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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思考 》 中國文化要義 》
第三章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梁漱溟 Liang Shuming
一中西社會對照來看
現在我們繼續研究“中國人的傢”這一個問題,莫妙於把中西社會對照來看。
一時一地之社會構造,實即其時其地全部文化之骨幹;此外都不過是皮肉附麗於骨幹的。若在社會構造上,彼此兩方差不多,則其文化必定大致相近;反之,若社會構造彼此不同,則其他便也不能不兩樣了。此並非說,其他都是被决定的,不過指出這裏是文化要領所在。我們選擇“中國人的傢”這一問題為研究入手處。正為此。然而昔人說得好,“不識廬山真面目,衹緣身在此山中”,中國人關在中國社會構造裏面,反而弄不清頭腦。且先看看人傢,再看看自己,那便立即恍然了。
我們張眼嚮外面世界一看,就看到英美與蘇聯對立的問題。他們彼此立國之道,亦就是他們的社會構造,正好不同:一方是個人本位的社會;一方是社會本位的社會。其問題,即在各偏一端,彼此相非難。而稍一尋究,便知這是西方人的老問題了。西洋自中世紀到近代,自近代到最近,始終就在團體與個人這兩端,此高彼低一輕一重之間,翻覆不已。這是他們生活上亦是思想上鬧來鬧去最大問題之一(甚至可說唯一大問題),所謂“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社會主義”,“極權主義”,“全體主義”……如是種種,熱鬧非常,聚訟不休。但在我們歷史上卻一直未曾聽說過。假若你以“個人主義”這句話嚮舊日中國人去說,可能說了半天,他還是瞠目結舌索解無從。因為他生活經驗上原無此問題在,意識上自難以構想。雖經過幾十年西洋近代潮流之輸入,在今天百分九十九的中國人,亦還把它當做自私自利之代名詞,而不知其理。中國社會構造之懸殊,此其明證。
頃所謂此高彼低翻覆不已者,必須不嫌詞費,在這裏敘明它。這最好就從德謨剋拉西說起——
德謨剋拉西,雖遠自希臘已徵見於政體,但畢竟為近代乃有之特色。西洋社會人生,從中世到近代為一大轉變。其間經過所謂“宗教改革”,“文藝復興”,“人文主義”,“啓蒙運動”,“人權宣言”……外觀上形形色色,骨子裏一貫下來,原都相通。德謨剋拉西風氣,即構成於此。既經種種運動,許多奮頭,以至革命流血,而後乃得奠定其原則,實現其制度。這當然不是往世之所有,亦不是他方所能有了。
要知道近代這一轉變,實在是對於其中世社會人生之反動。所謂從“宗教改革”以至“人權宣言”一貫相通的,無非“我”之覺醒(1)(參看商務出版,蔣方震譯《近世我之自覺史》前半部。),直接間接皆個人主義自由主義之擡頭。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是近代文化之主潮;從思想到實際生活,從生活的這一面到生活的那一面,始而蓬勃,繼而彌漫,終則改變了一切。它不是別的,它是過強的集團生活下激起來的反抗,見出一種離心傾嚮,而要求其解放者。所以果能從這一點,嚮上追尋,嚮下觀望,則前後變化無不在目;而社會演進上中西之殊途,對照着亦可看出了。
德謨剋拉西風氣,實為人類社會生活一大進步之見徵。所謂民主制度,正不外一種進步的團體生活。進步的,乃對於不進步而說。其特徵在:團體中各個分子從不自覺漸有了自覺,從被動漸轉入主動;團體於是乃不能不尊重其個人自由,並以團體公事付之公决。蓋社會契約說(doctrineofsocialcontract)不合於人類歷史實情,學者之論證已明。人類之集團生活,不出於自覺地結合;其間多數人之處於被動,從古已然。必待經濟進步,文化增高,而後漸漸改變。此改變在任何一較高文化社會要莫能外。然以西洋中古社會,其集團性太強,對於個人壓製干涉過甚,從而其反動之來亦特著。離心傾嚮於社會生活,雖非佳兆;然在此,則適以救其偏而得一均衡。均衡是最好的事。團體生活經其分子自覺主動地參加,尤見生動有力。一二百年間,西洋社會所以呈現高度之活潑,進步如飛,造成晚近之燦爛文明,要得力於此。
事同一理,日本以東方小小農國,在短短四五十年間,所以實飛猛進,大大提高文化水準,儕伍西洋,稱霸東亞者,正亦得力於明治維新,接受此近代潮流,以自由權公民權付與國民,社會生活不變之故。
但此所謂近代潮流者,到今天早已退落,成為過去了事了。其轉捩就在頭一次歐洲大戰中;從那次大戰後到現在,完全為另一潮流所代興。這就是與個人本位相反的社會本位思想,與崇尚自由相反的講究統製,不惜干涉人們的一切。
這一新潮流席捲歐洲,卻打從兩面而來:一面是布爾塞維剋發動於俄國;一面是法西斯出現於意大利,又加之以納粹在德國。雖重個人尚自由最早且久如英美,趣味夙深如法國,時勢所趨,幾亦莫能有外。事事步趨西洋如日本,常常處於被動如中國者,更不論矣。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意、日本雖敗,潮流未改。蓋這不止是一時風氣;其方針所指,實將開出人類社會之新局(社會本位的社會)。
為什麽轉變到如此相反,實為百餘年前的人所夢想不到。(1)(英國前首相自由黨首領勞合喬治曾深有此嘆,見1934年2月報紙。)尋其轉變之由,蓋當個人解放之初,經濟上深得個人營利自由競爭好處者,後來社會上卻大受其弊。特別是盲目生産,經濟上陷於無政府狀態,演為周期恐慌不能自休;在內則階級鬥爭,在外則民族鬥爭,整個世界苦痛不安,人類文明有自毀之虞。方利弊互見之時,早已有反對理論,乃至反對的運動。然而它未發揮到盡頭處,事實上不會轉彎。卒以第一次大戰結束前後,時機到來,此伏流遂涌為高潮。雖因各處背景條件不同,表現之姿態各異,然其傾嚮一致固自明白。要而言之,集團又壓倒了個人,保護干涉替代了放任自由,最近潮流正為近代潮流之反動。
三十年來(1917—1947),此相反之兩面,各自經過許多宛轉變化,而到今天,一面是依然不衰不弱——這就是英美;一面是嶄新然益強益固——這就是蘇聯。其各自經過之宛轉變化,誠然說之不盡;然而亦可一言而盡。那就是各自守定宗旨不放,而於團體與個人之兩端,卻盡可抑之揚之,時張時弛。宛轉雲者,殆不外是較小之翻覆。
最近三十年來其各自之宛轉變化,不過更加證明他們的問題在此,不詳論亦可。現在要問的是:他們西方人究竟怎樣走進這問題中,而我們中國人何以會留在這問題外?
二中西文化的分水嶺
以我所見,宗教問題實為中西文化的分水嶺。中國古代社會與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彼此原都不相遠的。但西洋繼此而有之文化發展,則以宗教若基督教者作中心;中國卻以非宗教的周孔教化作中心。後此兩方社會構造演化不同,悉决於此。周孔教化“極高明而道中庸”,於宗法社會的生活無所驟變(所改不驟),而潤澤以禮文,提高其精神。中國遂漸以轉進於倫理本位,而傢族家庭生活乃延續於後。西洋則由基督教轉嚮大團體生活,而家庭以輕,傢族以裂,此其大較也。
試依據歷史一步一步加以指證,則西方人是怎樣走進這問題中,便不難明白。以下先敘希臘羅馬古代社會。
希臘羅馬古代社會,不但與近代歐洲社會不同,抑且與他們中古社會亦兩樣,卻轉而與我們中國多分相似。此看法人古朗士(FustelDeCoulanges)著《希臘羅馬古代社會研究》可知。古氏著作極精審,為此項研究中之名著,今者李玄伯先生譯本,在商務出版。譯者頗為用心,於前所述許多情節有合於中國古禮古俗者,均引經據典為之註明。雖李君註文,未必皆是;然固有助於讀者瞭解西洋古代社會,正與吾土多相肖似。
書中所述,一言總括就是:崇拜祖先,以傢族體係組成的社會,所謂宗法社會者是。其社會所由組成,一恃乎宗教。他們亦有法律,亦有政治,亦有戰爭,亦有社交娛樂;但一切一切原本宗教,而為宗教之事。那時人對於神敬畏甚至;但傢各有神,不能相通。不但不能相通,且各守私(門必),隱相排斥嫉忌。所以嚴譯甄剋斯著《社會通詮》,論到宗法社會的宗教,亦是說,(一)可私而不可公,(二)本乎人而不出於天,(三)宜幽不宜顯,是其三大特徵。積若幹傢而“居裏”;積若幹“居裏”而為部落;積若幹部落而為邦。社會組織之擴大,與宗教觀念信仰對象之開展,要必相因相待。社會組織最大止於邦;信仰亦至於邦神而止。然而每個小範圍(傢、居裏、落部)仍各自保有其祭祀、佳節、集會與首領,此即謂之多神教。
後來羅馬以希臘、意大利千數邦中之一,而竟可徵服其餘,似為意想不到之事。這自是人類社會單位嚮前擴大之勢不可遏;而羅馬恰亦具有其特殊條件,並且遵循了巧妙途徑,蓋人類生活經過好多世紀不能不變,意識方面開展進步,情操亦即不能株守於傢神邦神的信仰崇拜。勢不免要打破了邦,而前進於更大組織局面。此時羅馬人恰好不是單純一族一宗教者,而是雜糅的。乃至“羅馬”之名,亦難確定其屬於何種語言。有謂為特拉文者,有謂為希臘文者,有謂為拉丁文者,更有人信其為愛特利文。古時人依宗教為結合;兩城邦若有共同信奉,即算親戚。羅馬的宗教既為雜糅的,因而多與其他城邦有關係。羅馬即註意保存這些親戚關係的證據。例如它保存“愛納”的紀念,它就為意大利、西西裏、希臘、特拉斯、小亞細亞各處三十個城的親戚。——以上所說,即其特殊條件。它的政策最巧妙處,是不強迫那些被徵服者信奉它的神,卻將被徵服者的神移來增加到羅馬。羅馬於是有較他邦皆多的神,仿佛宗教的總匯。它就利宗教的吸引力,助成其統治。
羅馬以不違於當時人心理習慣的巧妙政策,配合它對於各邦之實力徵服,着着進展,而羅馬帝國之偉大局面遂以造成。然亦正由當時傢神邦神的宗教精神失墜,僅存習慣,邦的組織宀/浸失維係之故。現在這偉大局面造成了,它自己卻還沒有與這偉大局面相應的偉大宗教。衹以舊宗教之衰而羅馬興,羅馬盛時,舊宗教乃益衰。而由於宗教荒虛,人們精神無主,羅馬亦不能不衰矣。這裏古朗士有幾句話,是值是介紹的:
古人(初民)間彼此那般不同,那般不羈與善變,社會的聯繫與統一是不易建立的。……自然必須有件事物,較實力為大,較利益為尊,較哲學學說為具體準確,較契約更為固定;它即在人人心中而對人人有權威——這便是宗教信仰。信仰是我們頭腦的産物,而我們不能隨意改變它。它是我們的作品,而我們不自覺。它是“人的”,而我們以為“神”,它是我們力量之結果,但莫有比它對我們更有力量的了……人固然可以使自然降服於人,但人永是他自己思想的奴隸。
羅馬當時於此緊要處,既無善法,社會之腐化墮落遂不可免。直到基督教從東方傳來,填補這一空缺,西洋古代文明乃得一意外的續命湯,卒且孕育出其近代文明。——這是後話。
三基督教與集團生活
如史書所云:“斯巴達人白晝處於露天之下,夜宿營幕之中,飲食相共,人無獨居之時,亦罕家庭生活。”(1)(見馮雄譯桑戴剋著《世界文化史》第117頁,商務出版。)這自是集團生活一極端之例,與其尚武善戰相聯,並非那時社會生活之通例。然而我們要知道希臘羅馬古代社會,卻一般地通是集團生活。它雖以傢作核心,而以(一)附屬人數衆多,(二)階層分別,(三)傢長威權,(四)産業共有,種種情形,其生活不能不說是集團的。生活是集團的,但以其精神低淺,意識狹隘,不可能為大集團。大集團不再以一傢一姓作核心,必待基督教伊斯蘭教等宗教出來,而後得以構成。嚴譯《社會通詮》有雲:“種人排外之不深,異族之能即於和,而大邦有締造之望者,真景教之力也。”正謂此。自宗法制度既破,凡說到集團,就是超傢族的;衹有超傢族的組織,乃足以當集團之稱。
以下我們試看基督教怎樣開出超傢族的集團組織來。基督教精神全然與舊的宗教相反,可約之為三大點:
第一,神絶對唯一。此與從前有多少傢多少邦,即有多少神者,完全不同了。神不在世界內,而超於其上以主宰之。宗教之意義與形式,至此全改變。畏神者(畏神震怒降禍)變為愛神。對神亦不須供飲食犧牲;祈禱亦迥非符咒。
第二,兼愛同仁,以上帝為父,人人皆如兄弟之相親。此與從前分別族內族外,自私於內而相仇於外者,完全不同了。教義公開宣傳,熱心救世,一反各守私(門必)者之所為。
第三,超脫世俗,此與舊宗教之逐逐營營於現世生活者,完全不同了。蓋以分靈肉為二事,每人衹肉體生活這一半,是屬於現前社會的;而靈魂自由,可徑接於上帝。既然宗教所求不在現世,愈少參加世上事物愈好。所以耶穌說“與凱撒以凱撒所應有,與上帝以上帝所應有”。古代之宗教政治混一者,至此乃分開,而國傢政府得以獨立。又宗教垂誡於人的義務,卻不管人間一切權利之事。權利之事,由法律去規定。基督教是第一個不以法律隸屬於自己的宗教(羅馬法典之進步大得力於此)。
前舉之古朗士書,結尾曾說:“信仰初生,人類社會始行組織;信仰變化,社會乃屢經改革;信仰消滅,社會亦行崩潰變形。”正可增補一句說:一新信仰代興,一新社會組織隨之以起。宗法制度之破滅,超傢族的組織之開出,實以這種新精神為之先。
然而,我們不可誤會大集團生活就從宗教傢的意識要求造出來,造成西方人之集團生活的,是事實不是理想。不過這些事實,卻特別與基督教有關。那就是從基督教所引起之血的鬥爭。
基督教之起,實對當時社會具有極大革命性。第一,它推翻各傢各邦的傢神邦神,反對一切偶像崇拜,不惜與任何異教為敵。所謂“基督教不以建立其自身之祭壇為滿足,必進而毀滅異教之祭壇。”第二,它打破傢族小群和階級制度,人人如兄弟一般來合組超家庭的團全,即教會。教會這一組織,是耶穌所曾堅决囑咐於他的門徒的,早期教徒們亦都相信,為保持他們的信仰純潔及專一,這一結合乃非常必要。據說其最初組織,亟望基督重來,天國實現,教徒衣食相共,不分界限;並有産業歸公之制度。似此一面其內部結合既極其堅實,一面其對外行動又極其激烈,團體精神自爾達於高度。排他既強,被排亦烈,到處不能為人所容;而遭受殘殺之結果,則是使他們自身團结更形堅強。
而且基督教雖想要政教分開而事實不許,很快又混合一處(紀元325年定基督教為羅馬帝國之國教)。基督教雖不想以強力殘殺異教,然事實終落到這一步。蓋當那時,文化不能不以宗教作中心;以其特具統攝摶結作用,任何組織生活離不了它。如其設想那時宗教離開政治而自存,似有可能;如其設想那時政治離開宗教,倒想象不出其可能。中古封建的統治,既資藉於宗教;而宗教自身又復政治化。——如教皇包攬政務,或自己兼秉政務,主教教士預聞諸侯政務等皆是。並且教會中的大主教、主教、修道院住持等,亦都成了封建階級的一部分。此其結果,就有兩點:
一點是使得集團生活內部之統製過強。蓋宗教信仰不過摶結人心,國傢權力則更拘限人身。二者相合以行其統製,人誠無所遁逃這種統製過強的集團生活,為後來引起反動之本;異常重要。
一點是使得集團間鬥爭頻繁激烈。蓋權力所在,最易啓爭端;宗教不挾有權力,其爭端猶或不多。宗教界別,最易形成集團對抗;權力之爭,不資藉於宗教組織,其鬥爭或不必為集團的。今二者相合,遂使當時之宗教問題、政治問題、種族問題、私人恩怨,種種攪混不清,相尋無已。其間大小慘劇,長短戰爭,綿歷千有餘年,難解難休。這千餘年頻繁激烈的鬥爭,即是鍛煉成西方人集團生活之本,異常重要。
上面所稱“宗教問題”,初時是基督教與異教之爭;後來基督教擴展了,對外鬥爭日漸少,而內部宗派之爭又起;至新教發生而益烈。又上面所稱“權力之爭,不資藉於宗教組織,其鬥爭或不必為集團的”,此如中國歷史上改朝換代,爭王爭帝者是。其爭衹在二三領袖之間,其餘多數人均不過從屬工具,並無深切界別,形成集團對抗。所以像韓信事楚,又可以歸漢。項伯楚人,竟保護了沛公。諸葛兄弟,可以分在吳蜀魏三方去。這種鬥爭,是不十分激烈的。
凡團體必須有內外界別;若沒有一定界別,便難成團體。反之,界別愈嚴,則團结愈固。此其一。又團體必須有其對抗者或競爭者,而後其生活振奮組織緊張。反之,若缺乏此類對象,則必日就懈散,甚至團體消失。此其二。又團體境遇不順,遭受折磨,其分子嚮心力轉強。反之,若境遇順好,則其分子或不內嚮,甚至且發生離心傾嚮而內爭起來,此其三。審此三者,則知鍛煉集團生活之最佳機會,莫過於基督教在歐洲所引起之血的鬥爭了。人當鬥爭時,便思集合團體;而有了團體後,亦更易引起鬥爭。團體與鬥爭,殆相聯不離。孟德斯鳩《法意》上說:“爭之與群,乃同時並見之二物”,正謂此。反之,散漫與和平相聯。愈散漫愈和平;愈和平愈散慢。西洋自有基督教以後,總是過着集團而鬥爭的生活——雖然基督教是主張和平的。中國自受周孔教化以後,大體過着散漫而和平的生活——雖然孔子亦說“必有武備”的話。中國一面且另談。西洋這一面不為別的,衹有基督教一因素加入到西洋文化來,於促使其社會走上此路之條件正相符合之故。
自然西洋人之集團生活,並不能全歸功於基督教。除了先自希臘羅馬流傳下來者不計外,後進的蠻族生活亦是一個因素。他們原是集體行動的(遊牧侵掠皆集體行動與農業平靜分散者異),又以蠻族文化淺,衝動強,感受基督教之後就很執着;所有許多血鬥慘劇,多因於此(此指religiousintolerance)。
四歐洲中古社會
集團生活,在生死危難中固可得好的鍛煉;但在日用常行之間養成它,同屬必要。前者可得某牢韌的嚮心力和紀律習慣;至若組織能力,法治精神,和一般公德則多有賴於後者。於此,我們宜一述歐洲中古社會生活。
歐洲中古社會,在其政治經濟各方面,到處所見亦罔非東一個集團西一個集團,為其人日常生活之所依。如封建制度中那些大小單位,如各處的基爾特(guild),處各自主城市等皆是。
據歷史來看,此封建社會並非從其上世演進之結果,而寧為其倒退。在政治上,它是由於大帝國之失勢解體,給予雄霸者在各地方上起來的機會,而使一切零弱者不得不各有所依附以求存。這樣,就形成了許多封建集團。雖說自上而下有若幹層級,以大統小,以小事大,等差甚嚴,卻不是條理井然的一個體係,而寧為錯雜峙立的幾團勢力。在經濟上,它是由於伊斯蘭教徒突然出現於歷史舞臺,徵服了地中海東西南三面,使過去為各地文明及商業交通的大動脈,以新月旗與十字架之敵對,而驟告斷絶。古代經濟遭蠻族殘侵而猶存者,乃於是而潰滅。八世紀以來,商業衰歇,商人消逝,都市生活亦同歸沒落。繼羅馬金幣而起之新幣製,即是與古代經濟或去地中海經濟斷絶關係的證據。同時多腦河、易北河、紮勒河可能的交通,恰都生阻,亦不能有常規的貿易。整個西歐,自8世紀末反撥到自然經濟的農業社會。社會生存,完全建築在土地占有上。國傢的軍事制度,行政制度,因之而弛散分解,最高主權便無法保障。其政治上封建制度之形成,蓋又基於此經濟事實。(1)(具見HenriPirenne著《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鬍伊默譯本,商務出版。)於此時,那些封建制度下經濟自給自足的大小單位,恰又不期而然構成集團的生活。
所以這一倒退或頓挫,正給歐洲人以培養集團生活之良好機會。其後,商業復興,都市再起,則於既經養成的集團生活,又啓其進步之機。——這是後話,而亦就是前面我們所說“進步的團體生活”之由來。首尾過程,宛然在目。
當時封建制度下的農業社會,千餘年間前後自有許多變化,各地方尤難盡同。然一般說,就是大地産和莊園制度。茲參考各書略述如次。
據說,大地産平均約包含三百個農場(田捨)或一萬英畝,以至更多。他們都是教會或修道院或貴族之所有。如此廣大田地,不易接連一起,有時分散很遠。雖分散,但具有一種強有力的組織。在昔商業能運銷其生産品,都市提供其日用品時,它以生産兼消費之雙重資格參加一般經濟活動。此時商業中斷,每一大地産構成如人們所稱呼“閉關的大地産經濟”,耕作所需器具,傢人所需衣物,都要設立作坊自行生産。
全部地産常區分為若幹部分,每部分或不止一村莊,而在一莊園(manor)管轄之下。莊園不僅是一種經濟組織,而且是一集體社會。它支配其居民之全部生活,自成一小世界,而以其地主為首領。居民不僅是地主的佃農,更且是他的臣民。從農業上說,卻算一種“合夥組織”(shareholdingarrangement),大部分農人連貴族在內,都像是股東。他們之間,雖階級不同卻同是基督徒,所以能以人與人的關係相處,相互有其權利與義務。不論是自由民或農奴,每人對公衆事務有發言權。此外參加者,有不少各式各樣工匠,以及牧羊飼豬養蜂等人。他們亦各有其身分、義務和應享權利。
農民大別為自由民和農奴兩種。自由民居極少數;這是保有他依附臣服之初所訂契約的。他自有其土地,有權可得脫離團體。他還可以起訴於國王之法庭。其大多數則是農奴。這是衹憑慣例的佃戶(customarytenant),隨附於地面,不得自由離去。全莊土地除地主保有者外,其餘則共同享有。在共同享有地上,各佃戶又恆有其世襲使用之部分,以自養其傢小,以納貢於地主。諸如草原、牧場、森林、沼澤等,更是共同不分彼此的。在耕作刈獲上,不唯地主之地要佃戶合力為之;即佃戶各自使用部分,亦是大傢通力合作的。磨房、糟房、榨葡萄汁器具,乃至烹飪的竈火,常為公共利用之設備。
在地主貴族之下,代表他管理全般行政事務且兼理法庭者,有管傢(bailiff),代表農奴並分派他們工作者,有督工(provost),還有其他吏員等多人。莊園亦即為一司法單位,其裁判權之大小,視其侵蝕王權而不同。它按照一般習慣及其莊園自來形成之慣例,並取得地主同意,以判决案件,處理內部一切問題。
莊園為社會基層,亦是宗教生活一單位而為教會組織之基層。還裏有教堂,有教區牧師。牧師通常是地主和全體居民的朋友,為他們傳道,並指教一切。他以命名禮(洗禮)、堅信禮、婚禮、葬禮種種儀式,及星期禱告、節日宴集或禁食等習慣,範成他們一生中並一年中的社會生活。教堂前面的草地,常是他們的遊戲場;鄉村的舞蹈大會,亦常在那裏舉行。就是那教堂的鐘聲,亦給他們全體精神上一種維係。
因為全般生活,環繞着地主和教堂為中心,有這般的集團性;所以其一切建築、自堡壘、邸第、禮拜堂、廳房、住房、農奴的茅捨、各種作坊機房、倉庫以至馬棚、牛欄等,自都有其內外前後的配合佈置,如記載或圖畫之所示。(1)(參考鬍譯《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何炳鬆編譯《中古歐洲史》,馮雄譯《世界文化史》,《各國社會經濟史叢書》(以上均商務版)。HayesandMoon合作《中古世界史》,伍蠡甫譯本,世界書局版。民十八年著者為《河南村治學院旨趣書》,有雲:中國社會一村落社會也;求所謂中國社會者不於三十萬村落其焉求之。或曰歐洲國傢獨不有村落乎?曰其古之有村落也,則中世封建社會組織之基層。其今之有村落也,則近代資本社會組織之點綫。是社會有村落,而非即村落以為社會,固不得謂為村落社會也。正指此意而言。)
以上不厭瑣細地說這許多,意在指證西方人在中古農業生活裏,實是集團的。像盧作孚先生所說“農業民族的經濟單位,非常簡單,衹需要一個家庭”;像馮友蘭先生所說“在未經産業革命地方,無論東方西方都是生産家庭化,一個家庭是一個經濟單位”,由此皆證明其全然不對,他們皆以其所見於中國者,來臆測一般中古社會;還以其臆想的中古文化,來解釋中國的事情。而不知像中國一傢人一傢人各自過活,恰是中古世界所稀有。根本上在他們所謂“公開耕地制度”(theopenfieldsystem)下,農人們幾乎一舉手一投足都必是協同的,都不免受約束的,更何有一傢為一經濟單位的事。甄剋斯《社會通詮》上說“古之田法,以族姓鄉社為鄉匿者也;今之田法,以一民小己為幺匿者也。”英語幺匿(unit)便是單位的意思。必至近代社會,乃“散鄉社之局,成地主之製”,“人得自由,而土地為真産業”。
其次再看他們中古的工商業。在上述鄉村各種作坊之外,十一世紀下半期有集中的工商業起來,漸發達於各都市間。這些工商業者亦都過着集團生活,直至十七八世紀乃先後解體,而為近代自由制度所替代。這在英語名為“基爾特”(guild),中譯“同業公會”或“行會”。它一面為自願的組織,一面含有合法的權力。它一面照顧到消費者之公衆利益,一面基於生産者自身的要求。其詳情各處不一,此可不述。所不可不知者,就是他們團结之固干涉之強進而形成一種力量,伸入地方政治,操持地方政治,絶非中國商人工人所能夢見。大約某地某業之基爾特,即為當地此行業之壟斷性團體,不輕易給人參加的機會。收學徒亦有嚴格規定,高其年限,並限製每一師傅收極少人數,既以排他而保護其同業利益,就不得不杜絶內部之有自由行動、自由競爭之事,而嚴密其監視,加強其干涉。更為其不致以獨占而妨礙消費者公衆利益,引起不平;所以同時力求貨真價實,公開交易,而不許偷工減料與過分利得。如此則必需監視與干涉之事更多,所以就逐漸發展出來極煩瑣極拘泥的無數條規,成功其一套極周到之管理技術。而為執行其管理,基爾特自身便儼然成一小政府了。它有選舉之領袖職員,有行政之組織及各種會議,有自治之規約,有其財政及金庫,有裁决爭議之法庭。再則,論其組織自是基於經濟意義而來;但當時任何組織卻總離不了宗教。所以基爾特,除有經濟的機能外,復有其種種之社會的機能。各業多各有其守護神,及節日聚餐、遊行賽會、共同娛樂、種種社交;對於貧病死喪、互相顧恤。他們各有其旗幟,甚至還穿着特殊服裝。(1)(以上參考鬍譯《中古歐洲社會經濟史》,許譯《英國社會經濟史》,徐譯《德國社會經濟史》,陳譯《中古及近代文化史》,馮譯《世界文化史》,均商務出版。又伍譯《中古世界史》,世界書局出版。)
這裏更有些好的佐證:
使梓人丙為丁築室而不堅,俄而圮焉。不獨丙償之也,丙之同行當共償之。使賈人庚有逋於辛,辛之索者不獨於庚也,庚之同社皆可以索,古俗民之相聯繫以為責任有如此者。所最怪者,則古商賈行社所有之執抵權利,行於中葉。假如有倫敦商負伯明罕商債,不以時還。設於時,倫敦有他商在伯明罕者,則執其貨以抵前負;以其同行社故。(見嚴譯《社會通詮》國傢刑法權分第十一)
這好比說,如其你我兩傢同在天津一個同業公會,我在上海欠他傢的債,而你的貨物到上海,卻會被他扣來作抵,視你我如一傢。那麽,當時一個同業公會組織之密且強,事實豈不甚明!
試問:這與馮友蘭先生書中,所舉一傢子石印館,一傢子鐵匠鋪之例,有無相似處?
五近代社會之萌芽
在彼時一同興起者,是城市自治體,通稱“自由都市”。基爾特是一些職業組織;城市自治體是地方組織。亦可說,基爾特是一些經濟組織;自主城市是籠罩於其上的政治組織。
古代希臘羅馬文化,皆以城市為中心;近代文明更是著名的“都市文明”;衹有中古不是。但中古後半期,即十一世紀末期十二世紀初期,工商業和城市逐漸復興,便由此以渡進到近代了。工商業及城市之復興,在色彩上亦在事實上,為一種對中古封建文化之反攻,以至將其顛覆為止。這種反功勢力之本身,便是“自由空氣”。如史傢所說,工商業人多是從封土中逃出者,或解放者,城市之興起,都是對封建諸侯之和平的或武力的反抗。他們(工商業人)都是“自由人”為一嶄新階級。其意味,直與一個人進身為僧侶,或進身為騎士,相近似;即所謂“布爾喬亞”者是。但他們必須結成有力團體,始能自存,始能反攻而達成其歷史任務。這團體,便是上面說的兩種組織;兩種組織互有助長作用,而同為他們所憑藉。在團體作用上說,基爾特對內干涉較強,自主城市對外之抵抗較強。二者同為集團生活之好例,後者更為進步的團體生活之導源。
城市復興之初,各地莫不趨嚮自主(大抵皆先備城防,特設司法),但其後來成就則等差不齊。極盛時期,有些大城市儼同一個獨立國傢,有主權,有海陸軍隊,對內施行統治,對外宣戰媾和。他們不獨講求其市政,並且講求外交。據說今日國際間一些外交方式和技術,還是沿自那時的。臨末入於近代以來,各民族國傢一個一個成立,許多城市先後並合在內,而保有一種地方自治。如日耳曼境內漢堡等三大都市,直遲至十九世紀初乃並入德國。假若除去初興及監末不論,中間至少約四百年,為這些數不清的城邦與封建諸侯相爭,又彼此間爭鋒之時。中古歐洲千餘年擾攘,其後半期當以此為有力因素。近代西洋人的國傢意識及其愛國心情,首先養成於這範圍較小而親切確實的地方,而後擴大起來到民族國傢。特別是他們的政治能力(組織國傢的能力),都在這裏養成。
前段衹說了基督教如何引起鬥爭,予集團生活以血的鍛煉;而於基督教自身之團體組織,還沒有說。然而這裏卻是西方人學得了團體組織之本。第一,於此確識個人隸屬團體,團體直轄個人。第二,於此公認團體中個個人都是同等的。此其重要,可說非常重要。中國所缺乏的,就是這個。——就是沒有機會有此認識。至於教會內部組織從大單位到小單位自成係統,此可不敘。我們衹引錄何炳鬆教授《中古歐洲史》第十六章之一段話於此:
自羅馬帝國西部瓦解以後,西部歐洲制度之最永久而且最有勢力者,莫過於基督教之教會。(中略)中古史而無教會,則將空無一物矣。(1)(何炳鬆《中古歐洲中》,商務出版。此段首句采自第25頁。以下見第127頁及129頁。)
中古教會與近世教會(無論新教或舊教),絶不相同,言其著者,可得四端:
第一,中古時代無論何人均屬於教會,正如今日無論何人均屬於國傢一樣。無論何人不得叛離;不忠於教會者可以死刑處之。
第二,中古教會除廣擁土地外,並享有教稅。凡教徒均有納稅之義務,正與今日吾人捐輸國稅者同。
第三,中古教會實無異國傢,既有法律又有法庭,並有監獄,有定人終身監禁之罪之權。
第四,中古教會不但執行國傢之職務,且有國傢之組織。教皇為最高立法者,亦為最高司法者,統治西部歐洲一帶之教會,政務殷繁。凡教皇內閣閣員及其他官吏合而為“教皇之朝廷”(Curia),各地教會文書往來,以拉丁文為其統一之文字。
引尋這一段話的用意,衹在讓人想見彼時教會之強大,生息於其中之西方人將受到怎樣的教訓與磨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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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序 | 第一章緒論 | 第二章從中國人的傢說起 | 第三章集團生活的西方人 | 第四章中國人缺乏集團生活 | 第五章中國是倫理本位的社會 | 第六章以道德代宗教 | 第七章理性——人類的特徵 | 第八章階級對立與職業分途 | 第九章中國是否一國傢 | 第十章治道和治世 | 第十一章循環於一治一亂而無革命 | 第十二章人類文化之早熟 | 第十三章文化早熟後之中國 | 第十四章結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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