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國 人物列表
馬非百
現代中國  (1896年1984年)

法類 Legalism class《管子輕重篇新詮》

阅读馬非百在百家争鸣的作品!!!
  湖南隆永固鎮人,為治先秦史的名,原為中國歷史博物館研究員兼辦公室主任,1957年因言罪,放到中華書局任編輯,著有《秦始皇帝傳》《秦集史》《秦史綱要》《桑弘羊年譜》《管子輕重篇新詮》等。
  
  馬非百-生平
  
  1896年出生於“三代秀”之。
  
  1919年4月前往北京考學時,在長沙途中暫住蔡和森兩個月,認識毛澤東、周方等人。同年6月考取北京大學文科。
  
  1926年應成仿吾先生之聘,擔任黃埔中央軍事政治學校歷史教官、政治教官。州起義回族到開封任中州通訊社總編輯。
  
  1928年到河南中山大學文科任教,講授“清史”。
  
  1930年春第二次到中山大學任教,講授“中國經濟史”、“世界經濟史”等課。他講課深受學生歡迎,用的講義是以日本人山川均的《唯物史觀世界經濟史》和郭沫若的《古代社會》為基礎自己編寫的,公開宣佈以商務印書館印行的英文本《資本論》為重要參考書。這門課開始衹有30人選修,來聽課的人越來越多,最衹有衹不過好改在全校最大的一個教馬非百室上課。
  
  1947年,第三次到河南大學任教,擔任歷史教授兼訓導長。在州曾是負責校務的“三人小組”成員之一。
  
  1949年參加北京華北大學政治研究所的學習,任中國歷史博物館設計員兼辦公室主任。
  
  1957年被錯為“右派”。“文革”中失去自由。
  
  馬非百-主要著作及學思想
  
  馬非百著有《秦集史》、《秦漢經濟史料》、《秦史綱要》、《桑弘羊傳》、《秦始皇帝集傳》等
  《管子·輕重》從人性好利論出,分析利益集中現的場所一一市場對治國的作用,井得出商貫與君主專對立的結論,從而提出一列打擊商賈的措施,包括:壟斷貨幣、????鐵專營、官營商業、排斥商賈對農民的盤剝乃至用政治強權直接剝奪他們的財富等等;其押商賈思想集中現君主專主義的實質,最終破壞市場。《管子·輕重》長期受到重視的原因即在於此。
  
  馬非百認為:《國蓄》、《輕重甲》等“皆是著者主張排斥富商蓄賈之具外表電表現”,見其著《管子輕重篇新詮》,第227頁,中華書局,1979年。巫寶三說:“《國蓄》篇以及《輕重》各篇從流通領域研究貨幣、價格、稅利等問題,相應地提出各項政策,集中到一點,都是在於排斥富商蓄賈,強化封建國寂財力”,見其著《管子經濟思想研究》,第229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
  
  《輕重甲》說:“軒冕立於朝,爵祿不隨,臣不為忠。中軍行戰,委予之賞不隨,士不死其列陣。……故使父不得子其子,兄不得弟其弟,妻不得有其夫,惟重祿重賞為然耳。”君臣也好,父子也罷,本質上都是一種物質利益關係。《輕重乙》說:“民,奪之則怒;予之則喜,民情固然.”可見,好利是人固有的本性。因此,控經濟和利益分配就成為治國的基礎。衹有牢牢扼住人們的經濟命脈和財富的得失予奪,才能真正控社會政治局。《國蓄》指出,“予之在君,奪之在君,貧之在君,富之在君”,才能使“民之戴上如日月,親君若父母”。《揆度》也說:“夫富能奪,貧能予,乃可以為天下。”
  
  當時的統治者主要是通過賦稅徭役的橫暴斂等直接剝奪手段獲得財富。《輕重乙》則指出它的搶奪本質:“正籍者,君之所強求也。”《國蓄》更全論述它的消極影響:“夫以室廡籍,謂之毀成。以六畜籍,謂之止生。以田畝籍,謂之禁耕。以正人籍,謂之離情。以正戶籍,謂之養贏。”鑒於這情況,《揆度》提出“不籍於民”的口號。“不籍於民”,“利”從何來呢?輕重篇看中市場在調節利益分配和財富聚斂中的巨大作用,提出利用市場交易的公平形式取利的辦法,《輕重乙》稱之為:“見予之形,不見奪之理”。比如,《國蓄》提出壟斷物、通過糧食加價的辦法來代替賦役的發達,《海王》提出壟斷????鐵、通過????鐵加價的辦法來代替賦役的發達。
  
  要實現從市場取利治國的目標,君主就不能不同商賈産生嚴重的衝突和對立。輕重篇全論述這對立並提出多抑商賈的措施
  
  馬非百《徐福傳》稱徐福是有目的赴日本的,“其意初不在求仙,而實欲利用始皇求仙之私心,而其力以自殖民於海外”,“豈非預定之計耶!”戰國先秦時期,中國東南沿海民衆大量往日本移民,徐福的童男女是其中之一隊,“徐福入海東行,必定真有其事。”
  
  馬非百先生曾經指出,趙高17歲為史學童,20歲為令史,23歲為尚書卒史,進入秦宮。宦人不是指宦官,而是指“趙高曾早事二世,受詔教以法事而言。”有類臣,也以“宦”稱。
  
  馬非百-作品展析
  
  百奚與孟明視為一人辯
  
  《史記·商君列傳》趙良:“百奚相秦六七年而東伐鄭,三置晉國之君,一救荊國之禍。”可見秦穆公之東進政策,實以百奚為其最主要之主持人物。而《左傳》及《史記·秦本紀》則皆以伐鄭者為孟明視。又《秦本紀》以孟明視為百奚子,且謂百奚與蹇叔為二老,曾會同諫止伐鄭,及哭送其子。似乎孟明視等全為血氣力剛之少壯派,東進政策亦全為少壯派之孟明視等所主持,而百是則被認為與蹇叔同屬於重保守而不重進取之元老派。到班固,在其所作《古今人》中,竟更進一步列百奚於上下,而置孟明視於中上。化一人為二人,變一人之人格為二人之人格。這都是司馬遷考證錯誤所造成的不良果。
  
  經過馬非百的初步研究,認為《史記·秦本紀》所載關於此一問題之錯誤,其最大者約有三端:
  
  第一,百奚未為秦穆夫人之媵,為媵者是虞大夫井伯而非百奚。關於此點,古人論之已甚詳。《學紀聞》:“文公曰:‘按左氏媵秦穆姬者乃井伯,非百奚也’。”太原閻若璩:“按《孟子》言百奚先去虞,自不至為晉所虜,益知井伯者另一人。且史載穆公四年乙迎婦於晉,《左》則僖五年丙寅,以媵秦穆姬,亦差一年。”今案《呂氏春·慎人篇》:“百奚之未遇也,亡虢而虜晉。”《楚辭·惜往日》:“聞百之為虜兮”。《韓非子·說難》:“百奚為虜”。此,則奚被晉虜當可信。《孟子》言先去虞者,當是由虞奔虢,及虢滅,又為晉所虜。至其走宛,則由晉逕去,而非媵秦始亡者。不然,則趙良言“奚聞穆公之賢而願望見”詩云故云註云又云傳云解云所云子云或云人云亦云王云鄭云書云而云句云皆云自云下云不云一云經云云云云之云道,如既為夫人之媵,就得見,何必亡走,又自鬻以求售呢?
  
  第二,伐鄭之役,諫而哭送其子者止蹇叔一人。《史記》作“公訪諸蹇叔與百奚”,哭而送其子者亦為二人。(《公羊》、《梁》亦同,顯沿《史記》之誤,足證二書之起。)但觀趙良之言,則奚乃伐鄭之主謀者,不應又自行諫止。且《左傳》言“公訪諸蹇叔”及“蹇叔哭送其子”。而同書他處,一則記晉原軫曰:“秦違蹇叔而以貪勤民”,再則記穆公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均不及奚。即《淮南子·道應訓》及《史記·十二諸侯年》亦僅有“將伐鄭,蹇叔曰不可”之記載。又《呂氏春·悔過》及《淮南子·道應訓》諫而哭送其子者,亦止蹇叔一人。自當以《左傳》為正。
  
  第三,《史記》以孟明視為百奚子,西乞為蹇叔子。謂二人哭送其子,就是哭送孟明視和西乞二人,尤為荒謬已極。考《國語》載穆公既反夷吾求入使者梁由靡,乃召大夫子明及公孫曰:“夫晉國之亂,吾誰使先若夫二公子而立之,以為朝夕之急?”大夫子明曰:“君使縶也”詩云故云註云又云傳云解云所云子云或云人云亦云王云鄭云書云而云句云皆云自云下云不云一云經云云云云之云道。高誘註:“子明,秦大夫百孟明視也”。此事在魯僖公九年,亦即秦穆公九年。依《史記》百奚以穆公五年入秦為政,至此時不過四年,穆公對奚,並無不信任之現,如果子明即孟明視,而孟明視又為奚子,豈有國大事不先與為政之父相商,而反問諸其子之理。又《左傳》載餚戰,秦大夫及左右請殺孟明。穆公曰:“孤實貪以禍夫子,夫子何罪?”使為政。此時奚尚健存,不應稱其子為“夫子”,蹇叔稱為“孟子”,理亦與此相同。可見視非奚子實甚顯明。至《左傳》稱蹇叔之子與師,不過謂其子參加兵役而已,若是西乞,則已身為將帥,不得與。《呂氏春·悔過》:“蹇叔有子曰申與視,與師偕行”。則蹇叔本有二子,一名曰申,一名曰視。“與師偕行”者,是說二子皆參加伐鄭兵役,隨軍出的意思。高誘註以申為白乙丙,以視為孟明視,而謂皆蹇叔子。則又以白乙丙及孟明視為蹇叔之子,更是無稽之談。視與孟明視同名,並無妨。
  
  之所以主張百奚與孟明視是一人而非二人,其理由亦可以舉出下列點:
  
  《左傳》無百奚之名。衹有百(僖十三年)、孟明(僖三十二年、三十三年及文元年)、百孟明視(僖三十三年)、孟明視(文二年)。可見孟明視是姓百而名視。僖十三年之百,杜註是秦大夫,而《史記》則說是百奚。三十二年之“召孟明、西乞、白乙伐鄭”,文元年之“使孟明為政”,二年之“猶用孟明,孟明增修國政,重施於民”,三年之“遂霸西戎,用孟明也”;皆指百孟明視。而趙良言,則相秦者為百奚,伐鄭霸西戎者亦為奚,又謂“奚之相秦,勞不坐乘,暑不張蓋”詩云故云註云又云傳云解云所云子云或云人云亦云王云鄭云書云而云句云皆云自云下云不云一云經云云云云之云道,正與孟明視“增修國政重施於民”相同。考秦國在武王置左右丞相以前無二人同時執政之例,尤無以父子同時執政之理,故知百奚、孟明視即是一人。這是第一點。
  
  《左傳》於文三年取王官及郊,遂霸西戎之,隨即對穆公、孟明視和子桑三人,分加以贊美。而謂西戎之霸,由於穆公之用孟明;而孟明之得以大用又由於子桑之能知人而舉善。此點極為重要,乃我們解决這一問題之重要關鍵。考子桑即公孫枝。《左傳》中無公孫枝舉孟明視之記載,《呂氏春·慎人》,所舉者乃百奚。《韓非子·說林下》也有“公孫支(支原誤友,依盧文弨校改)自刖而尊百”之文,百即百奚,可見奚、視本為一人,殆已成為鐵案,這是第二點。
  
  《史記·蒙恬傳》:恬言“穆公殺三良而死,罪百奚而非其罪也,故謚名曰繆”。應劭《風俗通·皇霸》五霸條亦云:“穆公受鄭甘言,置戍而去。違黃之計,而遇餚之敗。殺賢臣百奚,以子車氏為殉。《詩·黃鳥》之所為作。故謚曰繆襄。”兩書一作罪,一作殺,雖有不同,然各書皆無穆公殺百奚之記載。且蒙恬秦人,其去穆公,亦較應劭為近。自當以恬言為是。惟從《風俗通》所述觀之,則穆公之罪奚,實在餚敗之。考《左傳》餚敗之,穆公素服郊次,鄉師而哭曰:“孤違蹇叔,以辱二三子,孤之罪也。不替孟明,孤之過也。大夫何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夫既曰“不替”為“過”,又曰“一眚”,罪之之情,可謂深切著明,然則所謂“違黃之計”者,乃專指蹇叔而言,而兩書所云之百奚,即《左傳》中之孟明視,亦已毫無疑問。這是第三點。
  
  又《左傳》言“秦用孟明,遂霸西戎”。趙良則言“奚相秦,而西戎八國來朝”。《國策》姚賈亦云,“百奚,虞之乞人,穆公用之而朝西戎。”“朝西戎”、“西戎來朝”與“霸西戎”實為一事,此亦可為奚、視非二人之證。這是第四點。
  
  又李斯《諫逐客書》:“穆公西取由於戎,東得百買奚於宛,迎蹇叔於宋,求丕豹、公孫枝於晉。此五子者不産於秦,而穆公用之,國二十,遂霸西戎。”舉五人,下及丕豹,而不及《左傳》所認為霸西戎之孟明。使奚外果尚有所謂孟明視其人者,則李斯豈肯故略之嗎?這是第五點。
  
  或者謂《左傳》僖三十二年,秦師過周北門,左右免胄而下,超乘者三百乘。王孫滿觀之,言於王曰:“秦師輕而無禮,必敗。輕則寡謀,無禮則脫。入險而脫,又不能謀,能無敗乎?”可見孟明視之性格,屬於輕脫一派,與同書僖十三年以“救災恤鄰,行道有福”,勸穆公輸粟於晉以賑其饑之百,實不可同日而語。益僖十三年之百,即百奚,而僖三十二年之百孟明視,雖亦姓百,然兩人相去前茶几及二十年,其性格之不能一致,固無足怪。今案輸粟賑饑乃一國應有之普通外交政策,不足以為個人性格之判斷。《史記》載奚自述其早年經,遊於齊,則欲事齊君無知;之周,又以善牛王子頽;至虞,明知虞君不用其言,而以私利爵祿之故,不惜委質為虞臣,此情形,實完全為一急功好利不擇手段之人,與《左傳》中王孫滿所描繪之孟明視的各種現,若符節。至趙良所云奚相秦之遺愛,乃晚年屢經失敗之當然結果,與《左傳》所載“孟明增修國政、重施於民”,亦可互相明。所謂“三肱知為良醫”。這是第六點。
  
  或者又說:孟明視屢戰屢敗;與《呂氏春·慎人》所云“謀無不當,舉必有功”之言亦不相。然此亦易為解釋。《呂氏春》蓋要其終而言之,此如近代科學上之明,往往有經過數十百次之試驗而成功者。則在最一次之試驗以前皆非成功可知。難道我們遂可謂其為失敗之人嗎?這是第七點。
  
  總而言之,百奚就是孟明視,是一人而非二人,經過以上的論證,殆已無可懷疑。大概百奚,是姓百,名視,字孟明。其所以又名曰奚者,考奚之本義為隸役。《禮記》有《疏》:“有才能曰奚,無才能曰奴。”《周禮·酒人》:“奚三百人”。註:“猶今官婢”。百奚曾自鬻於秦客,被褐食牛。又傳鬻以五羊之皮,為公孫枝所得。可見百奚最初乃一賣身為奴之人,故秦人特稱之曰奚,亦猶其傳鬻以五羊之皮,而號曰“五羖大夫”,用意是一樣的。《漢書·西羌傳》言“羌人謂奴為無弋。以其祖爰劍為奴隸,故名之曰無弋爰劍”。然則秦人之名視為奚,也許是他們的習俗有以使然,未可知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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