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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一百四十九·志十一: : 仍須有課績尤異,方得上聞。
捲一百五十六志第一百九: : 引試須有出身人就禮部投狀,獻所業,如試教官例。
捲一百五十八志第一百十一: : 得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吏按察官,乃得磨勘;
捲一百五十九志第一百十二: : 所奏須有服親。
捲一百六十志第一百一十三: : 須有本部使者。
捲一百七十八志第一百三十一: : 其十曰:役人須有稅産乃得就募。
捲二百一志第一百五十四: : 須有功惠及民、為時所推、歷官三品以上,乃得請。
捲二百八十二列傳第四十一: : 須有所自。
捲三百二列傳第六十一: : 黯請敘者須有闕乃補。
捲三百六十五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 其事體莫須有
捲四百一十列傳第一百六十九: : 又須有德者以為統率,擇知書者以為教導,如古人所謂教民而後用之也。
捲四百六十一列傳第二百二十: : 司天鄭昭宴言:"臣測金、火行度須有相犯。
捲四百七十列傳第二百二十九: : 亦須有名。
捲四百七十三列傳第二百三十二: : 然亦須有所施為,然後可以得志。
捲四十六·志第二十七: : 須有增耗,貧者自貧,富者自富,似不必屢推排也。
捲九十五·列傳第三十三: : 須有實跡,所劾不當,徒壞臺綱。
捲一百·列傳第三十八: : 須有阿麯實跡,恐所劾不當,臺綱愈壞,令再體察。
捲二十五志第二十: : 須有約罪,律無正條,於是遂有《別條權格》,與律並行。
捲四十九列傳第十四: : 以此須有辟雍。
捲六十三列傳第二十八: : 出入須有兵衛,坐臥恆宜自牢,勇夫重閉,此其義也。
捲六十六列傳第三十一: : 須有甄明。
捲六十九列傳第三十四: : 須有改作,以是取媚於上。
捲八十三列傳第四十八: : 人生須有定居,養老長幼。
捲九本紀第九: : 須有捍賊之備,兵馬未集,恐非萬全,不如且幸扶風,徐圖所嚮。
捲十本紀第十: : 須有所歸。
捲十一本紀第十一: : 須有奏議,亦聽詣閣請對。
捲十三本紀第十三: : 須有還往,亦人倫常禮,今後不須奏聞。
捲十八上本紀第十八上: : 須有明據。
捲十九上本紀第十九上: : 須有軍功,方可授任。
捲十九下本紀第十九下: : 須有主張。
捲二十下本紀第二十下: : 須有纘繼。
捲二十六志第六: : 須有收藏去處。