉劭字孔纔,廣平邯鄲人也。魏明帝即位,徵拜騎都尉,與議郎庾嶷、荀詵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為法例律。
晉書,賈充字公閭,晉帝有詔改定律令,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衝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按:當作具)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係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毆亡,因事類為宮衛、違製律,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
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齊,並刑名、法例為名例。後周復為刑名。隋因北齊,更為名例。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劉裕,字德興(按:當作輿)。齊太祖蕭道成,字紹伯。梁高祖蕭衍,字叔達。陳高祖陳霸先,字興國。後魏聖武帝,諱詰汾。北齊高歡,字賀六渾,渤海人也。後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闥,代郡武川人。隋高祖文皇帝楊堅,弘農華陰人也。唐高祖神聖(按:當作堯)皇帝李淵,其先隴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名訓為命,例訓為比,命諸篇之刑名,比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應,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為首篇。第者,訓居,訓次,則次第之義,可得言矣。一者,太極之氣,函三為一,黃鍾之一,數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義曰,主物之謂名,統凡之為例。法例之名既衆,要須例以表之,故曰名例。漢作九章,散而未統。魏朝始集罪例,號為刑名。晉賈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為篇冠。至北齊趙郡王睿等奏上齊律十二篇,並曰名例,後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聖凝圖,英聲嗣武,
皇帝,高宗也。凝,固也。圖,基業也。文選答臨淄侯箋曰,流千載之英聲。嗣,繼也。武,蹤也。言高宗皇帝以上聖之資固其基業,以英雄之聲譽繼蹤先祖。
潤春雲於品物,緩秋官於黎庶。
春雲,以喻聖澤也。文選褚淵碑文曰,春雲等潤。品物,萬物也。易幹卦曰,雲行雨施,品物流形。緩,寬也。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議獄緩死。秋官,掌刑之官也。周禮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黎庶,百姓也。文選西都賦曰,膏澤洽於黎庶。言沾聖澤於萬物,寬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憲,前聖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
文選奏彈曰,肅明典憲。漢書曰,規模宏遠。漢高祖命張蒼定章程。詩傳曰,大曰鴻,小曰雁。鴻訓為大。纖者,細微也。謂律內大小之刑,無不備舉。
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不有解釋,觸塗睽誤。皇帝彝憲在懷,納隍興軫。
唐官有盛部、寺、監,刑部、大理寺俱掌刑。縣統於州。流罪:自五百裏(按:當作自二千裏)至三千裏;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徒罪斷於州,杖罪斷於縣。謂律雖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異。若律文不以疏解釋明白,則所觸之塗則有乖睽差誤也。彝,常。憲,法也。隍,城之溝也。文選,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納之於隍。興,念也。
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論語,道之以德,齊之以禮。德禮猶曉與陽,刑罰猶昏與秋,言德禮與刑罰猶昏曉相須而成一晝夜,春陽與秋陰相須而成一歲也。
是以降綸言於臺鉉,揮折簡於旄彥,
禮記緇衣篇曰,王言如絲,其出如綸;王言如綸,其出如綍。以諭君之詔也。春秋漢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臺也。易鼎卦曰,鼎,黃耳金鉉。鄭玄雲,金鉉,諭明道能舉君之官職也,以諭臺相。文選石闕銘曰,折簡而禽廬九。張銑註曰,折簡,謂策書。詩曰,髦士攸宜。爾雅曰,美士為彥。言天子降詔詞於臺相,揮折簡在於髦彥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遠則皇王妙旨,近則蕭、賈遺文,
詩我將篇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蕭、賈遺文,謂漢蕭何,晉賈充等所製篇章也。
沿波討源,自枝窮葉,
文選陸士衡文賦曰,或以枝而振葉,或沿波而討源。言律疏無不盡義。
甄表寬大,裁成簡久。
甄,明也。表,顯也。裁,製也。書大禹謨曰,臨下以簡,禦衆以寬。言明顯寬大之恩,製成簡久之法。
譬權衡之知輕重,若規矩之得方圓。
荀子禮論篇曰,禮之於正國也,猶權衡之於輕重也,繩墨之於麯直也,規矩之於方圓也。故權衡誠懸,則不可欺以輕重;繩墨誠陳,則不可欺以麯直;規矩誠設,則不可欺以方圓;君子審禮,不可欺以詐偽。
邁彼三章,同符畫一者矣。
史記,高祖入關,與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前漢,蕭何為相,死,曹參代之,百姓歌曰,蕭何為法,講若畫一;曹參代之,守而勿失。載其清淨,人以寧一。
〔三〕而往往概見下「往」原脫,據文化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補。
〔四〕史記雲前主所是着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前主所是着為律」與「後主所是疏為令」原誤倒,據文化本乙正,與史記酷吏列傳合。
〔五〕大理當其死坐「大」原訛「夫」,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華七三五改。
〔六〕笞刑五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義「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髡鉗為城奴令舂按:漢書刑法志雲「髡鉗為城旦舂」,城旦舂為漢律刑名,此作「奴」者,蓋唐人避睿宗諱改。又,岱本、宋刑統作「髡鉗為城旦令舂」,是又後人回改耳。
〔八〕酌於舊章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殘捲(以下簡稱伯三五九三)作「酌於舊典」。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喪服製為夫曾」原為一頁,張元濟跋(以下簡稱張跋)稱「是葉雖屬補配」,則此頁為別本可知也。
〔一0〕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原「叛」下脫小註,而於另行作大字「註謂謀背國從偽」,與全書體例不合,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殘捲(以下簡稱●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義移正。
〔一一〕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脫小註,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補。
〔一二〕梟鏡其心「鏡」原避宋諱改作「鴟」,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回改。
〔一三〕愛敬同盡「敬」原避宋諱改作「慕」,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回改。
〔一四〕故曰惡逆「逆」下原有「註」字,「註」下有雙行小字「梟鴟犯翼祖廟諱改為鴟」,皆宋刻所增,今刪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者」字,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並參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刪。
〔一六〕所從亡則已「亡」下原有「者」字。按:禮記喪服小記雲「所從亡則已」,「者」字衍,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刪。
〔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據敦煌寫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參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刪。下同。
〔一八〕乃傳畜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作「乃傳畜之」。
〔一九〕大祀者「祀」原脫,據敦煌寫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補。
〔二0〕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忠」原作「敬」,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按:禮記內則即作「忠」。
〔二一〕奏絲竹匏磬塤箎「絲竹」原誤作小字並列,據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統改正。
〔二二〕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勳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按:此引令文恐誤。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職事三品以上帶勳官者,則給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員外郎條、新唐書食貨志所載令文亦同。
〔二三〕及與和者「者」原脫,據文化本補。按:本條律註即作「及與和者」。
〔二四〕謂有大纔藝「藝」原作「業」,據唐六典刑部郎中員外郎條、通典一六五引改。按:本捲「八議」疏文雲「或多才多藝」,可證作「藝」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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