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学论坛>> 法家类>> 马非百 Ma Feibai   中国 China   现代中国   (1896年1984年)
管子轻重篇新诠
  马非百先生几十年来潜心研究《管子轻得篇》,并于一九四三年开始写作《管子轻重新篇诠》,至今凡七易其稿。其第三稿,五十年代中期郭沫若同志编着《管五集校》时曾借去参考并列入引用书目,引用过近百条。郭老当时曾写给马先生一封信,对此稿作了评价,还建议“另外写成一篇综合的研究——既是写成论文形式”。马先生接受这一意见,先后写了三篇论文,合称《论管子轻重》。对《轻重》原文的校释部分也作了多次修改。现在,我们将两部分合并出版,并根据马先生本人意愿,将郭老的信加以影印,放在前面。
  著者在本书中,比较注意研究《轻重》的著作时代和贯串《轻重》各篇的基本思想理论体系,并以此为指导来进行具体文字的校释。对《轻重》中一些常用字词和专门术语的含义,也注意进行了综合的分析与研究。在原文校释上采取慎重态度,凡认为可通的不轻易改、补、删、移。他在有关《轻重》的一些问题和原意在解释上都提出了许多独立的见解,并对不同的意见进行了驳辩。相信此书的出版,对于促进《轻重》研究中各种不同意见的争鸣,从而使研究更加深入,会有一定的好处。
论管子轻重上 关于管子轻重的著作年代
  一、引言
  二、进攻的几个主要据点
  三、全面围攻
  四、两个最后堡垒突破
  
  一、引言
   《管子。轻重》十九篇,亡失了三篇,现存十六篇。它和《管子》其他各篇不是一个思想体系。它是一部专门讨论财政经济问题的书。其中有许多问题,是西汉一代和王莽时代所特有的,与普通的财政经济的性质迥不相同。由于作者故弄玄虚,把自己在财政经济上的意见,用讬古改制的方法,说成是历史上有名的大政治家管仲的主张,蒙蔽了不少从事研究这部书的学者。梁启超作《管子传》一书,对于书中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理论,有些地方算是最能发前人之所未发。但他一则误信此书为管仲所作,把时代提前了好几百年;又由于梁氏对书中的财政经济理论,完全采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来进行解释,所以他对于此书的了解,也就不能达到 “心知其意”的境界。王国维在其所著《月氏未西徙大夏时故地考》一文中,则认为《轻重》诸篇是汉文、景间所作,但他引以为唯一之证据,仅书中“玉起于禺氏 ”一条,而无视于书中所反映的有关文、景以后的许多史实,未免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毛病。罗根泽在其所著《管子探源》一书中,曾列举了十二条证据,证明此书乃汉武、昭时理财家所作,在时代上比梁、王二氏推进了一步;但罗氏所引证据,只是从字面上着眼,没有能更深入的去了解书中所讨论问题的真正核心,因而他的结论也就不能完全令人满意。文化大革命前胡寄窗在其所著《中国经济思想史》中,则把《管子》列入战国时代孟轲之后和荀况之前,既误将本书与《管子》其他各篇混为一个思想体系,而在时代问题上又从王、罗二氏已经前进了一步的地方倒退了回去,这也是未免使人失望的。
  根据我个人不成熟的意见,则认为本书与《管子》其他各篇不是一个思想体系。它是西汉末年王莽时代的人所作。关于这种观点,都散见在拙稿《管子轻重篇新诠》各篇中。一九五四年十月,已故中国科学院院长郭沫若同志在其所著《管子集校。引用校释书目提要》中对此有所批评,说是“证据薄弱,说难成立”。但同年四月写信给我,不久又约我到他家里去谈话,都用极其热忱的态度表扬我,并鼓励我:“把这些观点写成一篇综合的研究──即是写成一篇论文形式,似乎更便于发挥。”这就充分表现了他对一个在学术上持不同意见的人的高度民主风格。事隔二十多年,我才把这篇论文写了一个轮廓,不意郭老已因病逝世,就正无从,痛悼曷极!现在把它整理出来,敬献于尊敬的郭老英灵之前,兼以求教于海内同好!
   二、进攻的几个主要据点
   本书是古人故弄玄虚,用伪装的方法,在学术史上打的一个埋伏。要攻破这个埋伏,揭开它的伪装,以期露出本来面目,势非采用作战的方法,先建立几个主要的据点,作为进攻的根据地;然后稳扎稳打,由点及线,再进行全面的围攻,决不足以获得最后的胜利。
  现在,就让我们依照这个作战计画进行吧!
  第一,本书之成,不得在汉高祖刘邦七年(前二00)封陈平为曲逆侯以前──《轻重甲》:“管子曰:‘女华者,桀之所爱也,汤事之以千金;曲逆者,桀之所善也,汤事之以千金。内则有女华之阴,外则有曲逆之阳,阴阳之议合而得成其天子,此汤之阴谋也’。 ”这里有“曲逆”二字,便是一个大破绽。考《汉书。陈平传》载刘邦被匈奴围于白登,用陈平奇计,使使间厚遗单于阏氏,单于,匈奴君主称号。阏氏音烟支,单于嫡妻的称号。围以得解。刘邦回师,路过曲逆,乃诏御史以陈平为曲逆侯。这是汉高祖七年的事。这里最宜注意的:
  一、曲逆是陈平的封号,是汉高祖七年才被封的,在此以前没有过。
  二、陈平之被封为曲逆侯,是由于他是汉朝的一位大间谍。他曾为刘邦前后出过六次奇计,不仅解了白登之围,而且远在楚汉战争期间,他还一次从刘邦手里领用过黄金四万斤,去离间项羽和范增的君臣关系,破坏他们之间的团结,收到了灭亡楚国的效果。这与“汤事之以千金”正相符合。
  三、刘邦在白登被围得解,确实是得了匈奴冒顿单于阏氏的力量。而阏氏的肯于出力,又确实是通过大间谍陈平的奇计,使使厚遗她才实现的。这与所谓“汤以千金事女华”和“阴阳之议合”等说法也完全一致。当然,它决不是在写刘邦,但也决不是在写汤。它只是要说明一个关于用金钱实行离间的间谍政策,所以就从脑子中所能记忆的有关这一类事件的人物信手拈来,编成一个故事,作为这个政策的具体例证罢了。
  第二,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文帝刘恒十二年(前一六八)徙淮南王为梁王以前──《轻重戊》:“恒公曰:‘今吾欲下鲁、梁,何行而可?’管子对曰:‘鲁、梁之民俗为绨,公服绨,令左右服之,民从而服之。公因令齐勿敢为,必仰于鲁、梁。则是鲁、梁释其农事而作绨矣。’桓公曰:‘诺。’即为服于泰山之阳,十日而服之。”尹注云:“鲁、梁二国在泰山之南,故为服于此,近其境也,欲鲁、梁人速知之。”案当齐桓公时,齐、鲁附近无梁国。至战国,魏都大梁,始以梁称。然大梁之梁,并不在泰山之南。泰山之南之梁国,至汉文帝刘恒用贾谊言,徙淮阳王为梁王始有之。《汉书。贾谊传》:“
  梁王胜死,无子。谊上疏曰:‘臣愿举淮南地以益淮阳而为梁王立后。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不可者,可徙代王而都睢阳。梁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淮阳包陈以南揵之江。则大诸侯之有异心者破胆而不敢谋。梁足以扞齐、赵,淮阳足以禁吴、楚。陛下高枕,终无山东之忧矣。’文帝于是从谊计,乃徙淮阳王武为梁王,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得大县四十余城。”又《汉书。文三王传》也有“梁孝王武为代王。四年,徙为淮阳王。十二年,徙梁……居天下高腴地,北界泰山,西至高阳,四十余城多大县”的记载。据此,是“北界泰山”之梁至汉文帝刘恒十二年才开始出现。今此文言梁与鲁皆在泰山之南,足证其所谓梁者,确系指“割淮阳北边二三列城与东郡以益梁”而“起于新郪以北着之河”之后的“北界泰山”之梁而言,实甚明显。
  第三,本书之成,不得在汉武帝刘彻元鼎二年(前一一五)修昆明池及元鼎六年(前一一一)平定南越以前──《轻重甲》:“桓公曰:‘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为此有道乎?’管子对曰:‘君请遏原流,大夫立沼池。令以矩游为乐。则越人安敢至?……请以令隐三川,立员都(□ ),立大舟之都。大舟之都有深渊,垒十仞。令曰:能游者赐千(十)金。’未能用金千,齐民之游水者不避吴越。桓公终北举事于孤竹离枝,越人果至,隐曲蔷(灾)以水齐。管子有扶(同浮)身之士五万人,以待战于曲蔷(灾),大败越人。此之谓水豫。”案越于春秋诸国,最为后起。在齐桓公时,尚未通于中国。以后勾践北上中原,与诸侯争霸,然距齐桓公之死,已百七十余年。且为时甚暂,即又寂焉无闻。齐桓公时,安得云 “天下之国莫强于越”?这是以汉武帝刘彻修昆明池训练水军以平定南越事为背景。史载高后吕雉死,赵佗因以兵威财物赂遗闽越西瓯骆役属焉。东西万余里,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文帝刘恒时,虽经陆贾说令臣服于汉,然至武帝初年,其相吕嘉倔强益甚。是时,汉正与北方匈奴对抗,而南越常为北征军后顾之忧。刘彻之欲灭南越,实非一朝一夕之故。《史记。平准书》载:“是时粤(越)欲与汉用船角逐。乃大修昆明池,列观环之。治楼船,高十余丈,旗帜加其上,甚壮。”索隐:“昆明池有豫章馆。豫章,地名,以言将出军于豫章也。”这是元鼎二年(前一一五)的事。至元鼎五年(
  前一一二),不过三年,刘彻果派伏波将军路博多等将江淮以南楼船二十万人(《汉书》作十万人)与越驰义侯所将巴蜀夜郎之兵齐会番禺。次年(前一一一),遂平定越地以为南海等九郡。今观此文,有云:“天下之国莫强于越,今寡人欲北举事孤竹离枝,恐越人之至 ”,不就是刘彻欲北伐匈奴而南越常为后顾之忧的反映吗?“大夫立沼池……请以令隐三川,立员都,立大舟之都”,不就是刘彻大修昆明池的反映吗?其他如“三川”,则是长安泾、渭、汧三川之反映。如“大舟”云云,则是所谓“治楼船,高十余丈,而旗帜加其上”的反映。如“扶身之士五万人”,则是路博多等所率江淮以南楼船二十万人的反映。如“曲灾”则是“番禺”的反映。所不同的,只是把汉人南征,改为越人北犯罢了。
  第四,本书之成,不得在王莽居摄三年(西元八)于镇压翟义、赵明及西羌等起义军时大举封拜及始建国四年(西元一二)立为附城五差之制以前──《揆度篇》云:“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属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然则是天下尽封君之臣也,非君封之也。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矣,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案此处所论,显然是以王莽居摄三年镇压翟义、赵明及西羌等起义军后大封功臣,和始建国四年立为“附城五差”之制为背景。第一,所谓“今天下起兵加我,臣之能谋厉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云云,盖即王莽于镇压翟义时,下诏封车骑都尉孙贤等五十五人皆为列侯及镇压赵明、西羌等时, “置酒白虎殿,大封拜……以大小为差,封侯伯子男凡三百九十五人”(见《汉书。翟先进传》)的反映。第二,所谓“封地十里”,古无此制。《孟子。万章篇》、《礼记。王制》、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国篇》论封建,皆无封地十里之说。《史记汉兴以来诸侯年表》言:“武王、成、康所封数百,而同姓五十五,地上不过百里,下不过三十里。”又云:“天子观于上古,…… 使诸侯得推恩分封子国邑,……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余里。”是历代事实上亦无有“封地十里”者。至王莽始建国四年立为“附城五差”之制,然后才有所谓“自九以下,降杀以两,至于一成”的规定。(《汉书。王莽传》)“降杀以两”就是说以两数相减,自九以下而七、而五、而三,以至于一。“至于一成”者,如淳注云:“十里为成。”今此又云“天下已封君之臣十里”,正是王莽制度之反映。至下文又言“天下每动,重封君之民二十里”者,是说贾人利用战争所得之盈利,相当于方二十里之封君,这和《史记。货殖传》所言“今有无秩禄之俸,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意义是一样的。
   三、全面围攻
   据点既经建立,第二步就可以根据这些据点,向整个埋伏实行全面围攻。关于本书所用各种例证,确为汉代及王莽时代的实际历史事实者,除以上各个据点外,其他散见于书中各篇者,为数尚多。把这些伪装全面揭开,以期露出它的本来面目,我想应该不是没有意义的工作。兹为便于说明起见,特按照汉代帝王次序分别叙述如后:
  甲、属于汉高祖时代者──
   一、贺献制度的反映──《轻重甲》:“管子对曰:请以令使贺献出正籍者必以金。”“贺献”二字,又分见《轻重乙》及《轻重丁》。其制实始于汉。《汉书。高纪》:“十一年二月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民疾之。令诸侯王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可见贺献即朝献,而朝献之有程,实自汉高祖十一年才开始规定的。
  二、公葬制度的反映──《揆度》:“管子曰:匹夫为鳏,匹妇为寡,老而无子者为独。君问其若有子弟师役而死者,父母为独。上必葬之,衣衾三领,木必三寸。乡吏视事,葬于公壤。”这里所述,与《汉书。高纪》所载:“八年十一月,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槥,归其县,县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内容完全相同。
  乙、属于文帝时代者──
   一、严道铜山铸钱的反映──《山权数》:“汤以庄山之金铸币。”案此语又见《轻重戊》篇。《盐铁论。力耕篇》亦有此语,惟庄山作严山。严山即庄山,东汉避明帝讳,故改为严山。严山就是严道山,其山产铜。《史记。佞幸传》:“太中大夫邓通方宠幸,上欲其富,赐之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邓氏钱遍天下。”按《明一统志》:“严道废县,在雅州治东。秦始皇灭楚,徙严王之族以实其地,故名。”又《太平御览》六十六引《蜀记》亦云:“秦灭楚,徙严王之族于严道。” 《括地志》则云:“秦昭王相严君疾封于此,故县有是称。”是严道之得名,不论是由于严君疾,或楚庄王,要之皆在战国末年或秦始皇时,则可确定。至其以严道铜山之铜铸钱,则直至汉文帝时,始由邓通为之。可证本书之成,决不得在汉文帝赐邓通铜山以前了!
  二、除其田租的反映──《山国轨》有“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的话。它主张“立三等之租于山”,以代替田赋旳收入。《国蓄篇》也认为“以田亩籍,谓之禁耕”。这和《汉书。文纪》二年和十二年,两次赐天下农民田租之半;十三年,全除田之租税,用意是完全一样的。
  丙、属于景帝时代者──
   一、珠玉金银等三等币制之反映──《国蓄篇》云:“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三币握之非有补于暖也,食之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地数》、《揆度》、《轻重乙》等篇所言略同。案以珠玉、黄金及刀布同用为币,于古无闻。至秦并天下,始行三等货币制。《史记。平准书》云:“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三等”作“二等”。颜师古曰:“上币者,二等之中,黄金为上,而钱为下也。” 汉兴,币制屡有变更,然大抵皆因秦旧。据“各随时而轻重无常”一语,则珠玉在秦汉时虽不为币,而一般人之心理,以其难得,仍甚重视之。其价值与地位,往往远驾于黄金之上。虽无货币之名,而实际则等于最高等之货币。故《平准书》即径云“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 。事实上,在汉时,珠玉确已取得最高等货币之地位。故《汉书。景纪》后三年正月诏云:“黄金珠玉,饥不可食,寒不可衣,以为币用,不知其终始。”《食货志》晁错上疏云:“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无饥寒之患。”《贡禹传》载禹疏亦云:“宜罢采珠玉金银之官,毋复以为币。”贡禹此疏,上于汉元帝初元五年,为御史大夫时。可见到了元帝时代,汉朝还是以珠玉金银为币的了。本文所论三等币制,不仅是反映了秦汉时代的实际情形,而且其所谓 “三币握之非有补于暖也,食之非有补于饱也”二语,亦系从上引景帝诏文及晁错疏文中“饥不可食,寒不可衣”蜕化而来。又“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数语,则与《食货志》载贾谊疏所谓“上挟铜积,以御轻重,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一段文字,有抄袭之关系,而它的时代性,也就很显而易见了!
  二、更名诸侯丞相为相的反映──《轻重戊》: “楚王闻之,告其相曰”;又云:“代王闻之,告其相曰”;又云:“衡山之君告其相曰”。《轻重己》也说:“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案汉初诸侯王国,皆设有丞相,与中央同。至景帝中五年,始更名诸侯丞相为相。见《史记。景纪》、《汉书。景纪》及《百官公卿表》。楚在春秋战国时,皆有令尹而无相。衡山为汉所立国。今此文言楚、代、衡山皆有相,则其所谓相,必非“张仪相秦”及“苏秦并相六国”之相,而为汉景帝中五年所改之相,实甚明显。
  丁、属于武帝时代者──本书是汉末王莽时代的人讨论封建国家统制经济政策的书,而武帝一代,则是这一政策创造和实行的主要时代。所以书中对于武帝一代的历史事实之反映,分量也就特别的多。这里仅举其最显著的数条于左:
  一、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的理财思想之反映── 《巨(策)乘马》:“管子曰:国器皆资(赡),无籍于民。”籍就是赋敛。这是说不必赋敛于民,而国家所需要的器械都能足用的意思。这类的句子,在本书中不止一见。如:“故开阖皆在上,无求于民”(《乘马数》),“故万民无籍而国利归于君也”(《国蓄》), “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同上),“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山国轨》),“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同上),“桓公问于管子曰:不籍而赡国,为之有道乎?管子对曰:轨守其时,有(又)官(管)天财,何求于民”(同上),“齐之战车之具具于此,无求于民,此去丘邑之籍也。”(同上),“军五岁毋籍衣于民”(《地数》),“终身无籍于民”(同上), “五官(管)之数,不籍于民”(《揆度》),“然则自足,何求于民也”(《轻重甲》),“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用足”(《轻重乙》),“故国八岁而无籍”(
  《轻重丁》),“未尝籍求于民而使用若河海”(同上)。盖本书著者正以无籍而用足为其理财之中心思想。故极力主张施行轻重之策,而不主张直接向人民进行赋敛。梁启超名之曰“无籍主义”,是很有道理的。然此种无籍主义,实完全本之于汉武帝时之大理财家桑弘羊而非著者所自创。《史记。平准书》记桑弘羊理财之成绩云:
  “于是天子北至朔方,东到泰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一岁之中”是指的汉武帝元封元年。这是对桑弘羊推行的盐铁、均输等官营政策的总结。据《汉书。萧望之传》,张敞也说:“昔先帝(指武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盐铁论。轻重篇》御史亦云:“大夫各(君)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 ”可见此种成绩,确为武帝时桑弘羊所创造之历史新记录。虽《盐铁论。非鞅篇》及《禁耕篇》,大夫曾有“ 商君相秦……不赋百姓而师以赡”之言,《汉书。吴王濞传》亦载“吴有豫章铜山,……以故无赋国用饶足” ,似“无籍主义”,在桑弘羊前,秦相商鞅及吴王濞即已先后行之。然两者皆不过财政经济上之自发的事实,而尚未能演为完整之理论体系。至桑弘羊根据汉武帝一代在财政经济上之实践,始以极肯定而强调之语气,正式宣布于全国经济会议之前。而本书著者则又继承此一理论体系而更发扬光大之。大抵全书之中,无一篇不是以“无籍主义”为其中心的主题;所提方案亦无一而非实现此一中心主题之具体设计。故《管子。轻重》一书,我们竟可以称之为“无籍赡国论”。《巨(策)乘马》篇的“国器皆赡,无籍于民”,不过是无数具体设计中之一端而已!
  二、盐铁专卖政策的反映──古无以盐铁并称者,至秦汉时始有之。这一点,罗根泽在其所著《管子探源》中,已有极详尽之论证,这里不必再赘。本书则往往以盐铁并称。如《山国轨》云:“盐铁之策足以立轨官”,又说:“盐铁抚轨”,即其明证。至《海王篇》则谓之“官山海”。官即管之假借。管就是今日经济学上的所谓管制、独占。山产铁,海产盐。故官山海,就是盐铁专卖。《海王篇》前半讲“正盐策”,后半讲“ 铁官之数”,就是盐铁专卖政策的具体内容。此外《地数》、《轻重甲》、《轻重乙》等篇也都有专章讲到盐铁专卖。而历史上大规模实行盐铁专卖者实以汉武帝时为最盛。本书所述,除《轻重乙》提出关于山铁民营系对桑弘羊政策有所修正外,其余则与汉武帝所行之法完全相同。至《地数篇》所云:“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则与孔仅、东郭咸阳所言 “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不仅制度相同,即文字亦无大异了!
  三、边疆四裔及其特产之反映──《轻重甲》言吴、越产珠象,发、朝鲜产文皮□服,禺氏产白璧,昆仑之虚产璆琳琅玕,而其地距中国皆为八千里。《地数》、《揆度》、《轻重乙》等篇,则言“珠起于赤野之末光”,“玉起于禺氏之边山”。或曰“禺氏之玉”,或曰“禺氏边山之玉”,或曰“玉起于禺氏之旁山”,或又曰“玉起于牛氏之边山”,其地距周皆为七千八百里。这些也都是以汉武帝时代之疆土情况为背景者。《轻重甲》一开首即以“四夷不朝”为谈话之主题,便非汉武帝以前之任何帝王所能说出的口气。而文中所列举的四夷国名及其方位,亦唯汉武帝时代之疆域足以相当。所谓吴越,当然是指汉武帝时代的两粤而言。赤野末光,地望未详。但赤野或当作赤道之野讲,其地必在南方,也是属于两粤的地方。所谓发、朝鲜,发就是北发,发与朝鲜连言,可能就是汉武帝时的秽貊朝鲜。所谓禺氏或牛氏,禺牛一音之转,应该就是汉武帝时代的大月氏。至昆仑之虚,虽汉武帝时代无此国名,然《史记。大宛传》云:“汉使穷河源,河源出于窴。其山多玉石,采来,天子按古图书,名河源所出山曰昆仑云。” 则所谓“昆仑之虚”者,似亦指今新疆之和阗及其以西的西域各国而言。昆仑之虚很重要。昆仑与出玉之河源于阗发生联系,至汉武帝时始有之。王国维以月氏为匈奴所败,在汉文帝四年,而其西居大夏,则在武帝之初,因而断定月氏既败于匈奴以后,徙居大夏以前,其居必在且末于阗间。其说甚是。但因此遂疑本书为汉文、景时所作,置武帝时始有之昆仑之虚及武帝以后的其他种种事实而不提,则未免有断章取义、不从联系看问题之诮了!
  四、平牡马价的反映──《揆度篇》:“阴山之马具驾者千乘,马之平价万也。”案古无平马价之说,汉武帝时始有之。《汉书。武纪》:“元狩五年,天下马少,平牡马匹二十万。”又《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梁期侯当千,太始四年,坐卖马一匹贾钱十五万,过平,臧五百以上,免。”过平,是说超过了规定的价格。元狩五年平价为二十万。此言“十五万过平”,可见元狩五年以后,太始四年以前,又有一次平马价之举,而其价则在十五万以下。不论其价为多少,但都是汉武帝时的事则可肯定。又阴山原属匈奴。至汉武帝太初三年遣光禄勋徐自为筑五原塞外列城,西北至卢朐(见《汉书。武纪》),才正式收入中国版图。此处说阴山之马可以用平价收购,上文又言“阴山之礝□”,可以做为“海内玉币”之一。在汉武帝以前是不可能的。
  五、衡山王赐使其太子孝客江都人救赫陈喜作輣车镞矢的事件之反映──《轻重戊》:“桓公问于管子曰:吾欲制衡山之术,为之奈何?管子对曰:公其令人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案各书皆不言春秋战国间有衡山国。衡山之名,最早见于《史记。秦始皇本纪》。其原文云:“始皇二十八年,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上自南郡、武关归。”《正义》引《括地志》云:“衡山一名岣嵝山,在衡州湘潭县西四十一里。始皇欲向衡山,即西北过南郡,入武关,至咸阳。”若如此说,以衡山为南岳之衡山,是始皇当日并未到达衡山了。但《史记》原文明明记载“之衡山”三字于“渡淮水”之后,与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可知始皇当日在至南郡浮江至湘山祠之前,确已到达衡山,而其地则必在淮水与南郡之间。且南岳的衡山,在秦、汉时,尚未为人所重视,故不在天下名山之内。《史记。封禅书》言秦汉关东名山凡五:即石室(嵩山)、恒山、湘山(即始皇所祠者,乃洞庭湖中的君山)、会稽、泰山是也。然则始皇所到之衡山,必非南岳之衡山甚明。考楚项羽封吴芮为衡山王,都邾。《正义》引《括地志》云:“故邾城在黄州黄冈县东南二十里。本春秋时邾国。”其地在秦当为一郡,而项羽因之以为国。此为衡山国之初见。汉时,衡山复为郡,属淮南王黥布。文帝十六年,立淮南厉王子安阳侯勃为衡山王。是为衡山国之再见。景帝五年,吴楚七国反,吴楚使者至衡山,衡山王坚守无二心。及吴楚已破,衡山王入朝,上以为贞信,劳苦之曰,南方卑湿,徙王于济北以褒之。卢江王以边越,数使使相交,徙为衡山王,王江北。是为衡山国之三见。武帝时,淮南王安、衡山王赐谋反。元狩元年,衡山王赐以反自杀。国除为衡山郡。于是衡山国之名乃绝。又《史记。衡山王传》称“王使(太子)孝客救(《汉书》作“枚”)赫、陈喜作輣车镞矢。”这里所说的“輣车镞矢”很有意义。这便是本书所指的“公其贵买衡山之械器而卖之”的械器。这些械器的制作方法和它的威力,我们今天已不能详知。但衡山王既要谋反,则他所制造的輣车镞矢,必是一种有名的武器,实无可疑。因此,衡山的械器,遂为当时人所盛称,因而也遂能反映到本书著者的脑海内。而这件事正出在汉武帝时代。那么本书之成,决不得在汉武帝以前,这又是一个旁证了。
  戊、属于宣帝时代者──
   一、长度制度的反映──《轻重甲》:“民无以与正籍者,予之长假;死而不葬者,予之长度。”从来注家,对“长度”一词,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解释,但都是就字论字,与原有含义皆不相关。我在拙稿《管子轻重篇新诠》中辩之甚详。实则“长度”一词,乃汉代一种有关财政开支之专门术语。《汉书。杨恽传》:“恽为中郎将,罢山郎,移长度大司农以给财用。”应劭注: “长,久也,一岁之调度也。”颜师古曰:“言总计一岁所须财用及文书之调度而移大司农,以官钱供给之,更不取于郎也。”原来汉制:郎官初到,依例要先缴一笔费用,作为该机关所需财用及文书之开支。杨恽为中郎将后,革除了这个制度,另行造具预算,移文通知大司农拨款应用。这里是说死而无钱安葬者,得由政府以所谓“长度”者予之,使其持向所在地官府支取官钱,作为购备棺衾之用。考杨恽为中郎将,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在宣帝地节四年(西元前六六)。至神爵元年(西元前六一)迁为诸吏光禄勋止,共在职五年。这个制度的改革始于何年?今已无由详知。但至宣帝派杨恽为中郎将时,才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则是可以肯定的。
  己、属于王莽时代者──
   一、居摄思想的反映──《轻重戊篇》:“桓公曰:‘然则当世之王者何行而可?’管子对曰:‘帝王之道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公曰:‘其行义奈何?’管子对曰:‘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上。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公曰:‘
  善’。”案齐桓公时,周天子虽弱,但无甚年幼者。桓公生于周庄王十二年,卒于襄王九年。庄王立十五年卒,子厘王立。厘王立三年,桓公始霸。厘王五年卒,子惠王立。惠王立二十五年卒,子襄王立。襄王有弟曰叔带。襄王即位时,叔带与王争立,几次逐王于外。赖晋文公纳王而诛叔带,大难始平。以上各王,有子有弟,皆非“幼主”可知。依照本书各篇所反映之历史事实,已证实为汉人作品。则此处所谓“天子幼弱”者,亦当于汉代帝王中求之。汉代共十三帝,幼主凡三。一为昭帝刘弗陵,即位时年仅八岁。二为平帝刘衎,即位时亦仅九岁。三为孺子婴,即位时年才二岁。刘衎之时,无“诸侯亢强,聘享不上”之事。惟刘弗陵时,燕王旦与上官桀等有与霍光争夺权位之行为。孺子婴时,亦有安众侯刘崇与其相张绍等百余人起兵攻宛及东郡太守翟义立严乡侯刘信为天子,移檄郡国共起诛莽之举。然刘弗陵时,刘彻有子甚多。天子虽云“幼弱”,但不得言 “继绝”。惟哀帝刘欣死后,确有“大统几绝”情事。《汉书。王莽传》云:
  “哀帝崩,无子。太皇太后即日驾之未央宫,遣使驰召莽,拜莽为大司马,与议立嗣。莽白以安阳侯王舜为车骑将军,使迎中山王奉成帝后,是为孝平皇帝。帝年九岁。太后临朝称制,委政于莽。”
  同传又云:张竦为刘嘉作奏曰:“建平、元寿之间,大统几绝,宗室几弃。赖蒙陛下圣德,扶服振救,遮扞匡卫,国命复延。”又《平纪》云:“中山王即皇帝位,……帝年九岁。……大司马莽秉政。……群臣奏言大司马莽功德比周公。”又《诸侯王表》云:“而本朝短世,国统三绝。师古曰:谓成、哀、平皆早崩,又无继嗣。是故王莽知汉中外殚微,本末俱弱,亡所忌惮,生其奸心。因母后之权,假伊召之称。颛作威福庙堂之上,不降阶序而运天下。”可见此文内容,必系暗指王莽居摄而言,而且作者还有意识地把这件事叫做“行义”,他的立场,显然是站在王莽一边的。
  二、黄虞思想的反映──《巨(策)乘马篇》云:“虞国得策乘马之数矣。”又云:“此有虞之策乘马也。”庞树典以“虞国即虞叔之国。在春秋前虞国盛时,必有善法,为管子所取法”。案此说无据。既曰“有虞”,则非春秋之虞可知。此虞国及有虞,盖亦作者假讬之词,然亦实为一定政治背景下之意识形态的反映。考《汉书。王莽传》载:
  “始建国元年,王莽曰:‘惟王氏,虞帝之后也,出自帝喾。’于是封妫昌为始睦侯,奉虞帝后。 ”
  “予前在摄时,始建郊宫,定祧庙,立社稷,……以着黄虞之烈焉。自黄帝至于济南伯王,而祖世氏姓有五矣。黄帝二十五子,分赐厥姓十有二氏。虞帝之先受姓曰姚。其在陶唐曰妫,在周曰陈,在齐曰田,在济南曰王。予伏念皇祖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以宗祀于明堂,宜序于祖宗之亲庙。……姚、妫、陈、田、王氏凡五姓者,皆黄、虞苗裔,予之同族也。”
  此外,传中及《元后传》,以“予之皇祖考黄帝,皇始祖考虞帝”作“家史”宣传之处不一而足。由此可见黄、虞二帝与王莽是很有关系的。故班固云:“而莽晏然自以为黄、虞复出也。”今观本书,开宗明义第一章,就提出有虞为所谓“策乘马之数”之创立者。《地数篇》则以黄帝为“陶天下为一家”之典型人物。在《揆度》、《国准》、《轻重戊》诸篇,或以黄帝与尧、舜并称,或以黄帝、有虞并称,皆与一般叙述古代帝王世系之以唐、虞并称者不同。这无疑是受了王莽宣传祖德之影响有以使然。而本书作者对于王莽的态度,也就不说自明了。
  三、“宝黄冢赤”思想的反映──《轻重己》: “以春日至始数四十六日,春尽而夏始。天子服黄而静处。”为了这一个“黄”字,引起了很多学者们的争论。实则汉代尚赤,新莽尚黄。这里虽仅一字之不同,然实为两个时代特征之反映。汉兴之初,因刘邦夜杀大蛇,自以为蛇者白帝子,而杀之者赤帝子,故服色尚赤。其后,武帝太初改制,虽曾一度尚黄,但并不同时排赤。且自刘向父子倡为汉得火德之说,于是服色尚赤,乃成定论。至于新莽,乃大倡其“宝黄冢赤”之说。《汉书。王莽传》云:
  “梓童人哀章见莽居摄,即作铜匮为两检,署其一曰‘天帝行玺金匮图’,其一署曰‘赤帝行玺某传予黄帝金策。’……即日昏时衣黄衣持匮至高庙以付仆射。戊辰,莽至高庙拜受金匮神坛,下书曰:‘赤帝汉世高皇帝之灵,承天命传国金策之书,予甚祇畏,敢不钦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以十二月朔癸丑为建国元年正月之朔,以鸡鸣为时,服色配德上黄,牺牲应正用白。使节之旄幡皆纯黄,其署曰新使五威节,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
  莽又曰:
  “予前在大麓,至于摄假。深惟汉氏三七之厄,赤德气尽。思索广求所以辅刘延期之术,靡所不用。……赤世计尽,终不可强济。皇天明威,黄德当兴。隆显大命,属予以天下。”
  莽又下书曰:
  “宝黄冢赤,其令郎从官衣绛。”
  服虔注云:“以黄为宝,自用其行气也。冢赤,冢役贱者皆衣赤,贱仆行也。”试以此与本篇互相对照,本篇春始天子服青而絻(冕)青。夏始天子服黄而静处。秋至天子服白而絻白。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静处。冬至天子服黑而絻黑。有青、黄、白、黑四色而独无赤色。《
  吕氏春秋》、《月令》及《淮南子。时则篇》,三夏皆尚赤,本篇则代之以黄。这是具体史实之反映,决不是偶然的。
  四、京师郡国民歌舞祠西王母之反映──《轻重己》:“以春日至始数九十二日,谓之夏至而麦熟。… …皆齐大材,出祭王母。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讳也。” 张佩纶谓“‘皆齐’为句,‘大材’当作‘
  大牲’。父之妣曰‘王母’”。案如王母为父之妣,岂有对父之妣不在家庙举行祭祀而出祭于外之理?此当作“皆齐大材”为句。“齐”与“赍”通,持也。材即木材。大材,指木材之大者而言。此文似亦为汉末民间祠祭西王母一事之反映。《汉书。五行志》云:
  “汉哀帝建平四年(前三)正月,民惊走,持□或棷一枚,传相付与,曰‘行诏筹’。道中相过逢,多至千数。或被发徒践,或夜折关,或逾墙入,或乘车骑宾士,以置驿传行。经历郡国二十六,至京师。其夏,京师郡国民聚会里巷仟佰,设祭,张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传书曰:‘母告百姓:佩此书者不死。不信我言,视门枢下当有白发。’至秋止。”
  棷,音邹,《说文》:“木薪曰棷”。仟佰即阡陌。此文所言“皆赍大材”,就是《五行志》“民持棷一枚 ”的意思。所言“出祭王母”,就是《五行志》“京师郡国民聚会里巷仟佰,设祭……歌舞祠西王母”的意思。又此文列“出祭王母”于夏至,《五行志》“京师郡国民祠西王母”也在夏季。如此相合,决不能说是偶然的。又《五行志》于叙述此事之后,随即引用杜邺之言,认为是哀帝外家丁傅之应。但最后又说:“一曰,丁傅所乱者小,此异乃王太后王莽之应云。”观《汉书。元后传》王莽下诏云:
  “予伏念皇天命予为子,更命太皇太后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协于新故交代之际,信于汉氏哀帝之代。世传行诏筹为西王母共具之祥。当为历代母,昭然着明。”
  事在始建国元年(西元九)。然则“祠西王母”为“ 元后王莽之应”,王莽亦自承之了。
  五、祀四望之反映──《轻重己篇》有“号曰祭日”,“号曰祭星”,“号曰祭月”,“号曰发繇”四语。案“发繇”二字无义。张佩纶以“发繇”当为“祭海”之误。本文上言“祭日”“祭星”“祭月”,则此句“祭海”,实属大有可能。如果这样,则此事又与王莽有关。《汉书。郊祀志》载:
  “平帝元始五年(西元五),大司马王莽奏言宜如建始成帝年号,前三二──前二九时,丞相衡等议复长安南北郊如故。莽又颇改其祭祀,曰:“周官天地之祀,乐有别有合。其合乐曰以六律六钟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祀天神,祭地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乐奏六歌而天地神祇之物皆至。四望,盖谓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亲,海广大无限界,故其乐同。”
  据此,则以日、月、星、海为四望,虽最早见于《周礼。大宗伯》,但其具体列入祭祀之中,则至王莽颇改郊祭之礼始有之。本文上言“
  夏始服黄”,又言“出祭王母”,既皆王莽时事之反映,则此以“日、月、星、海”为四望而分别祭之,亦为王莽时事之反映,就不是什么牵强附会之谈了。
  六、五均赊贷制度的反映──《国蓄篇》:“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襁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襁百万。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钟(种)餉粮食,毕取赡于君。故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矣。然则(者)何?君养其本谨也。春赋以敛缯帛,夏贷以收秋实。是故民无废事,而国无失利也。”案此节所论,与王莽之五均赊贷制度,内容完全相同。《汉书。食货志》云:
  “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遂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桑蚕织纴纺绩补缝,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验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毋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考汉代言财政经济者,桑弘羊言盐铁均输酒榷,不言五谷,贾谊、晁错、耿寿昌言五谷及常平仓,不言藏谷之外又须藏钱。又从贾谊、晁错、桑弘羊到耿寿昌,均不言赊贷。其以五均六斡赊贷并行者,实始于王莽。今本书对于西汉一代所施行之各种财政经济政策,除酒榷一事外,其余几于无一不谈。如所谓“守之以准平 ”,就是王莽“
  市平”的意思。所谓“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襁千万”云云,就是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的意思。所谓“春以奉耕,夏以奉芸,耒耜械器种餉粮食,毕取赡于君。春赋以敛缯帛,夏赋以收秋实”,就是王莽“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本,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的意思。其他如《乘马数》之“ 布织财物皆立其赀”,《山国轨》之“女贡织帛苟合于国奉者,皆置而券之”,《山至数》之“皮革筋角羽毛竹箭,器械财物,苟合于国器君用者,皆有矩券于上” ,则都是王莽所谓“工商牧畜嫔妊皆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的反映。《山权数》之奖励农业、牧畜、森林、园艺、医药、历数、蚕桑等七科,“官(管)五技” 与“能皆已官,得失之数万物之终始,君皆已官之矣” ,则都是王莽所谓“工匠医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的反映。《轻重丁》之“孟春……谨守泉金之谢物,且为之举。大夏……谨守泉(帛)布之谢物,且为之举”云云,则都是王莽所谓“令市官收贱卖贵”(《汉书。王莽传》)及“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验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以防贵庾者”的反映。诸如此类的例子,本书中随处皆是,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七、其他王莽时代诸特有名词及术语之反映── 本书中所见名词及术语,大抵都是汉人口气。这样的例子,除在上面各条中已经提出来的不计外,几乎到处皆是。如“一切”、“章”、“若干”、“笼”、“不相中”、“壤削”、“水断壤绝”、“府官”、“假”、“
  揆度”、“请”、“决”、“兵决”、“折券”、“ 至数”、“作业”、“功臣世家”、“官(管)山海” 、“纤微”、“庄山之金”、“巧币”、“山”、“轨 ”、“通施”、“相睹”、“鼓”、“大男、大女”、 “子大夫”、“养视”、“倍称”、“所”、“阴山” 、“昆仑”、“观于周室”、“肥”(俷)、“壤列” (地列)、“百倍”、“衡山国”、“旅壤而封”(列地而封)、“决塞”、“轻车”、“辇”、“僦”、“ 庸”、“市庸”、“天财”、“国基”、“
  乘天威”……等等,这些或则是汉代以前所从未见过的,或者虽然见过而在汉代仍极流行。这里只就王莽时代所特有的一些名词和术语,列举数例如左:
  (一)金之平贾万──《揆度篇》有“马之平贾万也,金之平贾万也”语。马有平价,是汉武帝时事的反映,上已言之。金有平价,则是王莽时事的反映。《汉书。食货志》云:“莽即真……黄金一斤,直钱一万 ”。事在始建国二年(西元一0)。
  (二)通货──《轻重乙》:“黄金刀布者,民之通货也。先王善制其通货以御其司命。”案“通货” 《国蓄篇》作“通施”,《盐铁论。错币篇》也作“通施”。证明在汉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召开盐铁会议时,还没有“通货”之名。这里独作“通货”,显与王莽改制有关。《汉书。食货志》:“莽即真,以为书‘ 刘’字有金刀,乃罢错刀、契刀及五铢钱,而更作金银龟贝钱布之品,名曰宝货。……是为钱货六品,……银货二品,……龟货五品,……布货十品。凡宝货五物六名二十八品。”是其证。
  (三)菁茅──《轻重丁》:“江淮之间有一茅而三脊,母(贯)至其本,名之曰菁茅。请天子之吏环而守之。夫天子则封于泰山,禅于梁父。号令天下诸侯曰:‘诸从天子封于泰山、禅于梁父者,必抱菁茅一束以为禅藉。不如令者不得从。’……菁茅之谋也。”案历史上封禅泰山者,只有秦始皇和汉武帝两人。(《地数篇》和《史记。封禅书》、《管子。封禅篇》都说封禅之王七十二家,不足信。)秦始皇封禅,席用苴□。至汉武帝封禅,始用江淮间一茅三脊为禅藉,然尚无“ 菁茅”之名。其以“菁茅”二字连用而认为一物者,实始于王莽。《汉书。王莽传》:“始建国四年(西元一二)六月,更授诸侯茅土于明堂”,曰:“陈菁茅五色之土。……”颜师古注云:“
  《尚书。禹贡》:‘苞匦菁茅’。儒者以为菁,菜名也;茅,三脊茅也。而莽以‘菁茅’为一物,则是谓善茅为菁茅也。”可见“菁茅”一词,乃是王莽所特创,颜师古也早就知道了。
  (四)月价──《山至数篇》:“冯会龙夏牛马牺牲月贾十倍异日。”案“月贾”一词,于古无闻。王莽始建国二年(西元一0),设立五均官,令“诸司事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才有所谓“四时中月上中下之贾”,也就是所谓“月贾”的出现,在此以前是没有的。
  (五)省──《揆度篇》:“善正商任者,省有肆。”省者,指宫禁或官府而言。《汉书。昭纪》:“ 共养省中。”伏偃曰:“蔡邕云:‘本为禁中,门合有禁,非侍御臣不得妄入。行道豹尾中亦为禁中。孝元皇后父名禁,避之,故曰省中。’”这里应该注意下列二点:
  其一、蔡邕是东汉时人。他对汉朝的历史和制度,应该比后人了解得更清楚。
  其二、“省”字始见于昭纪,不一定就是昭帝时所避改。避改的原因必和元后有关。
  以此我认为这也是王莽时代的意识形态的表现。因为元后是王莽的亲姑,王莽的得以篡汉,完全是依靠元后的提拔和支持。王莽在未篡汉以前,对于元后的逢迎是无所不至其极的。为了取得她的欢心,替她的父亲避讳,表示尊敬,是很合乎情理的。所以王莽居摄时,所居庐就叫做“摄省”(见《汉书。王莽传》),也是一个旁证。
  (六)江阳之珠──《山至数篇》:“江阳之珠一策也。”《揆度篇》也有“江阳之珠一策也”语。但同篇篇首则曰“尧、舜之王,北用禺氏之玉,南贵江汉之珠”。可见江阳之珠,就是江汉之珠。案江阳有二:一为汉之江阳,犍为郡属县,即今四川省泸州市。(《史记。惠景间侯者年表》有“江阳侯苏嘉”,索隐云: “县名,在东海。”又《汉书。王子侯表》“元凤六年封城阳慧王子仁为江阳侯”,自注亦言在东海。但《汉志》东海郡无江阳县,《水经。江水注》则列苏嘉所封国于犍为之江阳。证明“汉表”自注之误,郦道元早已知之。)该处从古未闻有产珠之说。二为王莽之江阳。据《汉书。地理志》,就是汉江夏郡西陵县。原文云: “江夏郡,西陵有云梦官。莽曰江阳。”西陵故城在今湖北省黄冈县西北。云梦官者,管理云梦泽之官。云梦有二泽,分跨今湖北省境大江南北,江南为梦,江北为云。面积八九百平方里。泽中物产丰富,故汉时除西陵县有云梦官外,在南郡编县(今湖北省荆门县西)也有云梦官一处。秦、汉之际,江、汉一带产珠,各书记之者不一。《吕氏春秋。重己篇》:“人不爱昆山之玉,江汉之珠。”又《贵生篇》云:“以随侯之珠,弹千仞之雀。”又《淮南子。说山篇》也有“不爱江汉之珠” 语。随即今湖北省随县,在汉水中游。然则江、汉之间,古固尝产珠了。今本书《山至数》及《揆度篇》,两言“江阳之珠”,又言“江汉之珠”,可见所谓江阳一定是指王莽改西陵为江阳之江阳,而非犍为郡之江阳了。
  (七)王邑──《轻重戊》:“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令中大夫王邑载钱二千万求生鹿于楚。”伯公是什么人,我们且不去管他。但这里突然出现了一个“王邑”的名字。如果把这件事和上面所述各节及“左司马”与“中大夫”皆王莽所立官名(见《汉书。王莽传》)联系起来看,那么这个王邑,也很有可能与王莽时先为大司空,后为大司马、大长秋的王邑有关。当然,这种联系,只是著者随手拈来,并无任何内在因素,和书中其他各篇中的“泰奢”、“
  佚田”、“梁聚”、“请士”、“特”、“伯高”、 “曲逆”、“女华”、“癸巳”、“癸度”与本篇下文的“王师北”,性质盖完全相同。
   四、两个最后堡垒的突破
   上面列举了许多证据,但文章还不能到此为止。这里,还有两个最后堡垒必须突破,否则本书的著作年代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的解决。第一个堡垒便是司马迁的《史记》。在《史记。管晏列传》中,有“吾读管氏《牧民》、《山高》、《乘马》、《轻重》、《九府》,详哉其言之也”一语,好像《管子。轻重》一书,司马迁也曾读过。第二个堡垒,便是桓宽整理的盐铁会议的纪录──《盐铁论》。书中有不少文字和本书相雷同,甚至有些地方还有“管子曰”三字,很容易使人相信是由出席盐铁会议的双方代表分别从本书中引用来的。这样,就在人们的意识中,造成一种假像,好像本书的写成,不得在《
  史记》和《盐铁论》之后而应该在其以前。这个问题,如果孤立地来讨论,是不容易得到令人信服的结论的。毛主席教导说:
  “世界上的事情是复杂的,是由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看问题要从各方面去看,不能只从单方面看。”
  这是说要从事物的联系和发展上来看问题。我之所以把这两个堡垒放在最后来解决,其理由就在于此。
  现在,先从第一个堡垒──《史记》说起。
  关于此点,应该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方面看司马迁是否读过《管子。轻重》这部书?又一方面则要看两书中在几个重要问题上的态度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我个人研究的结果,不仅司马迁看不到本书,而且本书中有许多理论和实例,还是从司马迁的《史记》里批判继承和发展而来。关于前者,我有下列几条证据:
  第一、《管子》书中根本没有《山高》和《九府》的篇名。《史记集解》引刘向《别录》云:“《九府》书民间无有,《山高》一名《形势》。”这话也不可靠。因为这样还是承认刘向得见本书的说法。实则《管子。轻重》列在《管子解》之后。《管子》而有解,足证其书已在《管子》书之后。今《管子轻重》又在《管子解》之后,其为刘向以后人所附加甚明。据刘向自叙言《管子》书八十六篇,但今日按照他所列举的数字重新计算,则其式为:《中管子书》389篇+《卜圭书》27篇+《臣富参书》41篇+《射声校尉立书》11篇+《太史书》96篇-484篇=564篇-484篇=80篇显系后人附加本书于《管子》书时,把原有的数目字也弄乱了。刘向且不得见本书,司马迁在刘向以前,如何能看得见?
  第二、《史记》对于古代财政经济学家,凡是有理论及重要事实者,总是尽可能地加以扼要的引用和叙述。例如对范蠡、计然及白圭的学说,都把它的内容恰如其分地节录保存了下来。甚至那些所谓“
  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的大商富贾代表人物,所有“无财作力,少有斗智,既饶争时”的种种活动方式及其生活习惯和工作作风,都无不描绘得惟妙惟肖。独对于曾自称为“详哉其言之也”的《管氏轻重九府》,则仅有下列的极其简单而又含糊的记载:
  “桓公既得管仲,设轻重鱼盐之利。”(《史记。齐太公世家》)
  “管仲既任政相齐……贵轻重,慎权衡。”(同上书《管晏列传》)
  “管子……设轻重九府。”(同上书《货殖列传》)
  “齐桓公用管仲之谋,通轻重之权。”(同上书《平准书》)至于甚么是“轻重”?甚么是“通轻重之权”?它的“详哉其言之也”,“详”在哪里?则一句话也没有提到。这除了说明司马迁没有见到本书之外,是无法加以解释的。
  第三、《史记》自写成到今天,已经过很多人次的窜改和增添。如《贾谊传》云:“而贾嘉最好学,与余通书。至孝昭时,列为九卿。”孝昭乃昭帝刘弗陵死后谥名,司马迁如何能预知他的死后事?又《伯夷列传》“太史公曰余登箕山”下《索隐》云:“盖杨恽、东方朔见其文称‘余’而加‘太史公曰’也。”杨恽、东方朔既能有所增加,后人当然也同样可以增加的。
  关于后者,我认为不仅司马迁没有机会抄袭本书,正与此相反,司马迁的《史记》,倒是本书写成的主要根据。除我们在中篇即将阐明的《管子。轻重》的书名就是从《史记》中窃取而来一点外,这里特以下列三篇作为典型加以说明。
  (一)本书与《史记。太史公自序》的关系── 《太史公自序》中转载了他的父亲司马谈《论六家要旨》的全文。该文在论墨家学说时,对墨家思想,大部分是否定的。但对于它的“强本节用”的主张,则完全采取肯定的态度。一则曰:“然其强本节用,不可废也。 ”再则曰:“要曰强本节用。则人给家足之道也。此墨子之所长,虽百家弗能废也。”把问题提到既是“不可废”,又是“虽百家弗能废”的重要地位。而本书著者则从他的轻重理论出发,认为所谓“强本节用”,不仅 “不足以为存”,而且与此相反,还可以助长人民的苟且偷安的心理,甚至和晋国的范氏原文作“纪氏”,误。此依《盐铁论》校改。一样,弄得“国亡而身无所处”(《轻重乙》)。本来,战国时的荀子在其所著《天论》中也说过“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的话。但这里有一个“存”字,很值得注意, “存”与“废”互为对文。这明明是针对司马谈的话而提出的。一个说强本节用这种学说“
  不可废”,“虽百家弗能废”;一个说按照这种学说去治理国家,只能助长人们的苟且偷安的“益愈”的心理,却并不能使这个国家永存而免于灭亡。这就很明显地告诉我们,他不是在批判荀子,而是在批判《史记。自序》的了。
  (二)本书与《史记。货殖列传》的关系──《货殖传》是司马迁为了反对汉武帝和桑弘羊所施行的官营工商业政策而写的一篇专门论文。他和董仲舒主张“ 盐铁皆归于民”一样,一方面为汉武帝的政治路线所打击的主要对象──富商大贾,即所谓“当世千里之中贤人所以富者”的“贤人”树碑立传,另一方面又从正面发挥了他自己的经济理论。而本书著者对于前者,完全采取反对态度,认为富商大贾都是轻重之策的主要打击对象。这样的例子,书中到处都是,无须一一列举。对于后者,虽不是全盘否定,但也不是全盘肯定,而是有所吸收改造,有所批判发展的。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首先就表现在它对《货殖传》所歌颂的富商大贾虽然采取完全反对态度,但对于这些人的所谓“
  治生”之术,则无不尽量吸收,加以改造,使其由为个人服务转变为为封建统治者服务。它除了我们在下面即将说明的对计然学说的继承发展外,对陶朱公的“择人而任时”,子贡的“废着鬻财于曹鲁之间”,白圭的 “乐观时变”,“人弃我取,人取我予”及“趋时若鸷鸟之发”,猗顿的“用盬盐起”,邯郸郭纵的“以铁冶成业”,乌氏□的以畜牧求奇缯物,与戎王交易什倍的马牛,乃至蜀卓氏、程郑氏、宛孔氏、曹邴氏等的以冶铸起家,刁间、师史或用“桀黠奴”“逐鱼盐商贾之利 ”,或用“学事富家”的“贫人”“转毂以百数”“贾郡国无所不至”,宣曲任氏的窖藏仓粟,桥姚的从事牧畜,无盐氏的贷放子钱等等,几乎毫无遗漏地反映在它的各篇之中。所不同者,只不过是把个人私营,改造成为封建国家的官营罢了。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还表现在全书各篇所假讬之国名,大多数和《货殖传》相雷同。统计《管子。轻重篇》所假讬的国名,共有虞、夏、殷、周、齐、晋、孤竹、离枝、城阳、济阴、秦、楚、燕、梁、赵、宋、卫、濮阳、越、吴、发、朝鲜、禺氏、范氏、莱、莒、滕、鲁、代、衡山等三十国。其中吴、楚、鲁、衡山、齐、城阳、燕、赵、梁、济阴、代等十一国,见于《史记。景记》及《
  汉兴以来诸侯年表》,夏、商、周、齐、鲁、楚、越、燕、赵、代、卫、秦、梁、莒、城阳十四国见于《史记。儒林传》,滕国见于《史记。惠景间诸侯年表》,发(即北发)、朝鲜、越见于《史记。平准书》、《朝鲜传》及《南越传》。又除莱、莒、滕、范氏、离枝、孤竹、禺氏、城阳、济阴等九国分别见于《史记》其他各篇外,其余二十一国,则皆见于《货殖传》中。仅《轻重戊》一篇所列虞、夏、殷、周、齐、楚、鲁、梁、莱、莒、代、衡山、燕、秦、赵共十五国中,就有夏、殷、周、齐、鲁、梁、楚、代、燕、赵、莒、秦十二国与《史记。儒林传》相同,鲁、梁、楚、代、衡山、燕、齐、赵八国与《史记。景纪》及《汉兴以来诸侯年表》相同,虞、夏、殷、周、齐、秦、鲁、梁、楚、代、衡山、燕、赵十三国与《货殖传》相同。而且《货殖传》不言“韩、魏”,本书各篇也不言“韩、魏”。《货殖传》以“梁鲁”连言,本书《轻重戊》亦以“鲁梁” 连言;《货殖传》以“燕代”连言,《轻重戊》亦以“ 燕代”连言。特别是《货殖传》讲古代史,是以唐、虞、夏、殷、周为五代的,而本书《国准》及《轻重戊》两篇则皆以黄帝代唐。这是王莽黄虞思想的反映。而两书的孰先孰后也就不证自明了。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也表现在它与《货殖传》同一引用古书,而其目的则大相歧异一点上。“巧者有余,拙者不足”这两句话,本是《管子。形势篇》首先提出来的。本书《地数篇》和《货殖传》也都引用了。在《国蓄篇》还引申为“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证明它对这一社会事实,是认识的。但其引用的目的,在《地数篇》中,不是指的个人,而是指的封建统治者。所以下文就说“封禅之君七十二家、得失之数,皆在此内”。在《国蓄篇》则一反司马迁的“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物之理也”和“故善者因之,……最下者与之争”的自由放任主义,而采取坚决的干涉主义。并且由此得出民之所以有“相百倍之生 ”,完全不是什么“物之理”,而是“人君不能调”, “不能散积聚,均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的必然结果。与此相同,它和《货殖传》也都引用过《管子。牧民篇》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这两句话。但《货殖传》的引用,是用来说明司马迁的“人富而仁义附焉”的崇富思想的。而本书的引用,则与此完全不同。在《事语篇》引用这话,是指国家的备战备荒而言,是做为“无委致围,城肥致冲”的理论根据的。而在《轻重甲篇》,则认为“实”者和“足”者如果是指个人,那么,“民富则不可以禄使”(《国蓄》),“民富则不如贫”(《山权数》),人君就不应该提倡,而且还要采取与此相反的“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的政策,加以限制。否则国家虽然“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还是不能避免“民犹若不足”的不良后果的。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吸收改造,还表现在它对“三归”一词提出了独树一帜的新解释上。“管氏有三归”,本是《论语》最先记录的一个传统说法。司马迁在《货殖传》中,把这句话和与经济有关的“富于列国之君”的话联系起来。这比那些以“娶三姓女”(何晏说)、“筑三台”(朱熹说)或地名(见《晏子春秋内篇》)来解释“三归”的要合理得多。但究竟甚么是 “三归”?为什么有了“三归”,就可以“富于列国之君”?司马迁并没有讲清楚。到了本书才破天荒地独树一帜,把“三归”直截了当地说成是与扫除生产障碍有关的所谓“归其三不归”的政策(《轻重丁》、《轻重戊》)是一件事情。虽然它所提出的具体策略,如我们在下篇所指出,未免近于幼稚可笑,但对于《货殖传》来说,则不能不认为是大大地提高了一步。
  说本书对《货殖传》有所批判发展,只需举出下列两点,就足以充分证明:
  其一、对于“贫富之道,莫之夺予”论的针锋相对的批判。──这一点,我们将在下篇专章详加说明,这里暂不先赘。
  其二、对于计然贵贱论的演绎和发展──本书最津津乐道的一条基本经济规律,即《国蓄篇》所谓“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的供求规律,也是从《货殖传》所记录的计然的贵贱论演绎发展而来。计然说:
  “论其有余不足,则知贵贱。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这是说一切货物之价格,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决定之。货物数量或货币数量发生重大变化,一切货物价格即有涨跌。就是说货物量增加,价格下落;货币量增加,价格腾贵。反之,货物量减少,价格腾贵;货币量减少,价格下落。这是第一点。但当货物腾贵时,人们看见经营此一货物之企业得利独厚,故群起向这一企业投资,而卖者间的竞争以起。卖者既多,社会上需要此一货物者并不因之增加,其价格必下跌。反之,由于价格下跌,经营者见无利可图,又不得不纷纷改业,于是卖者既少,而社会上之需要则仍旧未变。因此,又产生供不应求的现象,其价格又必因之上涨。所谓“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的意义就是如此。这是第二点。以上是说明货物价格贵贱的原因。从事商业之人了解了这个原因,便可以想出应付的方法。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把眼光放亮些,手段放灵活些,时时刻刻观察市场情况。看到物价上涨到了一定程度时,就应该马上出售,把它看成粪土一样,不要爱惜。看到物价下落到一定程度时,就应该马上买进,把它看成珠玉一样宝贵,不要错过机会。这是第三点。但计然还只发明了这个规律的一半,还只是就市场中物价涨落的自然现象加以利用。他还没有意识到用人工制造物价贵贱的道理。到了本书,则从“物多则贱,寡则贵”的自然规律,又进一步演绎发展出一个“散则轻,聚则重”的掌握自然规律的人为规律来,作为实施轻重政策的根据。所谓“散则轻,聚则重”者,盖谓一切货物之价格,虽是由货物数量与货币数量之比例来决定,但事实上影响一切货物价格者,并不是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而只是出现于市场中之货物量与流通于市场中之货币量。至于储藏不用之货币,对于一切货物价格,则不发生任何影响。保存不售之货物,对于一切货物价格,也不发生任何影响。这样,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的原理时,便不必将全国所有之货物量与货币量,予以真正之增加或减少。但需以“散”“聚”之手段,实行“敛轻”“散重”,使流通于市场之货币量,或待售于市场之货物量,依照客观之需要而增加之或减少之,即可达到抬高或压低物价的目的而有余了。本书各篇所提出的种种控制物价的方案,除少数地方是利用自然规律外,其余大多数则都是以人为规律为主。故曰:“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又曰:“衡数不可调,调则澄,澄则常,常则高下不贰,高下不贰,则万物不可得而使固(用),故曰衡无数。”这种先用人工制造物价的涨跌,然后进而利用之的方法,对于计然的“贵贱论”,显然是一个发展。这和本书在流通理论方面,主张“行流 ”、“持流”、“夺流”、“守流”、“受流”、“抟流”、“战流”,是对计然的“财币欲其行如流水”的主张是一个发展,是一样的。这是社会实践的后来居上的必然结果。假使司马迁果真见到本书,则他既能将计然的学说予以记录保存,为什么对于比计然更发展了的所谓“详哉其言之也”的《轻重九府》学说,却只字不提呢?
  (三)本书与《史记。平准书》的关系──和上面所说的一样,我认为也是本书抄袭《平准书》。证据很多。除上面已叙述过的汉武帝修昆明池一条外,其余如有关“官山海”及“盐铁专卖”问题(《
  海王》及《地数》)、三等币制问题(《国蓄》、《地数》、《揆度》、《轻重己》)、马政问题(《山国轨》《地数》),就全从《平准书》抄袭而来。此外《轻重甲》之“唯轻重之家为能散之耳,请以令轻重之家 ”,则是对《平准书》“除故盐铁家富者为吏”的模仿,《轻重丁》之“石璧谋”“菁茅谋”,则是对《平准书》“王侯宗室朝觐聘享必以皮币荐璧然后得行”的模仿。《山国轨》之“官国轨”及“别群轨”,则是对《平准书》“而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的模仿。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就是本书中所大力鼓吹的“无籍赡国论”。实完全本之于《平准书》而非其所自创。我们在上面就已论证过了。
  其次,让我们来谈谈第二个堡垒──《盐铁论》吧!
  和《史记》一样,本书的财政经济乃至政治理论和文字,也有很多与《盐铁论》相雷同。过去的学者差不多都众口一词的说是《盐铁论》抄袭本书。但我个人的意见却不如此。统计本书与《盐铁论》相雷同之处,除上述三十个国名中的二十四个及各种汉人通用名词及术语外,其最突出者,共有下列各段。兹列表如左:
  《管子。轻重》与《盐铁论》同文一览表
  
  《盐铁论》
  
  《管子。轻重》
  《力耕篇》
  大夫曰:“昔禹水汤旱,百姓匮乏,或相假以给衣食。禹以历山之金,汤以严山之铜,铸币以赠其民,而天下称仁。”
  文学曰:“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蓄,九年耕而有三年之蓄,此所以备水旱而安百姓也。”
  《山权数篇》
  管子对曰:“汤七年旱,禹五年水。汤以庄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卖子者,禹以历山之金铸币,而赎民之无□卖子者。故天权失,人地之权皆失也。故王者岁守十分之参,三年与少半成岁。三十一年而藏十。一年与少半藏三之一,不足以伤民,而农夫敬事力作。故天毁地(岁)凶旱水泆,民无入于沟壑乞请者也。此守时以待天权之道也。”
  《力耕篇》
  大夫曰:“今……汝汉之金,纤微之贡,所以诱外国而钓羌故之宝也。”
  
  
  《力耕篇》
  
  《国蓄篇》
  金起于汝汉之右洿……
  
  
  《地数篇》
  夫楚有汝汉之金……
  
  
  《揆度篇》
  汝汉水之右衢黄金一策也。
  
  
  《轻重甲篇》
  楚有汝汉之黄金。
  
  
  《轻重乙篇》
  金起于汝汉之右衢
  《力耕篇》
  文学曰:“古者商通物而不豫,工致牢而不伪。”
  《山权数篇》
  管子对曰:“物有豫,则君失策而民失生矣。故善为天下者,操于二豫之外。”
  《禁耕篇》
  文学曰:“国富而教之以礼,则行道有让,而工商不相豫。”
  
  
  《力耕篇》
  文学曰:“昔桀女乐充宫室,文绣衣裳。故伊尹高逝游薄,而女乐终废其国。”
  《轻重甲篇》
  管子对曰:“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端噪晨乐闻于三衢。是无不服文绣衣裳者。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夫桀之国者,天子之国也。桀无天下忧,饰妇女钟鼓之乐,故伊尹得其粟而夺之流。”
  《力耕篇》
  文学曰:“是以古者尚力务本而种树繁,躬耕趣时而衣食足,虽累凶年而人不病也。故衣食者民之本,稼穑者民之务也。二者修,则国富而民安也。”
  大夫曰:“圣贤治家非一室,富国非一道。昔管仲以权谲霸,而范氏以强大(本)亡。……故善为国者,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以末易其本,以虚荡其实。
  《轻重乙篇》
  桓公曰:“强本节用,可以为存乎?”管子对曰:“可以为益愈而未足以为存也。昔者纪(范)氏之国,强本节用者,其五谷丰满而不能理也。四流而归于天下。若是则纪(范)氏其强本节用,适足以使其民谷尽而不能理,为天下虏。是以其国亡而身无所处。故可以为益愈而不足以为存。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
  《通有篇》
  大夫曰:“管子曰:‘不饰宫室,则材木不可胜用。不充庖厨,则禽兽不损其寿。无味(末)利,则本业何出?无黼黻,则女工不施。’……”
  《事语篇》
  桓公曰:“泰奢教我曰:‘帷盖不修,衣服不众,则女事不泰,俎豆之礼不(必)致牲,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则六畜不育。非高其台榭,美其宫室,则群材不散。’”
  管子对曰:“非数也。”
  《错币篇》
  大夫曰:“交币通施,民事不及,物有所并也。计本量委,民有饥者,谷有所藏也。智者有百人之功,愚者有不更本之事。人君不调,民有相妨之富也。此其所以或储百年之余,或不厌糟糠也。民大富则不可以禄使也,大强则不可以威罚也。非散聚均利者不齐。故人主积其食,守其用,制其有余,调其不足,禁溢羡,厄利涂,然后百姓可家给人足也。”
  《国蓄篇》
  故人君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且君引錣量用,耕田发草,上得其数(谷)矣。民人所食,人有若干步亩之数矣。计本量委则足矣。然而民有饥饿不食者何也?谷有所藏也。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人有若干百千之数矣。然而人事不及,用不足者何也?利有所并也。然则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也。则君虽强本趣耕而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恶能以为大治乎?
  《贫富篇》
  大夫曰:“故分工若一,贤者能守之。分财若一,智者能筹之。”
  《国蓄篇》
  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
  《本议篇》
  文学曰:“今郡国有盐铁均输酒榷,与民争利,……愿罢盐铁均输酒榷。”
  《轻重乙篇》
  桓公曰:“衡谓寡人曰:‘请以令断山木鼓山铁,是可以无籍而用之。’”管子对曰:“不可。… …故善者不如与民……”
  《园池篇》
  文学曰:“愚以为非先帝之开苑囿池篽,可赋归之于民。……”
  
  
  《能言篇》
  贤良曰:“罢利官,一归之于民。”
  
  
  《相刺篇》
  文学曰:“商工巿贾之利,未归于民,民望未塞也。”
  
  
  《授时篇》
  大夫曰:“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疫,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
  《揆度篇》
  管子曰:“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
  《周秦篇》
  御史曰:“一室之中,父兄之际,若身体相属,一节动而知于心。故今自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父不教子,兄不教弟,舍是谁责乎。?”文学曰:“法者缘人性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小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之相坐。”
  《山权数篇》
  管子对曰:“君道度法而已矣。人心禁缪而已矣。”桓公曰:“何谓度法?何谓禁缪?”管子对曰:“度法者量人力而举功;禁缪者,非往而戒来。故祸不萌通而民无患咎。”桓公曰:“请问心禁。”管子对曰“晋有臣不忠于其君,虑杀其主,谓之公过。诸公过之家,毋使得事君。此晋之过失也。齐之公过,坐立长差。‘恶恶乎来刑,善善乎来荣。’戒也。此之谓国戒。”
  上表所列,只不过是举其最显著的几条而已。实则两书中互相雷同的地方,还可以举出很多。但就是在这几条中,也就可以看出来两书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了。这里有几点,为我们所不可忽视的:
  (一)《盐铁论》这部书,乃是我国历史上最有名的一次封建统治者内部关于汉武帝一代“总论政治得失”(《汉书。田千秋传》颜师古注)的大论战的详实记录。它讨论的都是当代的现实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双方各持己见,营垒分明,有如冰□之不相容。但从上表所列看来,本书与《盐铁论》相雷同者,属于代表封建地主当权派之大夫(桑弘羊)及御史(桑弘羊属吏)方面者共为七条,属于代表在野地主之贤良文学方面者共为十条。而本书对于此等雷同之处,又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即将两派意见合而为一,例如《山权数篇》“禹水汤旱”一节,在《盐铁论》中,乃大夫和文学两方面争辩之词。大夫方面只提到禹水汤旱,禹汤以金铜铸币赠民而止。至以三耕余一,九耕余三之原则,积蓄备灾,则是文学方面的意见。今本书则将双方意见合而为一,并以之全属于管子。如果是《盐铁论》抄袭本书,则在双方辩论时,不可能把管子一个人说的话,分为两段,而各自引用其一段。而且以庄山之铜铸币,至汉文帝赐幸臣邓通蜀严道铜山,得自铸钱(见《史记。佞幸列传。邓通传》)始有之。显是本书作者把两派之言合而为一了。
  又一种情况是全盘接受大夫方面的意见。如关于反对“强本节用”,以贫富为力不力之结果,“分土若一”云云,及《国蓄篇》对于《错币篇》之全文照抄等皆是。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情况,就是无条件地全盘接受了贤良文学方面的意见。
  例一、“豫”字(除《轻重甲》“水豫”之“豫 ”及《国准》“
  王数不可豫致”之“豫”外)在《盐铁论》中凡二见,皆文学所提,意思是说诳价。此乃贤良文学艳称之儒家政治理想的特用术语。《荀子。儒效篇》云:“孔子为司寇,鲁之粥牛马者不豫贾。”又《史记。循吏传》云:“子产为相,一年……市不豫价。”本书对于“物有豫”和“工商相豫”(二豫)也是坚决反对的,与贤良文学主张完全相同。
  例二、关于桀好女乐,战国秦汉时人本有此传说。《太平御览》引《墨子》云:“桀女乐三万人,晨噪闻于衢,服文绣衣裳。”又《
  管子。七臣七主篇》也有桀、纣“材女乐三千人”之语。但《七臣七主》下文又云:“遇周武王,遂为周氏之禽。”是又以“女乐亡国”为“商纣”之事。而且两处都没有说到伊尹。《盐铁论》说到了伊尹,但又没有说到伊尹怎样利用女乐把“桀之国”灭亡掉。到了本书,在文学所说的基础上,用轻重理论来加以附会,这个故事,才算有了新的内容。
  例三、关于《轻重乙篇》“不如与民”一节,本来是西汉前期自由主义与干涉主义两种经济思想斗争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汉武帝一开始举办盐铁官营,就曾引起了自由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董仲舒的“请盐铁皆归于民 ”(《汉书。食货志》)和司马迁的“故善者因之,其次利导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 ,(《史记。货殖列传》)的“沮事之议”(《史记。平准书》)。到了徐偃,则更进一步伪造天子命令(矫制),让胶东、鲁国公开鼓铸盐铁(《汉书。终军传》),有计划地破坏中央集权的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在盐铁会议时,贤良文学不止一次地旧话重提,但桑弘羊却始终坚持并捍卫汉武帝的行之有效的干涉主义经济政策,对贤良文学的意见,全力反对。本书则提出了和桑弘羊相反的主张,把采矿权和铸造权(伐山木,鼓山铁)都让了出来,仍由民营,而采取君三民七的比例分配产品。这有两个原因,一个是鉴于汉成帝阳朔三年(前二二)和永始三年(前一四)先后发生颍川铁官亡徒申屠圣等百八十人及山阳铁官亡徒苏令等二百二十八人的大暴动(见《汉书。成纪》及《五行志》)的影响(所谓“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另一个是本书作者素持“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见下篇)的理财原则,所以就采取了这样的两种经济政策互相调和的政策。这不是什么“与”与“不与”字面上的问题,而是两个不同时代的不同思想的具体反映。也可以说是对桑弘羊的财政经济政策的修正。据《汉书。货殖传》载,武帝时代司马迁曾为之树碑立传的那些大商富贾,如蜀卓、宛孔、齐之刁间,都由于“公擅山川铜铁鱼盐市井之入,运其筹策,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皆陷不轨之恶”以致衰亡,而继之而起的,则为成、哀、王莽时新出现的成都罗裒,雒阳张长叔、薛子仲,京师富人杜陵樊嘉、茂陵挚纲、平陵如氏苴氏,长安丹王君房,豉樊少翁,王孙大卿之流。或则“为天下高訾”,或则“訾亦十千万”,或则“五千万”,“其余亦皆巨万 ”。这些大概就是从董仲舒到贤良文学们所口口声声力争要“与民”的“民”。在盐铁会议时没有得逞的,到本书著者则自动地把它让了出来了!
  例四、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莫过于《山权数篇》“请问心禁”一段。本书各篇,基本上都是以财政经济问题为讨论物件,独此处忽然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这明明是以《盐铁论》中御史与文学关于从商鞅变法以来就已创行的“连坐法”之争论为背景。御史方面是效果论者,认为“礼让不足禁邪,而刑法可以止暴”(《诏圣篇》),故明君必须实行连坐法,才能“长制群下而久守其国”(同上)。但文学方面,则坚持儒家的唯心主义的动机论,认为断断不能实行。故其言曰:“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刑德篇》)双方争论,互不相下。而其所依据之理论武器,在御史方面则为法家学派之商、吴、申、韩(见《刑德》、《申韩》等篇);在文学方面则为儒家学派之《春秋》(见《周秦篇》)。商鞅、吴起都是魏国人李悝的学生。申不害、韩非皆为韩人。两者同属于三晋。《春秋》在汉初专指公羊,而《公羊春秋》之始创者公羊高和汉初传《公羊春秋》之胡母生,则皆为齐人(见《史记。儒林传》)。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其一,公羊之学始于汉景帝,盛于武帝。其后宣帝提倡谷梁,谷梁之学乃代之而兴。但公羊学仍未因之废弃。观王莽居摄三年(西元八)群臣奏言“《春秋》‘善善及子孙’,黄帝之后宜有土地”,又天凤五年莽曰“《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焉”云云,则至王莽时,公羊学仍有法律效力,可以为证。其二,公羊高虽为战国时人,但《公羊春秋》这部书,则至汉景帝时始由其玄孙公羊寿编写成书(见徐彦疏引戴宏序)。以《春秋》治狱,虽始于董仲舒,而公羊学派与申韩学派发生面对面的直接争论,则在盐铁会议以前实无所闻。今本书著者用极其隐蔽而又简练之手法,将《盐铁论》中双方争论之中心问题,概括之为对所谓“公过 ”问题处理态度之分歧。而对于争论之双方代表人物,则概括之为“齐”、“晋”两派。故这里所谓的“齐” 、“晋”,既不是指春秋时代之齐国与晋国,也不是指战国时代之齐国与晋国,而是指汉昭帝时代在盐铁会议上发生直接争论之公羊学派与申韩学派而言。而著者在这一点上,也完全是站在公羊学派一边的。
  例五、除了以上各条外,本书还提到《诗》《春秋》《易》等儒家经典,又不断提到“仁义”(《山至数》三见,《揆度》二见,《
  国准》一见,《轻重丁》一见),“礼义”(《山至数》一见,《轻重甲》一见),“仁”(《山权数》二见),“义”(《山权数》一见,《轻重戊》一见), “慈孝”(《山权数》二见),“孝子”(
  《山权数》二见),“礼节”(《轻重甲》)等儒家道德教条。本来,所谓“义”“利”之辨,乃先秦儒法思想斗争重要内容之一。孔丘讲“克己复礼为仁”,孟轲讲“仁义”和“仁政”。《孟子》七篇,开头就提出 “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司马迁在《史记。孟荀列传》中,虽是孟、荀并列,但对孟轲此一主张,特别表示赞扬,证明他也是偏于孟轲这一边的。在盐铁会议中,贤良文学开口仁义,闭口仁义,而桑弘羊,则在其一百一十四次发言中,没有一次讲到“
  仁义”两字。但到了本书,则把“仁义”“礼义”“ 礼节”“忠孝”等等,也从儒家那里接收过来,作为实现其所谓“但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的重要剥削手段了。此种将儒法两家思想调和在一起的做法,在汉武帝时就已经开始出现,到盐铁会议以后更是继长增高。汉宣帝有所谓“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纪》)。特别在王莽时代,从利用儒家艳传的周公居摄的故事作为幌子,乘汉统三绝的机会夺取政权,至实施五均六管、恢复分封制度、井田制度及奴隶制度等等,无一不以儒家经典如《周礼》《乐语》《论语》之类为依据。班固所谓“莽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义”(《汉书。食货志》)。又说“莽意以为制定则天下自平,故锐思于地里,制礼作乐,讲合六经之说”, “莽诵六艺以文奸言”(《汉书。王莽传》),与此正同。然则本书之成,不得在《盐铁论》以前,此又其一旁证了。
  (二)表中所列泰奢之数,在《盐铁论》中,乃大夫方面之主要经济观点。盖大夫关于崇尚奢侈之议论,在《盐铁论》中,实数见而不一见。如《刺权篇》文学指摘当时权贵家族之骄奢淫佚的情形云:“自利害(官)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涂,毂击于道。……舆服僭于王公,宫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绝闾巷,阁道错连,足以游观。凿池曲道,足以骋骛,临渊钓鱼,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斗鸡。中山素女抚流征于堂上,鸣鼓巴俞作于堂下。妇女被罗纨,婢妾曳絺纻。子孙连车列骑,田猎出入,……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又《救匮篇》贤良也说:“故良田广宅,民无所之。不耻为利者满朝市,列田宅者弥郡国,横暴掣顿,大第巨舍之旁,道路且不通。”大夫对于后者,只是“勃然作色,默而不应”。对于前者,则不仅未加以否认,反应之曰:“官尊者禄厚,本美者枝茂。故文王德而子孙封,周公相而伯禽富。水广者鱼大,父尊者子贵。……故夫贵于朝,妻贵于室。”可见贤良文学所指摘,并非虚构,即大夫自己也是承认的了。但在本书中,则对于此项主张,严予驳斥。一则曰“非数也”,再则曰“泰奢之数不可用于危隘之国”。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如果在盐铁会议时,本书已先存在,又使大夫方面果得亲见此书,则对于本书著者批评此项主张之意见,不能熟视无睹,而贸然取人所批评为“非数”者作为与论敌辩论之武器。且以管子所驳斥之人之意见作为管子自己的意见,而称之为“管子曰”云云,这就和把杨朱、墨翟、告子、许行等人的议论之为孟轲所驳斥者,如“为我”啦,“兼爱”啦,“生之谓性”啦,“并耕 ”啦,都认为是孟轲的主张,都写在孟轲帐上,是同样没有道理的。又两书相同之处甚多,但在《
  盐铁论》中,皆不着“管子曰”三字。独此一处及《本议篇》“大夫曰:管子曰:‘国有沃野之饶而民不足于财者,商工不备也’”一段有“管子曰”,而由今看来,一则本书中根本没有这些文字,一则为管子所驳斥之言论。因此,我颇怀疑《盐铁论》这两段文字,可能是引自《管子》其他佚篇(据刘向自叙称《管子》书本有五种,共五百六十四篇)。本书著者不同意大夫方面之意见,故又用“泰奢”的名义,把它转引过来作为批判的对象。这和《轻重乙篇》批判“强本节用”的传统说法时,也是将《史记。自叙》中司马谈称赞墨家学派的“强本节用”和《盐铁论。力耕篇》文学方面所主张的“尚力务本”的意见引来加以批判是一样的。盖被批判者之意见,必在批判者之前。如孟轲斥杨、墨,杨、墨必在孟轲之先;荀子非十二子,十二子必在荀子之先。这乃是古今著书之通例,本书也是不能例外的。
  (三)上面说到《轻重乙篇》批判“强本节用” 一点,如果孤立地来看,似难以使人相信是本书抄袭《盐铁论》。但如果把同篇中下列几点联系起来看,问题也就容易弄明白了。
  一、“通货”一词的出现;
  二、“壤列”制度中增加了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一级;
  三、在《盐铁论》“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
  四、反对“山铁”官营,提出“不如与民”的主张。
  《国蓄》“通施”,《盐铁论》也作“通施”。本篇独改作“通货”。而“通货”则是到王莽时代才有的。分封制度,《孟子》、《王制》、《贾谊新书》、《春秋繁露》、《史记》、《盐铁论》,甚至《
  汉书。地理志》都没有所谓“兼霸之壤三百有余里” 一级。独本篇及《揆度篇》所言“千乘之国,中而立市,东西南北度百五十余里”,与《汉书。刑法志》所载 “诸侯之大者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说相符。证明此说必系晚出。“天下多我寡”一句很重要。那是对《盐铁论》的一个发展,这我们将在下面另行说明。至反对山铁官营,乃汉成帝以后产物,而其所谓“善者不如与民 ”则完全是从《盐铁论》文学们的意见吸收而来,我们在上面也已经论证过了。那么,是本书抄袭《盐铁论》,而不是《盐铁论》抄袭本书,也就不证自明了。
  (四)特别有意义的,就是“汝汉之金”这句话的问题。黄金出产于楚之汝汉,古籍中都没有说到,只有《盐铁论》和本书才正式提了出来。《盐铁论》中虽然只出现了一次,但这里有一个“今”字,最值得我们注意。甚么是“今”呢?今就是现在,就是桑弘羊讲话的时候。更具体地说,就是汉昭帝始元六年(前八一)举行盐铁会议的时候。这里明明告诉了我们,在汉武、昭时代的对外贸易,不仅出口丝织物(纤微之贡),而且还出口黄金(《史记。大宛传》张骞第二次西征时“ 所赍金币帛直数千巨万”可证)。而黄金的主要来源,则在汝汉水流域。本书没有直接说明“汝汉之金”的时代,但它在《揆度篇》中,特别把“汝汉之金”,和“ 禺氏之玉”、“阴山之礝□”、“江阳之珠”,同列为 “海内玉币七策”之一。禺氏和玉发生联系,据王国维考证,乃汉文、景间事。阴山亦至汉武帝大败匈奴时,才收入汉代版图(见《汉书。匈奴传》)。而江阳之名称,则直到王莽讬古改制后才由汉西陵县改名而来。可见通西汉一代都是用的“汝汉之金”,而其下限,则在王莽时代,这还能说是《盐铁论》抄袭本书吗?
论管子轻重中 关于管子轻重之理论的体系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四、所谓轻重之策的具体措施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一、轻重一词之起源及其涵义
   “轻重”二字,最早见于《国语。周语》。《周语》说:
  “周景王时,患钱轻,将更铸大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降灾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救民。民患轻,则为之作重币以行之,于是有母权子而行,民皆得焉。若不堪重,则多作轻币而行之,亦不废重,于是有子权母而行,大小利之。今王废轻而作重,民失其资,能无匮乎?’王弗听,卒铸大钱。”
  但细绎此文之意,不过是说大钱的分量重,小钱的分量轻。其所谓的“轻重”,乃具体的表现在物质上的轻重,与本书所谓轻重之为抽象的表现在人们心理上的轻重者,内容完全不同。历史上开始用“轻重”一词,与本书有同一之意义者,只有贾谊一人,贾谊谏汉文帝除盗铸令使民放铸文云:
  “铜毕归于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汉书。食货志》)
  这里所谓的“轻重”,已不是钱本身的分量大小的轻重,而扩大为货物的多寡贵贱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的“ 轻重”。在贾谊以前,这种说法是没有的。但他还没有把“轻重”一词和管仲联系起来。把“轻重”和管仲联系起来说,是到司马迁才开始的。除我们在上篇所引述的《史记》各条外,《太平御览》四七二“富”下引《太史公素王论》也说:
  “管子设轻重九府,行伊尹之术,则桓公以霸。”
  由于我们在上篇已经证明《史记》一书是本书取材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本书命名为《管子。轻重》,是从《史记》中窃取而来,也就无须多费笔墨了。至本书提到的“自理国虙戏以来,未有不以轻重而能成其王者也”,以及“燧人以来,未有不以轻重为天下也”,那与《淮南子。修务篇》所谓“世俗之人多尊古而贱今,故为道者必讬之于神农、黄帝而后能入说”,同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召唤过去的亡灵来为自己效力”的一种作法。当然,所谓轻重理论,决不是一个早晨就能够形成,而一定是经过很长的时间,逐渐积累起来的。我们只要从书中所反映的汉代史实,从汉高祖起一直到王莽止,差不多可以找到近百条之多,也就可以看出,本书所记载下来的许多卓越的有关财政经济的新见解,很难想象是出于某一个时代、一个作者的创见了。
  甚么是“轻重”呢?《史记》的注者说:“轻重,钱也。”又说:“轻重,耻辱也。”这是文不对题的。从《轻重》诸篇综合分析,所谓“轻重”,实含有广狭二义:
  第一、从广义言之。本书有《揆度》、《国准》及《轻重戊》等三篇,都采用讲古代史的方法来说明轻重之策的重要性。而其具体内容,却不全同。这虽然是由于三篇作者不是一人,故有传闻异词的现象。但这些暂不管它,我们应注意的,是本书对“轻重”一词涵义的具体说明,从“造六□”、“作算术”,到“树五谷 ”、“兴火食”、“烧山林”、“破增薮”、“焚沛泽 ”、“逐禽兽”,“钻燧取火”、“封土为社”、“置木为闾”、“疏江凿湖”、“修建城郭”、“立皂牢” 、“服牛马”、“用珠玉”、“合阴阳”等等,无不为“
  轻重”的研究物件。可知凡是古代统治者所推行的政治和经济措施,全被本书作者们概括在轻重理论范围之内。
  此外,轻重理论还可以应用于法律方面,如《山至数篇》所谓:“恶恶来刑,善善来荣”,《揆度篇》所谓“轻重之法”是。有时也应用到军事方面,如《事语篇》所谓“无委致围,城肥致冲”,《轻重甲篇》所谓“水豫”,及《轻重乙篇》所谓“素赏之计”等是。有时又应用到教育方面,如《山权数篇》所谓“教数” 及“君□”等是。有时还应用到用金钱收买间谍,以倾覆敌国,如《轻重甲篇》所谓“汤之阴谋”是。又《轻重戊篇》云:“帝王之道备矣,不可加也。公其行义而已矣。……天子幼弱,诸侯亢强,聘享不至,公其弱强继绝,率诸侯以起周室之祀。”这样,“轻重”之涵义,竟扩展到用历史上所艳传的周公辅成王的故事,为王莽篡国夺权制造舆论上去了。
  第二、从狭义言之。据上面所分析,本书著者对于轻重理论之应用,范围是很广泛的。凡是关于封建国家的政治、军事、法律、经济、教育等等,都是他们的重要研究物件。不过在总的精神方面,关于轻重理论的应用,只是说封建国家应通过运用“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的供求规律,实行“敛轻散重”的物价政策,以达到“无籍而赡国”即“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的财政目的。换言之,就是要封建国家自己经营商业,采用商人所进行的不等价买卖的榨取的方式作为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国蓄篇》云:
  “故善者委施于民之所不足,操事于民之所有余。夫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敛积之以轻,散行之以重。故君必有什倍之利,而财之□可得而平也。凡轻重之大利,以重射轻,以贱泄平,万物之满虚,随财准平而不变,衡绝则重见。人君知其然,故守之以准平。”
  善者,指善于治理国家或治理天下的人。委,积蓄。施,放散。操事,把持、掌握、控制。□音晃,帏屏或兵栏。这里借用为政府管制下的物价。这和“笼”字、 “章”字一样,都是本书在财政经济学上的专用术语。财准平,指平准基金,犹唐、宋时的常平本钱。不变,不波动。因为有平准基金在起作用,故万物虽有满虚,也不会发生甚么波动。衡,秤。绝,断。重,轻重。秤杆断了,轻重就显出来了。比喻失去了平准作用,物价就会出现涨落。这是说人民所轻者,政府就应该买进;人民所重者,政府就应该抛出。这和《揆度篇》所谓“ 民重则君轻,民轻则君重”是一样的意思。此外,本书作者认为任何货物的市场运动规律,都是轻则流散,“ 轻则见泄”;重则成为争夺的目标,“重则见射”。因此,政府应付前一局势时,就得采取措施,酌量提高价格,收购在市场上跌了价的某种货物。如此者谓之“以重射轻”,也就是计然所谓的“贱取如珠玉”,白圭所谓的“人弃我取”,桑弘羊所谓的“贱则买之”。反之,在应付后一局势时,就得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掌握的某种货物,向市场抛出,使市场的价格趋于平衡。如此者,谓之“以贱泄平”,也就是计然所谓的“贵出如粪土”,白圭所谓的“人取我与”,桑弘羊所谓的“贵即卖之”。作者所以这样主张,有两个目的:即一方面在这种买进和抛出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 “君有什倍之利”;而另一方面可以使货物价格接近于适当的水准而不致过高或过低,“财之□可得而平”。当然,要实现这一总的方针,不能为无米之炊,而是必须有雄厚的平准基金即“财准平”,才可以“长袖善舞 ”的。这样,《国蓄篇》下文所谓“万钟、千钟之藏” ,“藏襁千万、百万”,便成为必不可少之举了。
   二、轻重理论中的若干基本原则
   “轻重”之涵义既明,我们可以进而研究有关轻重之基本原则。本书作者们从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中,总结出不少与轻重有关的基本原则。这里,我们可以把本书中所提到的一些与轻重有关的原则,分为下列数项,加以叙述。
  第一,视时立仪──这是本书《国准篇》提出来的。本书著者是相信历史进化的观点的。认为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时代在变化,社会上的事情也在不断地变化。因此,各种制度和措施,也必须不断地根据变化发展了的现实情况来制订,绝不能因循守旧,至死不变。更不能预先主观地为未来画出一个框框,把自己的手脚束缚起来。所以说:“国准者,视时而立仪。”又说:“王数不可豫致。”(《国准》)这是对古代经济学家商鞅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商君书。更法》),韩非的“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五蠹篇》)和桑弘羊的“射者因势,治者因法,虞、夏以文,殷、周以武,异时各有所施” (《盐铁论。大论篇》)的历史进化观点的继承和发挥,也是对董仲舒的“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与贤良文学的“为君者法三王,为相者法周公,为术者法孔子,此百世不易之道”(《盐铁论。刑德篇》)和王莽的“每有所兴造,必欲依古得经义”(见上篇)的复古主义思想的有力批判。当然,历史是不能割裂的。过去历史的一切文化遗产,是可以而且应该批判继承的,但不能不问情况,适用的和不适用的一起搬来,而应该采用那些与当时情况相适合的东西,即吸收对当时有益的经验。所以说:“兼用五家而勿尽。” (《国准》)就是这个意思。
  第二,不能调通民利,不可以语制为大治──本书著者主张继承法治思想的。特别是发展了荀子、韩非、桑弘羊等反对“诬能”的主张,对那些“自言能为官而不能为官”的人,上自“司马”,下至“
  重门击柝”者,都分别制定了从“杀其身以衅其鼓” 或“衅其社”,直至“□以为门父”等具体法律条文。这显然比汉宣帝的“信赏必罚,综核名实”又前进了一步。但他们又认为谨有法还不行,还得先从经济上入手,把经济搞好,特别是要做到“均齐贫富,裁有余以补不足”,然后法治才能顺利进行。所以说:“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又说:“不能调通民利,不足以语制为大治。”(《国蓄》,《揆度》略同。)这是本书著者对法家学派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篇》)的法治说的批判继承。他们对于调通民利,曾不止一次地提出讨论。一则曰:“人君非能散积聚,钧羡不足,分并财利而调民事”,即“不能以为治”(《国蓄》)。再则曰: “故为人君不能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君虽强本趣耕,发草立币而无止,民犹若不足也。”(《轻重甲》他们对农民起来暴动对统治者不利,是比较有清楚的认识的。认为农民之所以要起来暴动,是由于“谷地数亡 ”、“谷失于时”,而“君之衡籍而无止”所引起的。因此,再三提醒封建统治者不要随时“作功起繇,赋敛无度”,激起农民的不满,等到发生了暴动,又用武力去加以镇压。如果这样,便是等于自己和自己打仗(“ 谓之内战”──《巨(荚)乘马》),或者等于自己屠杀自己的人民(“中内摲民也”──《揆度》;“则是下艾民”──《轻重甲》)。这些都和他们始终坚持“ 仓廪实而知礼义,衣食足而知荣辱”(《事语》及《轻重甲》)的唯物论观点与针对着它所处的时代即王莽时代的社会背景来对症下药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与天壤争”──这是本书作者在财政经济理论上提出的一条最精采、最有进步意义的基本原则,是《轻重乙篇》提出的。“
  与天壤争”者,天壤即天地,争即斗争。但于此有应注意者,即此处之“与天壤争”,与今日之“和天斗” “和地斗”,亦即毛泽东同志所号召之“向自然界开战 ”(见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第十三页)有其本质上的区别。后者是说劳动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于和天地自然进行斗争,敢于向天地自然要粮食要财富,为人民增进福利。而前者则是指万物虽有毁败消耗之时,然天地则仍生生不已。他从无数自然现象中,看到了“海出泲就是煮盐的卤水。原文与《轻重甲》篇皆误为“沸”,此据下文及《地数篇》改。无止,山生金木无息,草木以时生,器以时靡弊,泲水之盐以日消”,从而得出万物生生不已,“终则有始”的结论。故坚决反对在自然介面前无所作为、消极等待的所谓“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反动思想,大胆提出“与天壤争”和“与天壤同数”(《山至数篇》)的豪迈口号。所谓“与天壤争”“与天壤同数”,就是说善为天下者,必先通于“终则有始”的道理,而继续不断地施行其轻重之策。天地出泲无止,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止;天地生金木无息,则轻重之策亦随之而无息。此正结上文“天下之朝夕终身不定”之意。这比荀子的“制天而用之”(《荀子。天论》)和“
  天地之生物也,固有余足以食人”(《荀子。富国篇》)的光辉唯物论思想又大大地跃进了一大步。
  第四,“物之所生不若其所聚”──这是《轻重甲篇》根据久已失传的古书《道若秘》中的格言提出来的,可以说就是本书作者的中心主张。“聚”即“聚则重”之聚,就是把货物聚集在自己手中,以便进行贱买贵卖。这是说直接从事生产活动,所获收入,不如通过囤积居奇的方式所获利润之大。此种情况,在古代大都如此。商鞅、桑弘羊曾先后指出农民劳动,“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
  《商君书。外内篇》)及“富在术数,不在力耕”(《盐铁论。通有篇》)。司马迁也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
  史记。货殖列传》)下至十七世纪时,威廉配第也有 “……制造业的收益比农业多得多,而商业的收益比制造业多得多”的话(见所著之《政治算术》,商务印书馆一九六0年初版第十九页)。与此处所言可谓巧合。但这种巧合,只限于形式。至其所代表之阶级实质,则大有不同。威廉配第处在封建生产方式崩溃、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阶段,故其所谓工商业者,是指新兴之资产阶级而言。商鞅、桑弘羊、司马迁及本书作者虽同处于封建地主经济前期或中期,而其间又自有区别。司马迁是自由主义经济学派,故主张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应由私人即富商大贾自由经营。而商鞅、桑弘羊及本书作者,则皆属于封建地主经济初期或中期之干涉主义经济学派代表人物,故其对于此种赢利最大之工商业,主张应收归封建国家实行管制或垄断。这一点是我们首先要弄清楚的。
  第五,决定物价贵贱的几种不同因素──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自然的,另一类是属于人为的。自然的因素为:
  甲、年岁的丰歉──如“岁有凶穣,故谷有贵贱 ”(《国蓄》)及“一谷不登减一谷,谷之法什倍;二谷不登减二谷,谷之法再什倍”(《揆度》)是。
  乙、季节的影响──如“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施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轻重己》)是。
  人为的因素,则为:
  甲、囤积的作用──如“聚则重,散则轻”(《国蓄》),“谷一廪十,君常操九”(《山国轨》)及 “藏则重,发则轻”(《揆度》)是。
  乙、政令的缓急──如“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 ”(《国蓄》),“令有徐疾,物有轻重”(《地数》),“令疾则黄金重,令徐则黄金轻”(《地数》)是。
  第六,谷、币、万物三者之间的轻重对比关系─ ─
  甲、货币购买力之高下与万物价格之高下成反比例。如“财物之赀,与币高下”(《乘马数》),“彼币重而万物轻,币轻而万物重”(《山至数》)是。
  乙、在货币与万物间的相对关系中,由于谷物是 “独贵独贱”,不包括在万物之内,故谷与万物之间也形成一种对比关系。如“谷重而万物轻,谷轻而万物重 ”(《乘马数》),“谷贵则万物必贱,谷贱则万物必贵,两者为敌则不俱平”(《国蓄》)是。
  丙、谷物既不包括在万物之内而是“独贵独贱” 的,所以它和货币也形成一种对比关系。如“故粟重黄金轻,黄金重而粟轻,两者不衡立”(《轻重甲》)是。
  这里附带说明一下。有人谓“管子分析货币与万物的轻重关系时,谷物是包括在万物之内的”,这似乎是误解。因为《乘马数》篇明明说过:“谷独贵独贱。 ”如果包括在内,怎么还能说是“独贵独贱”呢?至谷何以能独贵独贱?也不难理解。在古代农业社会中,谷是占有很重要地位的。它是人生之所必需,所以说:“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国蓄》)又说:“凡五谷者,万物之主也。”(《国蓄》)因而在一定时期,还可以取得“以谷准币”(《巨(荚)乘马》《山国轨》)的资格。这样,人们要把它和货币一样的来看待,也就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了。
  第七,劳动与财富的关系──《揆度篇》云:“ 君终岁行邑里,其人力同而宫室美者,良萌也,力作者也。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这和韩非所说的“今夫与人相若也,无丰年旁入之利,而独以完给者,非力则俭也;与人相若也,无饥馑疾疚祸罪之殃,独以贫穷者,非侈则惰也。侈而惰者贫,而力而俭者富”(《韩非子。显学篇》)及桑弘羊所说的“共其地,居是世也,非有灾害、疾病,独以贫穷,非惰则奢也;无奇业旁入而犹以富给,非俭则力也”(《盐铁论。授时篇》),同是认为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表面上看来,好像也有道理。但实际上,则如马克思所已经指出过的:
  “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作奴隶。”(《哥达纲领批判》)
  也就是说,在剥削阶级垄断了生产资料的条件之下,要想光靠自己的劳力来避免贫困和发家致富,是绝对不可能的。因而这一原则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第八,国际间的轻重关系──轻重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其主要目的有二:一在保持本国的重要物资不使外流。所以说:“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而天下不吾泄矣。”(《山至数》)一在吸收天下财物使归于我。所以说:“天下之宝壹为我用。”(《地数》)又说:“故为国不能来天下之财,致天下之民,则国不可成。”(《轻重甲》)大抵本书作者之对外贸易政策,与中世纪欧洲之重商派及近世之资本主义者所持之见解实大有不同。后两者之对外贸易政策,皆以出超为其主要之目标,故往往竭其全力以奖励本国货物之输出。而前者之对外贸易政策,则除在少数之特殊情况下可以将某种货物大量输出,如《山至数篇》之“漏壤之国”,推销“雕文梓器以下诸侯之五谷”,《地数篇》与《轻重甲篇》之以高价推销海盐于梁、赵、宋、卫、濮阳,而吸收其黄金,及《轻重戊篇》之以高价推销五谷于所欲征服之鲁、梁、莱、莒、楚、代、衡山等国外,其余则一律以输入外国之货物为重。如《海王篇》之“因人之山海,假之名(若)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地数篇》之“人来本(国)者,因吾本(国)币,食吾本(国)粟,骐骥黄金然后出”,《轻重甲篇》之“高杠柴池,以致天下之牛马”,《轻重乙篇》之“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使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及《轻重丁篇》所谓“石壁谋”“菁茅谋”者之吸收“天下诸侯之黄金、珠玉、文采、布帛”等等,无非抬高物价,奖励输入之具体表现。盖在农业经济时代,各国国内生产皆不发达,货物需要超过供给。故货物输入愈多,则其国度愈富,而国力亦因之而愈强。但是,怎样才能达到目的呢?作者也提出了以下的两条原则:
  甲、最起码的条件,必须使本国的物价水准和外国看齐。《乘马数篇》所谓“乘马(计算、计画)之准,与天下齐准”,《山权数篇》所谓“重与天下调”,《地数篇》所谓“天下高则高,天下下则下。天下高我下,则财利税于天下矣”,《轻重丁篇》所谓“天下高亦高,天下高,我独下,必失其国于天下”,都是这个意思。
  乙、要经常保持“天下轻我重”的局面,以免本国财物外流而利于吸收外国财物的不断输入。《揆度篇》云:“今谷重于吾国,轻于天下,则诸侯之自泄,如原水之就下。故物重则至,轻则去。有以重至而轻处者。我动而错之,天下即已(泄)于我矣。”《轻重乙篇》云:“故善为国者,天下下我高,天下轻我重,天下多我寡,然后可以朝天下。”就都是这一条原则的说明。惟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其一,所谓“有以重至而轻处者”,“处”就是“不去”的意思,与上面“去”字互为对文。这是说天下之物,虽因价贵,纷纷而来;然及其既至,或因到货太多,或因政府忽于此时有意识地将旧藏之货物大量抛出,供给超过需要,价格自会低落。而货主为免除往返运输之损失,不得不减价出售。物本为重至而轻去者,今则虽以重至而轻亦留而不去。此法古人应用之以赈救灾荒而获其效者颇多。如宋神宗熙宁中,赵抃知越州。两浙旱蝗,米价踊贵。诸州皆榜道路,禁人增米价,人多饿死。抃独榜通衢,令有米者任昂价粜。于是米商辐协,米价顿贱,而民无饿者。就是一个好例。其二,所谓“天下多我寡”这句话,是《盐铁论》中没有说过的。《盐铁论。力耕篇》只提到“天下之下我高,天下之轻我重”。这里却在两句之外,又增加了“天下多我寡”一句。《力耕篇》只提出了原则,这里则补充了一条体现原则的具体措施。这显然是一个发展。但所谓“天下多我寡”,并不是要把国内已有的货物尽行销毁,有如美国加里福尼亚州阿特西亚牛奶公司将三万八千多加仑的鲜牛奶倒进臭水沟里。(见一九七四年九月四日《人民日报》谷雨:《牛奶为什么倒掉?》)而是设法把它控制起来,不让它在市场上流通。《山至数篇》云:“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故诸侯之谷至也。”以币藏之,流通于市场者就只见其寡,不见其多了。
  第九,具体运用轻重原则时的几个先决条件──
  (甲)要“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上已说明本书作者认为封建国家的号令之缓急,可以变动物价。《国蓄篇》又说: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
  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这是说人君征收过急,就会影响物价。如果征的是货币,则农民为了换取货币以完成纳税任务,就不得不急于把农产品卖出。这样农产品的价格就会降低。规定纳税的期限越短,商人的压价也越厉害,商品跌价的现象也越严重。此外,国家如果急征某种物品时,这种物品也会涨价。恩格斯指出:
  “收税的日期到了,农民必须有货币。商人愿意给什么价格,农民就会凭什么价格出卖他们的产品。”(《资本论》第三卷第九四六页恩格斯补注)
  正因为号令有这样的作用,所以本书作者特别重视号令,主张“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国蓄》),主张“乘令而进退,无求于民”(《山国轨》)。通过号令,改变货物的轻重关系,时而使谷在上,币在下;时而使币在上,谷在下;时而谷重币轻,时而谷轻币重。人为地造成物价“相什而相伯”的剧烈波动,进行贱买贵卖,大作其投机生意,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商业利润。《山权数篇》所谓“君以令为权”,就是这个意思。
  (乙)要把贫富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但又须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的基础之上──这是本书作者对于财政经济政策的最特别的观点。他们在社会上发生贫富不均的原因问题上,也和司马迁一派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的意见一样,都认为是智愚巧拙不同,也就是知识上的不平等的结果。所以他们都有所谓“巧者有余,拙者不足”(《史记。货殖传》和本书《地数篇》)的说法。此种观点,虽有倒果为因的错误,但对于儒家所散布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的天命论,可以说是一个有力的批判,是有其进步意义的。而且他们虽然从这个观点出发,却不同意司马迁的“贫富之道,莫之夺予”的结论,而采用了干涉主义经济学者商鞅主张的“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富者贫,国强”(《商君书。说民篇》)和尹文子主张的“ 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尹文子。下篇》)的意见,要求把贫富予夺之权,完全掌握在封建统治者手中。所以说:“故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 ”(《国蓄》)又说:“夫富能夺,贫能予,乃可以为天下。”(《揆度》)又说:“故夺然后予,高然后下,喜然后怒,天下可举。”(《轻重乙》)当然,这里所谓的“夺”,并不是要剥夺富有者的财产以实行均富。本书作者在贫富问题上,也充分发挥了商人的本性。其所谓“夺”,基本上是指封建国家运用轻重之策以防止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的乘机获取暴利。也就是说要把这些暴利从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手中“夺”过来,归封建国家所独占。这就是所谓“夺”的内容。至于“贫能予”的“予”,也不是白白地把财物送给贫者,而是通过“贷放”的方式即“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 。总之,本书作者提倡“富能夺”,表面上似是反对兼并,但实际上并没有取消兼并,只是把各个商人的兼并转化为封建国家的兼并罢了。
  因此,本书作者所谓的“夺予”,是建立在使人民不易觉察的基础之上的。为什么要这样呢?《国蓄篇》说:“夫民者信亲原作亲信,误,据文义改。信亲,信服对他亲爱的人。而死利,海内皆然。民予则喜,夺则怒,民情皆然。先王知其然,故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故民爱可洽于上也。”(《轻重乙》略同。)此如《海王篇》所谓“今吾非籍之诸君吾子而有二国之籍者六千万。使君施令曰:‘吾将籍于诸君吾子’,则必嚣号。今夫给之盐策,则百倍归于上,人无以避此者,数也。”从表面看来,把盐卖给人民,是对人民有所赐予,而实际上是把高额赢利加在盐价之中。是夺之于无形,使他们看不出来。当然,所谓“ 百倍归于上”,对人民进行的剥削是很沉重的。但是,应该指出:第一,本书所说的各种数字,只是为了加强说明轻重之策的利益之大,并不是财政上具体的决算数字。与《盐铁论。非鞅篇》大夫说商鞅“外设百倍之利 ”的“百倍”二字,性质完全相同。有人把“百倍”改为“自倍”,是错误的。第二,把这些利益归入到封建国家手中,总比让“豪民擅其用而专其利,决市闾巷,高下在口吻,贵贱无常,端坐而民豪”(《盐铁论。禁耕篇》桑弘羊语),要有限制一些。
  (丙)要在货物未生产前就进行安排,这就是所谓“守始”(《
  乘马数》)或“操始”(《揆度》),也叫做“守物之始”(《轻重丁》),又叫做“国轨:布于未形,据其已成”(《山国轨》、《山权数》、《轻重丁》略同)。此如“置公币”于五谷未登之前,“置券”于“女贡织帛”未成之前,而据守之于已登已成之后。若等到已登已成之后,则必为富商大贾和高利贷者所乘机占有,虽欲与之竞争也来不及了。
  (丁)物价不宜求其永久稳定,要“使物一高一下”,才能获利无穷──本书作者虽主张掌握货币以平衡万物之价格,但并不要求万物价格之永久稳定。与此相反,他却主张“衡无数也。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这是本书价格理论的基本精神。这里所谓“高下”,兼含有两种性质:一指地区性之高下,如《揆度篇》所谓“故守四方之高下,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此谓国衡”是。一指季节性之高下,如《轻重丁篇》所谓 “王霸之不求于人,而求之终始,四时之高下,令之徐疾而已矣”是。这两者对于封建国家都是有利的。所以说:“举国而一则无赀,举国而十则有百。”(《轻重丁篇》)又说:“故岁有四秋而分有四时。已得四者之序,发号出令,物之轻重相什而相伯,故物不得有常固。”(《轻重乙》)
   三、体现轻重原则的两个重要工具
   根据我们在上面的分析,既然谷物与货币在物价变化中都起着决定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互相影响。所以本书作者又提出“挟其食,守其用,据有余而制不足 ”(《国蓄》)的主张。作者看到谷物与货币是掌握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工具,实际就是有利于统治阶级扩大剥削的有力工具。但谷物的生产系掌握在人民手中,而货币之铸造和发行则掌握在封建国家手中。封建国家控制货币与谷物二者以平衡万物,而谷物也是通过货币才到封建国家手中的。所以要想控制谷物,就必须首先控制货币。所谓“执其通施以御其司命”(《国蓄》),其意义就在于此。
  所谓“执其通施”,是意味着封建国家垄断货币铸造权和发行权。本书作者固然没有明确讲过不许民间铸造货币,但他总是将“铸钱立币”和“人君”联系在一起。如说:
  “人君铸钱立币,民庶之通施也。”(《国蓄》)
   “则君虽……自为铸币而无已,乃今使民下相役耳。……”(同上)
   “然后调立环乘之币……”(《山国轨》)
   “汤以庄山之金铸币……禹以历山之金铸币 ……”(《山权数》)
   “请立币,国铜以二年之粟顾之。”(同上)
   “君有山,山有金以立币。”(《山至数》)
   “今君铸钱立币,民通移。”(《轻重甲》)
   “令左司马伯公将白徒而铸钱于庄山。”(《轻重戊》)
   “君其率白徒之卒铸庄山之金以为币。”(同上)
  可知除“人君”外,人民是不能自由铸造货币的。
  其次,我们来谈谈作者所提出的“币乘马”的内容吧!甚么是“
  币乘马”呢?作者有一个简明的定义。他说:
  “故币乘马者,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谓之币乘马。”
  乘,读去声,计也。马即计算用的筹码。乘马就是计算。币乘马是指货币需要量的计算方法而言。所谓“布币于国”,就是要计算各地需要有多少货币资金和赈贷资金,才能控制全国的商品谷类。作者主张应该根据全国各地的土地肥瘠和谷类产量情况,计算出国家用来购买谷类的货币需要量。然后根据这个需要量来“布币于国”。这里应该注意,这种购买谷类所需要的货币量,并不是流通全国商品所需要的货币量,而只是国家商业资本在一定时期内的货币资金需要量。作者主张“布币于国,币为一国陆地之数”,反映了国家资金活动的规模。它能□凭借封建政权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分配货币资金对商品谷类及时控制,这对私人商业资本来说是不可想象的。
  至关于珠玉与黄金,则因为它们都产生在距离当时的政治经济中心──“周”,实际上是汉都长安这个地方“七千八百里”之外,“
  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远而难至,更不是一般人民所能任意得到。所以这些上币和中币,也和下币一样,基本上可以全部由封建国家所掌握。
  甚么是“御其司命”呢?就是说谷类这种商品,是人民经济生活中的命根子。对于这种“命根子”,封建国家应该尽可能多地掌握在手中。《山至数篇》,所谓“彼守国者,守谷而已矣。”就是这个意思。
  这里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政府掌握的谷物数量与国境以内谷物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本书作者所提标准,计有下列几条:
  (甲)“相壤定籍”(《乘马数》)。这是说要以国势和土地肥硗为转移。前者如“山处之国,常藏谷三分之一。汜下多水之国,常操国谷三分之一。山地分之国,常操国谷十分之三。水泉之所伤,水泆之国,常操十分之二。漏壤之国,谨下诸侯之五谷。与(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山至数》)。后者如“ 郡县上臾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乘马数》)是。
  (乙)“视岁而藏”(《事语》)。这是说要按年成好坏来决定。有“一年藏三之一”的(《山权数》),有“岁守一分”的(《山权数》),有“谷十而守五”的(《事语》),有“国谷三分,二分在上”的(《山至数》)。
  (丙)藏谷总量方面,一般都以“国有十年之蓄 ”为标准(《事语》、《国蓄》、《山权数》、《轻重乙》)。这是汉初贾谊等政治思想家的公认资料(见《贾谊新书。无蓄篇》及《忧边篇》)。汉景帝时所写的《礼记。王制篇》所谓“三十年而有九年之蓄”,与此略同。
  但是,怎样藏法呢?也有以下几种办法:
  甲、举行农贷。春夏谷贵时,以货币、谷物或农具贷出,至秋收谷贱,用市价收取其谷(《巨(策)乘马》、《国蓄》、《山国轨》、《山至数》)。
  乙、谷贱时,进行收购。如《国蓄篇》所谓“谷贱则以币予食”是。
  丙、利用所谓“神宝”向大地主抵借藏谷。如《山至数篇》所谓“御神用宝”是。
  丁、假借抚恤阵亡将士遗族(《轻重甲》),“ 发师置屯”(《
  轻重乙》),及以彗星出现将有天灾(《轻重丁》)等等名义,用平价收购富户藏谷。
  戊、提高国内谷价,吸收外国之谷(《山至数》、《揆度》、《
  轻重乙》)。
  己、用本国工业品吸收外国之谷。如《山至数篇》“与(以)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及《轻重甲篇》“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是。
  庚、“以无用之壤藏民之赢”。如《国准篇》所谓“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马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施,即通施,立施,犹言立币)以守五谷”是。
  辛、田租收入。如《轻重甲篇》“租税九月而具,粟又美”,《
  轻重乙篇》“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量其艾,一收之积中方都二”是。
  总而言之,一个封建国家,必须做到“人君操谷币金衡而天下可定也”(《山至数》),才算取得了主动权。《国蓄篇》云:“使万室之都必有万钟之藏,藏襁千万。使千室之都必有千钟之藏,藏襁百万。”襁,钱贯也。一襁千钱。万室之都,每室谷一钟,钱十万,可备农民春耕夏芸耒耜种餉粮食之用。这是本书作者最理想的所谓“守之以准平”的经济规划。至于如何运用这些“准平”来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当在下面再来分析。
   四、所谓轻重之策的具体措施
   封建国家既同时掌握了大量货币和谷物,就可以操纵自如地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即所谓贱买贵卖的活动。本书各篇提出了不少关于贱买贵卖的具体措施。我们按照《地数篇》所谓“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说法,把这些具体措施分为“内守国财”和“外因天下”两大类来加以说明:
  第一,属于“内守国财”方面者──这是指轻重原则在封建国家内部的具体运用而言。
  甲、官国轨──这是“内守国财”要首先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的一个问题。甚么是“官国轨”呢?“官” 字在本书中凡三十见。其中大多数皆假“官”为“管” 。管即《史记。平准书》“欲擅管山海之货”之管。《集解》云:“若人执仓库之管钥。或曰管固。”盖即今日经济学上之所谓“独占”或“垄断”。轨与会通。本书《山国轨篇》共有三十个“轨”字,而所言皆属于会计之事。而在《山至数篇》,则直谓之“会”。如《山国轨》言“请问官国轨”,《山至数》则谓之“请问国会”。《山国轨》言“谓之国轨”,《山至数》则云“ 谓之国会”,或曰:“谓之国簿”。簿也就是会计。《山国轨》言“轨数”,《山至数》则言“会数”。《山国轨》言“县有轨,国有轨”,《山至数》则言“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皆其证。梁启超谓“轨即统计 ”,是有道理的。《史记。平准书》云:“桑弘羊为大农丞,管诸会计事。”这里所谓“官国轨”,也就是“ 管诸会计事”的意思。本书作者对于封建国家的全部经济会计数位,是十分重视的。他认为这种经济会计数字,应该由封建国家完全掌握起来。《史记。张汤传》: “上问汤曰:‘吾所为,贾人辄先知之,益居其物。是类有以吾谋告之者。’”所以本书说:“不阴据其轨者下制其上。”“
  阴据其轨”,就是说有关国家经济会计数字都要由封建国家严密掌握起来,不能随便泄漏出去,以免为富商大贾所乘。作者指出应该调查研究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土地”、“人口”、“国用”、“女事”、“货币”、“粮食”等等方面。在进行调查时,是以州里为基层单位的。所谓“谨行州里”,是其证。由此上溯至乡、县或国的调查统计对象,都是以田数与人口为基础。故首先要知道州里和乡县的“田若干,人若干”。对于田地,不仅须知道它的总数量,还要了解其中所包括的“高田、间田、山田”和其他所谓“四壤之数”。这样一乡或一县之田所生产的“谷重若干”,也就大体可以知道。再与当地人口数比较,就可以了解在一定地区内粮食生产能否适应当地人口的需要,所谓“终岁度人食,其余若干”,或“终岁其食不足于其人若干”。在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生产紧密结合的条件下,农家除谷物外,还有“女事”的纺织品生产。某乡之“女胜事者若干”,其产品除每年供本身及全家穿着之外,“余衣若干”,这些都要求取得一个确实可靠的标准资料,“必得轨程”。这就叫做“调之泰轨”(《山国轨》),也叫做“大会”(《揆度》)。这种调查统计方法,是本书“内守国财,而外因天下”的最重要的根据,一切其他经济方案都是用这个方法得来的。决非完全出于主观唯心主义的闭户造车。
  乙、用人工抬高谷价及谷价大涨后之用途──我们在上面谈到封建国家怎样把谷物弄到手中,这里再来说明怎样用人工抬高谷价,及对于涨价后的谷物是怎样运用的。
  关于用人工抬高谷价的第一个方法,可以用三个字──“聚则重”来说明。甚么是“聚则重”呢?“聚 ”就是集中。任何货物,不论是集中在富商大贾或国家手中,都会使消费者感受压力,感觉货物得之不易。这里当然是指集中在国家手中而言。国家把大量谷物集中在自己手中,只要到了青黄不接的时候,谷价自然上涨。《巨(策)乘马篇》所谓“币之在子者以为谷而廪之州里,国谷之分在上,国谷之重再(二)什倍”,《山国轨篇》所谓“三壤已抚,而国谷再(二)什倍”,《山至数篇》所谓“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谷倍重”,都是很好的例子。
  其次,用货币发放俸禄,“以币准谷而授禄”,或“士受赀以币,大夫受邑以币,人马受食以币”,使国内谷物都掌握在国家手中,也可以收到“国谷斯在上,谷贾什倍”(《山至数》)和“一国之谷赀在上,币赀在下,国谷什倍”(《山至数》)的效果。
  复次,假设戍名,并规定家有百鼓之粟者不行,使人民因惮役而竞相收购积谷。如“武王立重泉之戍” ,使“巨桥之粟”跟着国内之谷一起涨至二十倍(《地数》)。
  再次,用期票并在平价条件下把大地主家的藏谷,收购封存起来,使国内谷价“坐长而四十倍”(《轻重甲》)。
  再次,下令卿诸侯大夫城藏(筑仓藏谷),“使卿诸侯藏千钟,令大夫藏五百钟,列大夫藏百钟,富商蓄贾藏五十钟”,也可以“使农夫辟其五谷,三倍其贾 ”(《轻重乙》)。
  最后,假借巡游,须为随行人马准备粮食及饲料之名,把四邻各县的藏谷加以封存,也可以使谷价“坐长十倍”(《山国轨》)。
  至于谷价大涨后之用途,则项目甚多。举其著者,约有:(一)收购器械(《巨(策)乘马》、《山至数》),(二)收购女贡织帛(《山国轨》),(三)偿还借款(《山国轨》),(四)收购牛马(《山国轨》),(五)购买铜矿(《山权数》),(六)发放夏贷(《山至数》),(七)购买军装原料──缯帛或黄金(《地数》),(八)抵制黄金涨价(《轻重甲》),(九)赈济孤寡贫弱(《轻重甲》)等九种。但这里有几点,应附带说明:
  (一)、在以上各种用途中,有好几项都是先用货币借给农民,等到秋天谷价跌落,然后用市价将原借货币折成谷物收回。同时,对于百工器械及女工织帛,则用期票按货币预行订购,再按照原定货币数折成涨价后之谷物支付。这样,表面上说是“无籍于民”,实际上则有如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一书中,谈到德国帝国主义输出资本时所指出的:“它要从一头牛身上剥下两张皮来。”使农民和家庭手工业者受到双重剥削。
  (二)、为了偿还高利贷者的借款,不惜把全国的谷价提高到十倍之多(《山国轨》:“谷坐长而十倍,上下令曰:赀家假币,皆以谷准币,直币而庚(偿也)之”),给予高利贷者的损失甚小,影响于全国劳动人民的生活者甚大。
  (三)、特别值得考虑的,即用涨价四十倍之谷来赈济孤寡贫弱一条,出于《轻重甲篇》。而同篇上文有曰:“困穷之民闻而籴之,……国谷之贾坐长而四十倍。”是此“四十倍”之利,全从“困穷之民”身上剥削而来。真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总而言之,本书所主张的贱买贵卖,并不是直接以货币交换货物,而是以货币预购谷物,再设法把谷价提高,然后用“以谷准币”的方法,支付货物的价款和货币借款。但事情并不是到此为止。它收到了大批货物,“聚则重”,货物之价复涨,国家又将货物按高价出售或出借,然后又用上述方法收回谷物。如此周而复始,无有穷期。《
  山权数篇》所谓“如日月之终复”,《揆度篇》所谓 “若四时之更举,无所终”,就是这个意思。
  丙、各种垄断事业──《史记。平准书》说桑弘羊“置平准于京师,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本书作者也和桑弘羊一样,主张把国内所有人们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全部由封建国家加以垄断,实行专卖。本书各篇言“官”字之处甚多。《海王篇》有“官山海”,《国蓄篇》有“官赋轨符”,《山国轨篇》有“官国轨”,又有“官天财”,《山权数篇》有“官五技”,《山至数篇》有“官百能”,《揆度篇》有“五官之数”,《国准篇》有“
  官能”。这些“官”字都应读为“管”。管就是管制,就是垄断,就是独占。此外,言“笼”、言“守”、言“障”、言“塞”、言“隘”、言“抚”、言“操” 、言“据”、言“御”、言“□”、言“栏牢”等等,有关管制之字,全书到处都是。几乎要把各种事业,都由封建国家垄断起来。《盐铁论。本议篇》文学所谓“ 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物并收”,情形与此正同。这里只就各种特别重大的垄断事业,举例如后:
  (一)、谷专卖──封建国家掌握有大量的谷物,它的主要用途,我们在上面已有详尽的说明,但书中也有论述谷专卖的地方。《国蓄篇》云:
  “故天子籍于币,诸侯籍于食。中岁之谷,粜石十钱。大男食四石,月有四十之籍。大女食三石,月有三十之籍。吾子食二石,月有二十之籍。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则大男有八十之籍,大女有六十之籍,吾子有四十之籍。是人君非发号令收(亩)穑而户籍也。彼人君守其本委谨而男女诸君吾子无不服籍者也。一人廪食,十人得余;十人廪食,百人得余;百人廪食,千人得余。”
  这里所谓“中岁粜石十钱”,“岁凶谷贵,粜石二十钱”,是指卖谷时所加之价而言,并不包括本钱在内。否则下文所谓“月有四十、三十、二十”及“八十、六十、四十之籍”,便不可解了。所谓“一人廪食,十人得余”云云,廪食即人民向国家的仓库中籴取谷物为食。余即《山至数篇》所谓“谷之重一也,今九为余”之余,就是赢利。这是说只要有一人向国家购买谷食,国家所得赢利便可以养活十人。买谷的人越多,可以养活的人也因之越多。尹注谓“非必税其人,谓于操事轻重之间约取其利”,他的解释是正确的。
  (二)、官山海──这里所谓的“官山海”,是专指盐铁两者的专卖而言。
  先说关于食盐的专卖,即《海王篇》所谓的“正盐策”。《地数篇》和《轻重甲篇》都有“请君伐菹薪,煮泲水为盐,正而积之”及“令北海之众毋得聚庸而煮盐”的说法,可见盐的生产与销售,是由封建国家全面垄断的。盐是人人所必需的食料,十口之家,十人食盐;百口之家,百人食盐。《海王篇》估计,万乘之国,人口约一千万。如成年人收人头税,应缴者大约为一百万人。每人每月征三十钱,为钱不过三千万。假如实行盐专卖,每升盐加价二钱,可以得到征收人头税收入的两倍,就是说可以得到六千万的收入。这样,表面上并未征税,不致引起人民的“嚣号”反对。不仅产盐之国如此,就是本国无盐,而要向有盐之国输入,也可以用低价买进、高价出售的方法。所谓“有海之国雠盐于吾国,釜十五,吾受而官出之以百”。所获盈利,也是很大的。
  再说关于铁器专卖的问题。铁山是国有的,详见《地数篇》。铁矿是否由国家自己开采,《海王篇》没有说明。《轻重乙篇》则公开反对“山铁官营”而主张 “不如与民”,而“量重计赢”,按三七比例来分配产品。但对于铁器,则两处都是主张由封建国家实行专卖的。关于最重要的铁器,《海王篇》和《轻重乙篇》各有一个统计,而后者所列的种类比前者为多。仅就《海王篇》的统计数字来计算,如一针加价一钱,即所谓“ 针之重加一也”,则三十针就可以收入三十钱,即等于一人应缴之人头税。由此类推,则全国收入总数,也就很可观了。
  (三)、官天财──“官天财”一词,两见于《山国轨篇》。《
  国蓄篇》叫做“封天财”。《盐铁论。力耕篇》则叫做“塞天财”。天财即《荀子。强国篇》“天材之利多 ”的“天材”,指各种自然资源而言。上面所讲的盐铁,当然也属于“天财”范围之内。其他“天财地利之所在”,都应该由封建国家实行管制。兹就本书中各篇所提,分别加以叙述。
  其一为木材专卖──《山国轨篇》主张对于森林,应由封建国家完全垄断,不许人民在田边屋角自由种植树木,造成“宫室器械,非山无所仰”的独占局面。并宣布“去其田赋以租其山”,然后将柴楂、建筑材料、棺椁木料分别定为三等之价格,让人民按自己财力选购。表面上是在均贫富(“上立轨于国,民之贫富,如加之以绳”),实质上是站在封建国家的立场,对人民实行更有效更隐蔽的财政榨取办法。
  其次为对所谓“四壤”的管制──《山国轨篇》云:
  “有莞蒲之壤,有竹前(箭)檀柘之壤,有汜下渐泽之壤,有水潦鱼鳖之壤。今四壤之数,君皆善官而守之,则籍于财物不籍于人。亩十鼓之壤,君不以轨守,则民且守之。”
  末句的“民”指富商大贾而言。这是说这些山林薮泽都是各种自然资源出产的地方,它的经济价值是很高的。即以莞蒲之壤而论,莞、蒲据《说文》都是草名,可以织席。《太平御览》七百九引《计然万物录》云:“ 六尺蔺席出河东,上价七十。蒲席出三辅,上价百。” 又《居延汉简释文》三九一页“三尺五寸蒲复席青布缘二,直三百。”所以说都是等于每亩收谷十鼓(每鼓十二斛)的“上臾之壤”。如果国家不能自行管制,就会被富商大贾所乘机夺去。至于怎样管制?本书作者只提出了总的原则,很少谈到其具体的措施。《轻重甲篇》说:“为人君而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者,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山林菹泽草莱者,薪蒸之所出,牺牲之所起也。故使民求之,使民□(通措,音窄,追捕也)之,因以给之……”。这是说山泽由国家管制,按时开放,让人民进去采伐薪蒸,追捕野生动物,可因此而取得不同形式的用金。《轻重甲篇》又提到“立五厉之祭,鱼以为脯,鲵以为郩,若此,则泽鱼之正,百倍异日 ”。可见渔业税收入也不算小了。
  (四)、官赋轨符──赋就是出借,符就是借券。轨符即适合于国家调查统计所得的需要之数的借款字据。内容实包括借钱与借物二种。借钱者,如《山国轨篇》之“赋轨币”,《山至数篇》之“受公钱”。借物者,又包括借器械与借种食二种。前者如《山国轨篇》之“无赀之家皆假之械器”。后者如《揆度篇》之“无食者予之陈,无种者贷之新”。这些在原则上也都应由封建国家垄断,虽然没有禁止民间自由放债。
  (五)、对各种生产技能的管制──本书作者不仅认为各种生产品要由封建国家垄断,还主张对于人民群众具有特殊生产技能的人也要加以管制。如免其兵役,给以“黄金一斤直食八石”之奖励。所谓生产技能,包括七科五技在内。七科者,即:“民之能明于农事者 ”,“民之能蕃育六畜者”,“民之能树艺者”,“民之能树瓜瓠荤菜百果使蕃育者”,“民之能已疾病者” ,“民之知时,曰‘岁且厄’,曰‘某谷不登’,曰‘ 某谷丰’者”,“民之通于蚕桑使蚕不疾病者”等等。对这些人都要“谨听其言而藏之官”,就是说要把他们的知识技能由国家垄断起来。五技则指“诗”、“时” 、“春秋”、“
  行”、“易卜”而言。对这些人也都要“使预先蚤闲之日受之”,就是说要预先把他们的知识技能接受过来,才可以“使君智而民愚”,“使君不迷妄”,而达到 “无失时,无失策”的目的。
  (六)、官营畜牧业──《山至数篇》和《国准篇》都提到一个对于“无用之地”的利用问题,似乎是指官营畜牧业而言的。《山至数篇》说:
  “狼牡以至于冯会之日(口),龙夏以北至于海庄,禽兽牛羊之地也。何不以此通国策哉?……冯市门一吏,书赘直事,若其事唐圉牧食之人养视不失扞殂者,去其都秩与其县秩。大夫不乡赘合游者谓之无礼义。大夫幽其春秋,列民幽其门山之祠(疑当作“出门 ”之祠,见《盐铁论。散不足篇》),冯会龙夏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此出诸礼义,籍于无用之地,因扪(栏)牢策也。”
  《国准篇》说:
  “出山金立币,成菹丘,立骈牢,以为民饶。彼菹莱之壤,非五谷之所生也,麋鹿牛羊之地。春秋赋生杀老,立施以守五谷。此以无用之壤,臧(藏)民之赢。五家之数皆用而勿尽。”
  前者所谓“牛羊牺牲月贾十倍异日”,可见冯会龙夏等地必系官营畜牧场所在。后者所谓“出山金立币,成菹丘,立骈牢”,不是人民自营,也是很明显的。
  (七)、官营农业──《轻重乙篇》有一个“毋杀一士,毋顿十戟,而辟(辟)方(大也)都二”的计画,我认为就是官营农业的措施。原文说:
  “桓公曰:‘寡人欲毋谷(杀)一士,毋顿一戟,而辟方都二,为之有道乎?’管子对曰:‘泾水十二空,汶渊洙浩……请以令使九月种麦,日至日获。则时雨未下,而利农事矣。’桓公曰:‘诺。’令以九月种麦,日至而获。量其艾(刈),一收之积中方都二。故此所谓善因天时,辨于地利,而辟方都之道也。管子入复桓公曰:‘终岁之租金四万二千金。……’”
  这里,西自今陕西省的泾水流域,东至今山东省的汶水和洙水流域,到处由国家下令种麦。又所收终岁租金达四万二千金之多。规模之大,非大一统之国家实行农业官营,实不可能。《史记。平准书》称为“水衡、少府、太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没入田田之。”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水衡置于汉武帝元鼎二年(前一一五)。则上文所述,或即汉武帝时事之反映,未可知哩!
  丁、两个解决失业问题的方法──本书作者对于失业问题,也注意到了。他提出来了两个解决的方法:
  其一是以工代赈的方法。《乘马数篇》云:
  “若岁凶旱水泆,民失本(业),则修宫室台榭,以前无狗后无彘者为庸。故修宫室台榭,非丽其乐也,以平国策也。”
  本书其他各篇,对宫室台榭的修建,大都采取反对的态度,如《巨(
  策)乘马篇》以起繇修建扶台为足以使“五衢之内” 变成“阻弃之地”,引起农民起义(“此盗暴之所以起 ”),《事语篇》则以“高其台榭,美其宫室”为“不可用于危隘之国”。但认为如果遇到了水旱天灾,为了使“前无狗后无彘”的穷人都能就业,而不是为了统治者贪图享受(非丽其乐),那也是应该提倡的。
  其次是《揆度篇》提出的所谓“尧舜之数”。其法由封建国家用法律规定以虎豹之皮作为各级官吏礼服的装饰,使大夫们为了购买虎豹之皮,不得不“散其财物”。这样,一方面可以达到“散积聚,调高下,分并财”的目的,又一方面可以使“山林之人”获得“刺其猛兽”“以受其流”的就业机会。
  第二,属于“外因天下”方面者──外因天下,就是要设法把本国所需要而又缺乏的货物招致进来。最主要的方法,也是运用轻重原则。这一点,我们在上面就已经讨论过了。这里只就几个特别显著的具体问题加以说明。
  甲、用本国特产向国外倾销,以换取所需要而又缺乏的货物。这里当然要有两个前提:其一,是这种特产,必须是本国所独有。其二,是这种特产为外国所需要。下面就是两个具体例子:
  (一)“伊尹以薄之游女工文绣纂组,一纯得粟百钟于桀之国”(《轻重甲》)。
  (二)以独占价格四十倍的渠展之盐,南输“恶食无盐则肿”“
  用盐独重”的“梁、赵、宋、卫、濮阳”(《地数》),“得成金万壹千余斤”(《轻重甲》)。
  乙、利用封建国家中央集权的威力,下令将“江淮之间”的特产菁茅,造成“一束而百金”的独占价格,使“天下诸侯载其黄金争秩而走,天下之金四流而归周若流水”(《轻重丁》)。
  丙、用本国工艺品吸收外国财物及谷物──这也有两个例子:
  (一)不适于耕种的“漏壤之国”,“与工雕文梓器以下天下之五谷”(《山至数》)。
  (二)用玉人在阴里精工雕刻的特产石璧,吸收天下诸侯的“黄金、珠玉、五谷、文采、布泉(帛)” ,使“天下财物流而之齐”(
  《轻重丁》)。
  丁、提高本国谷价以招致外国谷物之输入──如 “彼诸侯之谷十,则使吾国之谷二十,则诸侯谷归吾国矣”(《山至数》),“滕、鲁之粟釜百,则使吾国之粟釜千,滕、鲁之粟四流而归我若下深谷”(《轻重乙》)皆是。
  戊、奖励外商──本书作者对国际贸易也十分重视。《地数篇》和《轻重乙篇》把“游子胜商”之来本国者,作为“骐骥黄金”大量输入的重要来源。因而对外国商人,就主张要有特殊的优待。如《轻重乙篇》云:“请以令为诸侯之商贾立客舍,一乘者有食,三乘者有刍粟,五乘者有伍养。天下之商贾归齐若流水。”这就是说要为外国商人设立商行,来一乘者供给本人饭食,来三乘者供给马的饲料,来五乘者并供给炊事员五人。这样公开提倡国际贸易,在我国古代是罕见的。
  己、有意识地在本国提高外国某种特产(奇出)的价格,使其放弃农业生产,造成单一经济的局面,藉以颠覆别人的国家。例如在《
  轻重戊篇》所提出的许多“阴谋”──提高绨价以颠覆鲁、梁,提高茈价以颠覆莱、莒,提高鹿价以颠覆楚国,提高狐白之价以颠覆代国,提高器械之价以颠覆衡山等等,都是诱使这些国家集中全力来追逐这些特产的暴利,而放弃其农业生产。同时,在本国,则及时广积粮食(如“令隰朋反农”,“隰朋教民藏粟五倍”,“ 令隰朋漕粟于赵”)。结果,别国的粮食感到缺乏,而本国的谷物,则早已有充分的储蓄。因而别国的人民为了取得粮食的供应,就不得不相率归顺于本国了。
   五、本书在理论上所暴露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
   本书所阐述的轻重理论,作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无疑是有其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的。
  首先,它主张的法治,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体现。这个阶级的专政,不可避免地有其镇压劳动人民的一面。虽然它对于农民起义,也认识到是封建统治者压迫剥削所酿成,曾再三提醒过要封建统治者不要“起繇无止 ”,以免“谷地数亡”,更不可在“谷失于时”的情况下,“君之衡籍而无止”。但它污蔑劳动人民的反封建斗争为“盗暴”(《巨(策)乘马》),为“淫暴”(《乘马数》),说明它对于农民起义是完全站在敌对的方面的。
  其次,它的轻重理论,主要目标,是继承汉武帝打击富商蓄贾的干涉主义经济政策,主张由封建国家实行工商业官营,加强中央集权。但在执行这个政策时,却显得特别软弱无力。对一些强有力的地方分裂势力和富商蓄贾高利贷者,不敢和汉武帝一样,为了酎金不如斤两,一次免国的列侯,就达一百零六人之多;同时又实行告缗令,遇告者,都交给御史中丞杜周依法办理,很少有平反的;对贷子钱不占租及取息过律的河间献王子旁光侯殷也给以“有罪国除”的严厉处分。与此相反,它所采取的对策,却完全是妥协的和幻想的。
  这种妥协的和幻想的对待富商蓄贾的对策,主要表现在代民还债的几个办法上:
  一个办法是用命令规定高利贷者凡持有借券满一百张者,就可以获得乘坐车马的权利。没有马的,得向公家购买。这样,市场上的马价必然高涨至于百倍。公家的马价也同时坐涨百倍。然后以所得马价,为代民还债之用。这就是《轻重乙篇》提出的所谓“出赂”之谋。原来在西汉初年,汉高祖曾发出禁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史记。平准书》)。今特许其乘车,商人为了满足他们的虚荣心,势必争相购买马匹,因而促使马价高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给富商蓄贾乘坐车马开了绿灯,破坏了汉高祖推行的经济政策,另一方面,封建国家一旦收入了这笔暴利,恐怕也不一定肯慷慨地拿出来作这样的好事吧!
  又一个办法是用命令规定诸侯郡国向最高统治者进行贺献,必须用一种名叫“鐻枝兰鼓”的丝织品。这样,市面上的“鐻枝兰鼓”的价格就会坐涨十倍,国家所藏的,也自然会同时坐涨十倍。然后以涨了价的“鐻枝兰鼓”代民还债。这是《轻重丁篇》提出来的。这里有两点:第一、这些高利贷者所收的利息率,有的高达百分之百(钟也一钟),有的达百分之五十,至低也有百分之二十,其为过律无疑。第二、“鐻枝兰鼓”是一种丝织品。丝织品在汉代本来就是十分贵重的。《太平御览》八一五引《范子计然书》:“能绣细文出齐,上价匹二万,中万,下五千也。”又同书八一四引《计然书》云:“白素出三辅,价八百。”《轻重丁》说的“ 其贾中纯万泉”,与《计然书》之中价相埒。作者一方面对取息过律置之不理,另一方面却用这样贵重的物品来代民还债,说得很轻松,但事实上未必可能为封建统治者所接受。
  最后一个办法就是所谓“峥丘之谋”,也是《轻重丁篇》提出来的。原文主张“令左右州表称贷之家,皆垩白其门而高其闾。……使八使者式璧而聘之,以给盐菜之用”。结果,据说也可以使“称贷之家皆折其券而削其书”。这是想专用表扬的方法,促使高利贷者自愿放弃其剥削行径。既不使国家增加财政支出,又能够解除堕入高利贷网者的债务负担。这和本篇上文想用谴责(请之)的方法来促使城阳大夫及功臣世家都能自愿 “发其积藏,出其资财”以“予其远近兄弟”,及《轻重甲篇》所谓轻重之家癸乙所提出来的“唯好心为可耳 ”的“调高下,分并财,散积聚”的方法,同样显得十分荒谬和虚伪。像这样根深蒂固的和封建制度密不可分的严重社会问题,幻想只靠统治者采取某些政策提高高利贷者和功臣世家的空头社会地位就可以促使他们自愿放弃其高利贷剥削行径,是行不通的。这种办法,汉武帝不是也用过吗?他下诏“赐卜式爵关内侯,金六十斤,田十顷,布告天下”,但结果,“天下莫应,列侯以百数皆莫求从军”(《史记。平准书》),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但这种思想,也是有它的渊源的。《汉书。王莽传》载张竦为刘崇草奏称王莽功德,有云:“克身自约,籴食逮给,物物卬市,日阕无储。又上书归孝哀皇帝所益封邑,入钱献田,殚尽旧业,为众倡始。于是小大乡和,承风从化。外则王公列侯,内则帷幄侍御,翕然同时,各竭所有。或入金钱,或献田亩,以振贫穷,收赡不足者。”可见本书作者在“假仁假义”这一点上,和王莽也有其一脉相通之处!
  作者对待富商蓄贾的软弱性,还表现在下面几条幼稚可笑的荒谬主张上。
  第一、就是所谓“归其三不归”的策略。这个策略分见于《轻重丁》和《轻重戊》两篇。两篇文字大同小异,都是对历史上盛传的“
  管子有三归”的独创解释。关于三归,历来注家意见不一,有说是“
  娶三姓女”的,有说是“筑三台”的,还有说是“地名”的。本书作者却别开生面,认为人民之所以穷困,是由于老、中、青三种人都不肯认真劳动,从事生产。而其所以致此之原因,则又由于道路两旁的树木没有修剪,枝叶繁茂,“一树而百乘息其下”,以致老、中、青三种人到了这里,也都舍不得离开,不肯回到工作岗位上去。因而主张把道旁树枝尽行剪去,这样就可以收到“归其三不归”的效果。这不仅破坏了风景,而且对于劳动人民,无限制地加强了劳动强度,连他们在路上多休息一下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显然是站在剥削阶级的立场为剥削阶级服务的。
  第二、就是在市场中间开辟一条水渠,招致大小飞鸟齐集于水上树林中,引诱商贾之人离开自己的柜台,挟弹怀丸,到水上树林中去打飞鸟,乐而忘归。等到日暮天黑,不得不将柜台上的货物减价出售。这样,就可以达到“使四郊之民殷然益富,商贾之人廓然益贫”(
  《轻重丁》)的目的。这简直是把唯利是图的商贾之人,当作“孩提之童”看待了。
  第三、就是所谓“招致天下之牛马”以减低皮干筋角的市价的荒谬主张。那就是《轻重甲篇》所提出的 “高杠柴池”法。在这个方法中,作者主张破坏道路交通,把桥梁修得比平地更高一些,把路中的洼地挖得更深一些,让拉车的牛马经不起一上一下的劳累,相继死亡。这样,本国牛马缺乏,价格就会大大地提高,外国牛马就会源源输入。这个办法实在不太高明。表面上说是为了减轻人民对于“皮干筋角之征”的负担,结果反而把人民的牛马都糟踏光了,充分暴露了地主阶级嫁祸于劳动人民的险恶用心!
  至于作者对王莽政权的表示好感,对儒家学派某些观点的采纳,对法家学派在法律上的连坐法和在经济政策上的山铁官营的反对和修正,等等,我们在前面就已经分别论述过了!
首页>> 文学论坛>> 法家类>> 马非百 Ma Feibai   中国 China   现代中国   (1896年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