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歌鉴赏 當時衹道是尋常   》 第26節:攤破浣溪沙(圖)      安意如 An Yiru

第26节:摊破浣溪沙(图)
  青緑山水
  攤破浣溪沙
  一霎燈前醉不醒,恨如春夢畏分明。澹月澹雲窗外雨,一聲聲。
  人到情多情轉薄,而今真個不多情。又聽鷓鴣啼遍了,短長亭。
  【不多情】
  詞牌“攤破浣溪沙”其實就是“山花子”,文人給詞牌起名字一定要遵循時代的標準和自己的需要。給它起個合意的名字,就仿佛它和自己親,成了情人一樣,心裏爽了,靈感也容易找到些。其實兩者的格律是一樣的。來說說“山花子”為何叫做“攤破浣溪沙”。《飲水詞》中“浣溪沙”就最多。《詞譜》取“五代李璟詞,註唐教坊麯名。”(李璟就是李後主的老爹,父子倆愛好頗一致,都好音律,擅填詞)
  “攤破浣溪沙”實際上就是由“浣溪沙”攤破而來。所謂“攤破”,是把“浣溪沙”前後闋的結尾,七字一句攤破為十字,成為七字一句、三字一句,原來七字句的平腳改為仄韻,把平韻移到三字句末,平仄也相應有所變動。李璟那首詞在《詞律》中詞牌就直接標為“攤破浣溪沙”。此後的詞人覺得好就一直沿用。
  這首詞可與“風絮飄殘已化萍”比對來看,都是自憐自傷太甚的哀詞。無論是“悔”或是“不”,總歸還是免不了多情所擾……所不同的是,這首詞抒寫是離情,在技巧上藉用了外界的景物作為內心的映襯。“風絮飄殘已化萍”像一副靜態的畫,旁邊題着作者的的心語。而“一霎燈前醉不醒”則似一組動靜交替的畫面。雖然在感情的表達上有所削弱,但情景交融互相映襯,在表現手法上又相對豐富很多。全詞以“一霎燈前醉不醒”起句,又以“又聽鷓鴣啼遍了,短長亭”做結,上下片結構相似,皆做前景後情之語,交織渾成。猶如人從夢中驚起,尚帶着三分迷惘。全詞似醒似醉,意境飄搖。
  容若這樣神經纖細的人,他的離愁註定就比別人沉重,甚至有普天萬物同悲的味道。在他為離別所傷的時候,雲和月在雨夜淡淡的,也是看上去蒙蒙若濕將要落淚的樣子。當真是愁情難遣難夢也悲,不夢也悲,唐人張泌《寄人》詩有:“倚柱尋思倍惆悵,一場春夢不分明。”容若在此翻做“畏”字則化原詩的惆悵之情為矛盾哀沉。
  因為離愁,醉得分外快,仿佛一剎那就在燈前沉醉了,又不願從夢中清醒過來面對傷人的離別,害怕醉中夢境和現實分明起來,偏偏在這似夢非夢,愁恨盈懷的時候,窗外的雨聲淅瀝不斷。離人苦夜長,雨夜更是使得孤寂格外分明,以三更雨襯寫離愁,清冷生動。這種“間色法”出自花間派的鼻祖溫庭筠《更漏子》——
  玉爐香,紅燭淚,偏照畫堂秋思。眉翠薄,鬢雲殘,夜長衾枕寒。
  梧桐樹,三更雨,不道離情正苦。一葉葉,一聲聲,空階滴到明。
  打在梧桐葉上的雨聲,好似在敲打心坎。這既突出“離情“之“苦’,亦反映出離人長夜難眠長“思”,正合王國維“一切景語皆情語”之說,“物”皆着“我”之情也!
  三更雨映離愁,因為太精妙貼切,就像劉希夷的《代悲白頭翁》中“年年歲歲花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的妙句引發後世文壇巨大震撼一樣,溫庭筠發明創造了妙喻之後,古人多有化用,沿成詞中一成俗。容若此詞中所述的心情和心境,與飛卿詞大同。這種“盜意”不“盜境”的高桿學習法,比宋之問殺外甥奪句(見《唐才子傳》,真假待定。)的搞法可高明多了。
  這兩闋《山花子》,都有“人到情多情轉薄” 之語,也許容若本人對此句是特別感慨良深吧!情感是共通的,卻也是漸入的。“真個”這看似極平常極淡的兩字,卻是光亮,值得再三玩味,少了這兩個字品不出容若心比秋蓮苦。前番是情深轉薄,現在是情深到無。還要加上“真個”兩字強調,越讀越有“愁多翻自笑,歡極卻含啼”反語意味。人什麽時候纔說反語,是身不由己時,還是言不由衷卻不願被人看破時?反語一旦讀穿了,比直語更讓人心酸。“而今真個不多情” 看似比“而今真個悔多情“果决,其實心意更凄絶。不多情的人像自絶了天日的樹木,即使生長,也在幽暗冷膩的沼澤裏。
  古人認為鷓鴣的叫聲像在說“行不得,也哥哥”。長亭作別,連鳥都懂得愁苦,願你不要遠行。套用恆溫的那句感慨就是“木猶如此,人何以堪。”如非必要,不要離別。因為時間會衝淡感情,人生卻又是矛盾的,有時候惟有離別才能更深地體會到被人牽挂的溫暖和快樂。
  我憎恨離別。但若,離別能你牽挂我,我願意——離開你。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前一章回   後一章回 >>   
第1節:目錄第2節:如夢令(圖)第3節:如夢令第4節:浣溪沙(圖)
第5節:浣溪沙第6節:浣溪沙第7節:虞美人(圖)第8節:虞美人(秋夕信步)
第9節:虞美人第10節:虞美人第11節:虞美人第12節:虞美人
第13節:蝶戀花第14節:蝶戀花第15節:蝶戀花第16節:蝶戀花 散花樓送客
第17節:采桑子 塞上詠雪花(圖)第18節:采桑子第19節:采桑子第20節:采桑子
第21節:采桑子第22節:采桑子第23節:采桑子 九日(圖)第24節:山花子(圖)
第   I   [II]   [III]   [IV]   頁

評論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