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类 解读中国巫文化时代占筮书:《易经》读本   》 第16节:四《蒙》:原始的教育形式(1)      Cang Shouhu

第16节:四《蒙》:原始的教育形式(1)
  四《蒙》:原始的教育形式
  蒙?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蒙:通顺。不是我有求于蒙昧之人,而是蒙昧之人有求于我。第一次占筮告诉他结果,再三地占筮亵渎神灵,亵渎了神灵就不再告诉结果。利于占问。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初六:启发蒙昧之人,应该为他们树立榜样,如此可以使他们摆脱刑法的惩罚,如果任其发展危险。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九二:包容蒙昧之人,吉;为他们娶妻吉;儿子能够持家立业。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六三:不能娶这样的女子,她们见到有钱的男人就委身相从,没有什么好处。
  六四:困蒙,吝。
  六四:使蒙昧之人处于困境,危险。
  六五:童蒙,吉。
  六五:儿童蒙昧,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上九:惩罚蒙昧之人,不宜过度,以防止他们变为强盗为度。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认识、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历史,这远离不开知识的代代传授,人类从洪荒的远古走到现代文明社会,教育功不可没,可以说教育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
  人之初生,蒙昧无知,需要进行启蒙教育,《蒙》卦紧排在《屯》卦之后,正寓此意。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蒙:通顺。不是我有求于蒙昧之人,而是蒙昧之人有求于我。第一次占筮告诉他结果,再三地占筮亵渎神灵,亵渎了神灵就不再告诉结果。利于占问。
  "蒙"本义是指初生的草木,引申为凡指蒙昧、幼稚的人或事。卦辞中的"我"是占筮主持人的自称。"童蒙"就是指年幼无知、愚昧之人。筮,用蓍草占问。告,告诉求占者结果。渎,亵渎。
  卦辞以占筮主持者的口吻谈占筮的基本原则。占筮、筮告是为了使蒙昧之人消除困惑、明白事理、增长知识、心与物通,这样可以使主观更好地与客观相符合,从而更好地保证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占断语说"亨"。占筮之事,心诚则灵。只有在人们真正有疑惑并且诚心诚意来占问的时候才灵验,因此一定要"童蒙求我"而不是"我求童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求占者心诚。占筮的结果代表神明的指示,不相信初次占筮的结果而再三地占筮,也就是不相信神明的指示,是对神明的亵渎,也表明求占者心不诚,不诚则不灵,告之也无用,因此说"渎则不告"。明白了占筮的原则并依据这种原则去求占,才利于占问,因此说"利贞"。
  占筮在古代应用广泛,其作用在于答疑解惑、指示迷津,实际上是一种最原始的教育方式,所以占筮的原则也就是教育的原则。强调"童蒙求我"而非"我求童蒙",实际上是强调受教育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求知欲望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对后来中国教育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论语·述而》中所说的"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的教育原则就是占筮原则在教育领域中的延申和发展。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在教与学这一对矛盾中,学是内因,教是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够产生作用。如果学生没有这种内在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求知欲望,即使"我求童蒙",也是无济于事的。老师的教只有在学生产生了内在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强烈的求知欲望时才能够产生作用,一方面学生学而不厌,一方面老师诲人不倦,如此才能志趣相应,共同完成教与学的双向活动,正如《象》中所说:"志应也。"



   我读累了,想听点音乐或者请来支歌曲!
    
<< Previous Chapter   Next Chapter >>   


【Source】中华书局
第1节:引言:《易经》是一部怎样的书?(1)第2节:引言:《易经》是一部怎样的书?(2)
第3节:引言:《易经》是一部怎样的书?(3)第4节:引言:《易经》是一部怎样的书?(4)
第5节:《乾》:相时而动的龙精神(1)第6节:《乾》:相时而动的龙精神(2)
第7节:《乾》:相时而动的龙精神(3)第8节:《乾》:相时而动的龙精神(4)
第9节:二《坤》:大地母亲的胸怀(1)第10节:二《坤》:大地母亲的胸怀(2)
第11节:二《坤》:大地母亲的胸怀(3)第12节:三《屯》:万事开头难(1)
第13节:三《屯》:万事开头难(2)第14节:三《屯》:万事开头难(3)
第15节:三《屯》:万事开头难(4)第16节:四《蒙》:原始的教育形式(1)
第17节:四《蒙》:原始的教育形式(2)第18节:五《需》:"越是难险越向前"宜忌(1)
第19节:五《需》:"越是难险越向前"宜忌(2)第20节:五《需》:"越是难险越向前"宜忌(3)
第21节:六《讼》:退一步海阔天空(1)第22节:六《讼》:退一步海阔天空(2)
第23节:六《讼》:退一步海阔天空(3)第24节:七《师》:武王伐纣实录(1)
No.   I   [II]   [III]   [IV]   Page

Comments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